长者模式
无障碍浏览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政府 www.kmgd.gov.cn

政府信息公开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索引号: 015117762-201712-248181 主题分类: 立项信息
发布机构: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17-12-11 14:50
名 称: 官渡区培育扶持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办法(试行)
文号: 关键字:

官渡区培育扶持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7-12-11 14:50 浏览次数:219
字号:[ ]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政府公告

第1号


《官渡区培育扶持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办法(试行)》已经2015年5月28日官渡区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2月26日起施行。


2015年11月24日


官渡区培育扶持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完善官渡区科技创新服务体系,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推动官渡区经济转型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加快科技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及国家、省、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管理办法等文件,结合官渡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科技型创业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的科技创新创业服务载体,包括综合和专业孵化器。孵化器以科技型创业企业(以下简称在孵企业)为服务对象,通过开展专业化服务,降低创业风险和创业成本,提高企业的成活率和成长性,培养成功的科技企业和企业家。

第三条 孵化器建设坚持以市场为导向、发展区域经济为目标,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社会参与、服务配套”的基本原则和“服务专业化、发展市场化、功能社会化”的发展方向。

第四条 鼓励和支持各类产业园区、城市综合体在官渡区兴办孵化器,鼓励和支持国内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等主体在官渡区兴办孵化器,充分利用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企业和企业服务机构的研究、试验、测试、生产等条件,扩展孵化器的服务功能,提高孵化服务水平。引导培育区内孵化器建设成为市级、省级、国家级孵化器。

第五条 官渡区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孵化器培育扶持工作,官渡区科学技术和信息化局(以下简称区科信局)具体负责区内孵化器的引导、培育、扶持和考核工作。孵化器培育扶持经费预算由区科信局编制,纳入区财政预算安排。

第六条 对拟申请市级、省级、国家级孵化器的机构达到以下条件即可申请官渡区培育扶持资金:

(一)在官渡区内注册,工商、税务登记在官渡区,注册资本金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正式经营半年以上,运营状况良好,经审计实际投资额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

(二)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服务科技型创业企业和促进区域科技创新能力提升为主导,符合本办法第二条所规定的类别,能为官渡区重点产业快速发展提供项目储备和创新后劲;

(三)组织机构健全,配有专业的管理服务团队,管理制度完善。管理人员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比例达70%以上;

(四)孵化器应提供研发、试制、经营的场地和共享设施。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使用面积达2500平方米以上(专业孵化器达1500平方米以上);

(五)综合孵化器可自主支配场地内的在孵企业应不少于20家;专业孵化器在孵企业应不少于10家,且企业的主营业务与专业孵化器的专业定位一致。孵化器在孵企业应达到以下条件:

1. 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应在孵化场地内,工商、税务登记在官渡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 企业注册设立时间一般不超过2年,在孵时限一般不超过5年;

3. 从事研究、生产及服务的主营项目应符合官渡区重点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导向,知识产权界定清晰、无纠纷;

4. 在孵化器内设立的企业,其注册资金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所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划型标准;

5. 企业开发创新能力较强,孵化项目技术水平较高,市场潜力较大,产业化前景较好;

6. 企业负责人熟悉本企业产品研究、开发工作,并具有良好的经营管理和市场开拓能力;

7. 为社会提供3个以上就业岗位;

(六)孵化器中的在孵企业应有20%以上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正在申报知识产权,在孵企业中的大专以上学历人数占企业总人数的50%以上;

(七)孵化器应初步建立创业导师工作机制和服务体系,能够提供创业咨询、辅导,以及技术、政策、法律、财务、投融资、企业管理、人力资源、市场推广等方面的专业化服务;

(八)孵化器建有孵化专项资金(含种子资金),资金额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专款专用;与风险投资(或创业投资)、银行、担保等机构建立稳定的业务联系,撬动社会资本为在孵企业服务。

第七条 对符合第六条要求拟申请市级孵化器建设的孵化器给予10万元项目引导资金,用于引导孵化器开展服务能力建设,培育其两年内建成市级孵化器;对拟申请省级孵化器建设的孵化器给予20万元项目引导资金,培育其两年内建成省级孵化器;对拟申请国家级孵化器建设的孵化器给予30万元项目引导资金,培育其两年内建成国家级孵化器。

第八条 对区内的市级以上孵化器(含市级),每新增加直接用于在孵企业的孵化场地1000平方米给予孵化器公司2万元补助。同一孵化器原则上累计补助不超过50万元。

第九条 对区内的省级以上孵化器(含省级)的在孵企业使用孵化器场地给予补助,场地补助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10元的补助。每家在孵企业补助面积不超过500平方米。补助资金统一拨付孵化器,由孵化器用于在孵企业扶持。同一孵化器享受该政策最长不超过3年,3年内累计享受补贴不超过200万元;若期间被认定为国家级孵化器,则可再继续享受该政策3年。

第十条 孵化器使用种子资金对在孵企业进行投资,新增投资资金超过10万元,给予投资额5%的投资补贴。单个孵化器每年补贴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

第十一条 鼓励和支持孵化器及在孵企业申报实施国家、省、市科技计划项目,区科技创新政策优先扶持孵化器及在孵企业发展。

第十二条 孵化器申请第七条中的项目引导资金应按照《官渡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官渡区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孵化器申请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场地补助和投资补贴的,按照区科信局每年发布的申报通知提供相关材料,经区科信局初审、领导小组审核、并向社会公示七天,无异议后报区政府审批拨付。

第十四条 培育的孵化器应提高在孵企业毕业率,及时办理毕业企业迁出孵化器相关手续,并积极对接本区加速器和产业园,协调企业安置,建立毕业企业的登记和跟踪制度,做好延伸服务。

第十五条 培育的孵化器应引导在孵企业开展创新工作,申请知识产权、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等创新工作,并积极组织各类科技创新培训交流活动。

培育的各孵化器应按要求于每年3月1日前向区科信局报送上年度扶持资金专项审计报告、运营成效总结及当年工作计划,总结须包括新增在孵企业数、毕业企业数(停留区企业数)、就业人数、科技创新成果数、产值、税收等内容。

第十六条 每年对培育的孵化器运营成效进行监督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告,考核不合格的孵化器,将暂停享受上述扶持措施;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孵化器,将终止享受上述扶持措施。

第十七条 定期对孵化器扶持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对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扶持资金的行为,根据情况予以通报批评、停止拨款、终止扶持;构成犯罪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孵化器因经营不善或其他原因停止经营的,按相关法律规定处理善后事宜。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5年12月26日起施行。


主办单位: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政府

承办单位: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官渡区国投大厦1号楼6楼   联系电话:0871—6717373

运维单位:昆明信息港 0871—65390101  昆明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0871—12345

滇ICP备19011957号-1   网站标识:5301110005   网站地图

滇公网安备 5301110200050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