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
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
【事项类别】
发起方式:依申请
办结方式:限时办结
适用范围:国地税
适用层级:区县级
【业务概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 128 条,企业所得税分月或分季预缴, 由税务机关具体核定。企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 54 条规定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 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可以 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者季度平均额预缴,或者按照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 方法预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4 年第 10 号)之规定,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需经行 政许可。
【业务流程】
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流程如图 2-49 所示。
图 2-49 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流程
【资料处理】 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资料见表 2-46。
表 2-46 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资料清单
序号 | 报送资料名称 | 必报 | 条件 报送 | 归档 | 查验 | 代保管 | 核销 |
1 | A13005《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 √ | √ | ||||
2 | 纳税人确有困难不能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 利润额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情况证明 | √ | √ |
【办理规范】
1.受理 受理人员按照以下情况分别办理:
(1)纳税人提交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和纳税人确有 困难不能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情况证明,制作《税务行政许可受 理通知书》。
(2 )纳税人提交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补正通 知),一次性告知纳税人需补正的内容。
(3)依法不属于本机关职权或本业务受理范围的,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不予受理通 知),告知纳税人不予受理的原因。
2.审查 审查人员进行审查,并签署审查意见。
3.发放 依据审查结果发放《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不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
4.归档 归档资料为报送资料清单中标注为归档的各项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