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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117762-201712-229631 主题分类: 行政许可信息公开
发布机构: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17-12-14 15:33
名 称: 官渡区地方税务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通用目录
文号: 关键字: 清单,官渡区,地方税,税务局,权力

官渡区地方税务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通用目录

发布时间:2017-12-14 15:33 浏览次数:280
字号:[ ]

官渡区地方税务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通用目录

行政许可

序号

行使主体

(责任主体)

职权名称

子项

设定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

依据

监督

方式

救济途径

备注

1

云南省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

1.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七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

2.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362号)第三十七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准,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可以延期办理;但是,应当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应当查明事实,予以核准。

1. 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资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 审查阶段责任:初审以及集体审议,对提供的材料是否符合政策规定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3. 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4. 送达责任:制作相关文书,送达申请人。

5. 事后监管责任:对已到期的纳税人应及时提醒。

6.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一、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二、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三、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三)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四、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

五、 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六、 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七条。

1. 窗口咨询和投诉:官渡区地方税务局一分局;电话:(0871)67180861


2. 纪检监察投诉:官渡区地方税务局纪检监察室;电话:(0871)67181275


3. 信函咨询和投诉:官渡区地方税务局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宝海路519号,邮政编码:650200;电话:(0871)67181275


4. 网站咨询和投诉:官渡区地方税务局信息科;电话:(0871)67170123


5. 电子邮箱:/

对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作出的税务行政许可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一级州(市)地方税务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自知道作出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该县(市、区)地方税务局所在地县级人民法院直接提起诉讼。


2

云南省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

1.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362号)第四十七条:“纳税人对税务机关采取本条规定的方法核定的应纳税额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经税务机关认定后,调整应纳税额。”

1. 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资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 审查阶段责任:初审以及集体审议,对提供的材料是否符合政策规定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3. 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4. 送达责任:制作相关文书,送达申请人。

5. 事后监管责任:不定期抽查,是否符合规定,如有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依法作出处理。

6.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一、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二、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三、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三)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四、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

五、 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六、 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七条。

1. 窗口咨询和投诉:官渡区地方税务局一分局;电话:(0871)67180861


2. 纪检监察投诉:官渡区地方税务局纪检监察室;电话:(0871)67181275


3. 信函咨询和投诉:官渡区地方税务局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宝海路519号,邮政编码:650200;电话:(0871)67181275


4. 网站咨询和投诉:官渡区地方税务局信息科;电话:(0871)67170123


5. 电子邮箱:/

对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作出的税务行政许可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一级州(市)地方税务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自知道作出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该县(市、区)地方税务局所在地县级人民法院直接提起诉讼。


3

云南省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

1.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一百二十八条:“企业所得税分月或分季预缴,由税务机关具体核定。企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可以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者季度平均额预缴,或者按照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

1. 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资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 审查阶段责任:初审以及集体审议,对提供的材料是否符合政策规定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3. 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4. 送达责任:制作相关文书,送达申请人。

5. 事后监管责任:不定期抽查,是否符合规定,如有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依法作出处理。

6.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一、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二、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三、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三)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四、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

五、 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六、 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七条。

1. 窗口咨询和投诉:官渡区地方税务局一分局;电话:(0871)67180861


2. 纪检监察投诉:官渡区地方税务局纪检监察室;电话:(0871)67181275


3. 信函咨询和投诉:官渡区地方税务局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宝海路519号,邮政编码:650200;电话:(0871)67181275


4. 网站咨询和投诉:官渡区地方税务局信息科;电话:(0871)67170123


5. 电子邮箱:/

对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作出的税务行政许可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一级州(市)地方税务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自知道作出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该县(市、区)地方税务局所在地县级人民法院直接提起诉讼。



行政处罚

序号

行使主体

(责任主体)

职权名称

设定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监督方式

救济途径

备注

1

云南省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含所属稽查局)

对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处罚

1.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

2. 部门规章:《税务登记管理办法》(2003年12月17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第四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税务机关应当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1. 立案阶段责任:税务机关根据日常管理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纳税人违法行为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对违法行为证据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 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 告知阶段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 决定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 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 执行阶段责任:将罚款在处罚决定规定的期限内追缴入库。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依法采取税收强制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在税务行政处罚中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但处罚的;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3. 行政机关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4.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5.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后拒不纠正的;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6.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7. 税务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8.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一条。

1. 窗口咨询和投诉:官渡区地方税务局一分局;电话:(0871)67180861


2. 纪检监察投诉:官渡区地方税务局纪检监察室;电话:(0871)67181275


3. 信函咨询和投诉:官渡区地方税务局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宝海路519号,邮政编码:650200;电话:(0871)67181275


4. 网站咨询和投诉:官渡区地方税务局信息科;电话:(0871)67170123


5. 电子邮箱:/

对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该县(市、区)地方税务局所属上级地方税务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自知道作出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该县(市、区)地方税务局所在地县级人民法院直接提起诉讼。

对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该县(市、区)地方税务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自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该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所在地县级人民法院直接提起诉讼。


2

云南省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含所属稽查局)

对纳税人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的验证、换证的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第九十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或者换证手续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1. 立案阶段责任:税务机关根据日常管理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纳税人违法行为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对违法行为证据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 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 告知阶段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 决定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 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 执行阶段责任:将罚款在处罚决定规定的期限内追缴入库。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依法采取税收强制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在税务行政处罚中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但处罚的;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3. 行政机关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4.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5.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后拒不纠正的;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6.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7. 税务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8.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一条。

1. 窗口咨询和投诉:官渡区地方税务局一分局;电话:(0871)67180861


2. 纪检监察投诉:官渡区地方税务局纪检监察室;电话:(0871)67181275


3. 信函咨询和投诉:官渡区地方税务局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宝海路519号,邮政编码:650200;电话:(0871)67181275


4. 网站咨询和投诉:官渡区地方税务局信息科;电话:(0871)67170123


5. 电子邮箱:/

对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该县(市、区)地方税务局所属上级地方税务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自知道作出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该县(市、区)地方税务局所在地县级人民法院直接提起诉讼。

对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该县(市、区)地方税务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自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该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所在地县级人民法院直接提起诉讼。


3

云南省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含所属稽查局)

对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帐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

1. 立案阶段责任:税务机关根据日常管理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纳税人违法行为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对违法行为证据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 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 告知阶段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 决定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 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 执行阶段责任:将罚款在处罚决定规定的期限内追缴入库。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依法采取税收强制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在税务行政处罚中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但处罚的;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3. 行政机关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4.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5.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后拒不纠正的;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6.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7. 税务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8.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一条。

1. 窗口咨询和投诉:官渡区地方税务局一分局;电话:(0871)67180861


2. 纪检监察投诉:官渡区地方税务局纪检监察室;电话:(0871)67181275


3. 信函咨询和投诉:官渡区地方税务局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宝海路519号,邮政编码:650200;电话:(0871)67181275


4. 网站咨询和投诉:官渡区地方税务局信息科;电话:(0871)67170123


5. 电子邮箱:/

对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该县(市、区)地方税务局所属上级地方税务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自知道作出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该县(市、区)地方税务局所在地县级人民法院直接提起诉讼。

对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该县(市、区)地方税务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自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该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所在地县级人民法院直接提起诉讼。


4

云南省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含所属稽查局)

对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二款: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1. 立案阶段责任:税务机关根据日常管理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纳税人违法行为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对违法行为证据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 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 告知阶段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 决定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 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 执行阶段责任:将罚款在处罚决定规定的期限内追缴入库。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依法采取税收强制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在税务行政处罚中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但处罚的;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3. 行政机关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4.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5.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后拒不纠正的;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6.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7. 税务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8.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一条。

1. 窗口咨询和投诉:官渡区地方税务局一分局;电话:(0871)67180861


2. 纪检监察投诉:官渡区地方税务局纪检监察室;电话:(0871)67181275


3. 信函咨询和投诉:官渡区地方税务局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宝海路519号,邮政编码:650200;电话:(0871)67181275


4. 网站咨询和投诉:官渡区地方税务局信息科;电话:(0871)67170123


5. 电子邮箱:/

对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该县(市、区)地方税务局所属上级地方税务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自知道作出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该县(市、区)地方税务局所在地县级人民法院直接提起诉讼。

对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该县(市、区)地方税务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自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该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所在地县级人民法院直接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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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含所属稽查局)

对纳税人通过提供虚假的证明资料等手段,骗取税务登记证的处罚

部门规章:《税务登记管理办法》(2003年12月17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第四十四条:纳税人通过提供虚假的证明资料等手段,骗取税务登记证的,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纳税人涉嫌其他违法行为的,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1. 立案阶段责任:税务机关根据日常管理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纳税人违法行为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对违法行为证据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 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 告知阶段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 决定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 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 执行阶段责任:将罚款在处罚决定规定的期限内追缴入库。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依法采取税收强制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在税务行政处罚中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但处罚的;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3. 行政机关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4.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5.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后拒不纠正的;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6.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7. 税务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8.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一条。

1. 窗口咨询和投诉:官渡区地方税务局一分局;电话:(0871)67180861


2. 纪检监察投诉:官渡区地方税务局纪检监察室;电话:(0871)67181275


3. 信函咨询和投诉:官渡区地方税务局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宝海路519号,邮政编码:650200;电话:(0871)671812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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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该县(市、区)地方税务局所属上级地方税务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自知道作出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该县(市、区)地方税务局所在地县级人民法院直接提起诉讼。

对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该县(市、区)地方税务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自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该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所在地县级人民法院直接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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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含所属稽查局)

对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处罚

部门规章:《税务登记管理办法》(2003年12月17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第四十五条: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税务机关应当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

1. 立案阶段责任:税务机关根据日常管理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纳税人违法行为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对违法行为证据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 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 告知阶段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 决定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 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 执行阶段责任:将罚款在处罚决定规定的期限内追缴入库。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依法采取税收强制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在税务行政处罚中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但处罚的;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3. 行政机关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4.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5.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后拒不纠正的;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6.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7. 税务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8.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一条。

1. 窗口咨询和投诉:官渡区地方税务局一分局;电话:(0871)671808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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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该县(市、区)地方税务局所属上级地方税务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自知道作出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该县(市、区)地方税务局所在地县级人民法院直接提起诉讼。

对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该县(市、区)地方税务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自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该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所在地县级人民法院直接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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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含所属稽查局)

对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未依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或者未按规定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账号的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第九十二条: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未依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或者未按规定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账号的,由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1. 立案阶段责任:税务机关根据日常管理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纳税人违法行为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对违法行为证据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 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 告知阶段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 决定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 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 执行阶段责任:将罚款在处罚决定规定的期限内追缴入库。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依法采取税收强制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在税务行政处罚中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但处罚的;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3. 行政机关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4.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5.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后拒不纠正的;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6.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7. 税务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8.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一条。

1. 窗口咨询和投诉:官渡区地方税务局一分局;电话:(0871)67180861


2. 纪检监察投诉:官渡区地方税务局纪检监察室;电话:(0871)67181275


3. 信函咨询和投诉:官渡区地方税务局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宝海路519号,邮政编码:650200;电话:(0871)671812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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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该县(市、区)地方税务局所属上级地方税务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自知道作出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该县(市、区)地方税务局所在地县级人民法院直接提起诉讼。

对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该县(市、区)地方税务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自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该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所在地县级人民法院直接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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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含所属稽查局)

对境内机构或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未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有关事项的处罚

部门规章:《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 第19号)第五条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作业或提供劳务的,应当自项目合同或协议(以下简称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税款扣缴义务的境内机构和个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税款登记手续。

境内机构和个人向非居民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的,应当自项目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境内机构和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报告表》(见附件1),并附送非居民的税务登记证、合同、税务代理委托书复印件或非居民对有关事项的书面说明等资料。

第七条 境内机构和个人向非居民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合同发生变更的,发包方或劳务受让方应自变更之日起10日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非居民项目合同变更情况报告表》(见附件2)。

第八条 境内机构和个人向非居民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从境外取得的与项目款项支付有关的发票和其他付款凭证,应在自取得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非居民项目合同款项支付情况报告表》(见附件3)及付款凭证复印件。

境内机构和个人不向非居民支付工程价款或劳务费的,应当在项目完工开具验收证明前,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告非居民在项目所在地的项目执行进度、支付人名称及其支付款项金额、支付日期等相关情况。

第九条 境内机构和个人向非居民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与非居民的主管税务机关不一致的,应当自非居民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向境内机构和个人的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非居民申报纳税证明资料复印件。

第三十三条:境内机构或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未按本办法第五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有关事项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1. 立案阶段责任:税务机关根据日常管理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纳税人违法行为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对违法行为证据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 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 告知阶段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 决定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 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 执行阶段责任:将罚款在处罚决定规定的期限内追缴入库。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依法采取税收强制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在税务行政处罚中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但处罚的;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3. 行政机关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4.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5.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后拒不纠正的;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6.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7. 税务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8.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一条。

1. 窗口咨询和投诉:官渡区地方税务局一分局;电话:(0871)67180861


2. 纪检监察投诉:官渡区地方税务局纪检监察室;电话:(0871)67181275


3. 信函咨询和投诉:官渡区地方税务局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宝海路519号,邮政编码:650200;电话:(0871)67181275


4. 网站咨询和投诉:官渡区地方税务局信息科;电话:(0871)67170123


5. 电子邮箱:/

对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该县(市、区)地方税务局所属上级地方税务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自知道作出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该县(市、区)地方税务局所在地县级人民法院直接提起诉讼。

对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该县(市、区)地方税务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自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该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所在地县级人民法院直接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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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含所属稽查局)

对纳税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

1. 立案阶段责任:税务机关根据日常管理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纳税人违法行为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对违法行为证据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 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 告知阶段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 决定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 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 执行阶段责任:将罚款在处罚决定规定的期限内追缴入库。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依法采取税收强制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在税务行政处罚中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但处罚的;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3. 行政机关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4.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5.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经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但拒不纠正的;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6.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7. 税务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8.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一条。

1. 窗口咨询和投诉:官渡区地方税务局一分局;电话:(0871)67180861


2. 纪检监察投诉:官渡区地方税务局纪检监察室;电话:(0871)67181275


3. 信函咨询和投诉:官渡区地方税务局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宝海路519号,邮政编码:650200;电话:(0871)67181275


4. 网站咨询和投诉:官渡区地方税务局信息科;电话:(0871)6717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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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该县(市、区)地方税务局所属上级地方税务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自知道作出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该县(市、区)地方税务局所在地县级人民法院直接提起诉讼。

对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该县(市、区)地方税务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自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该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所在地县级人民法院直接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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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含所属稽查局)

对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

1. 立案阶段责任:税务机关根据日常管理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纳税人违法行为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对违法行为证据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 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 告知阶段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 决定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 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 执行阶段责任:将罚款在处罚决定规定的期限内追缴入库。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依法采取税收强制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在税务行政处罚中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但处罚的;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3. 行政机关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4.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5.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经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但拒不纠正的;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6.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7. 税务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8.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一条。

1. 窗口咨询和投诉:官渡区地方税务局一分局;电话:(0871)67180861


2. 纪检监察投诉:官渡区地方税务局纪检监察室;电话:(0871)67181275


3. 信函咨询和投诉:官渡区地方税务局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宝海路519号,邮政编码:650200;电话:(0871)67181275


4. 网站咨询和投诉:官渡区地方税务局信息科;电话:(0871)67170123


5. 电子邮箱:/

对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该县(市、区)地方税务局所属上级地方税务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自知道作出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该县(市、区)地方税务局所在地县级人民法院直接提起诉讼。

对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该县(市、区)地方税务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自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该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所在地县级人民法院直接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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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含所属稽查局)

对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一条: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1. 立案阶段责任:税务机关根据日常管理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纳税人违法行为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对违法行为证据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 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 告知阶段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 决定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 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 执行阶段责任:将罚款在处罚决定规定的期限内追缴入库。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依法采取税收强制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在税务行政处罚中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但处罚的;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3. 行政机关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4.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5.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经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但拒不纠正的;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6.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7. 税务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8.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一条。

1. 窗口咨询和投诉:官渡区地方税务局一分局;电话:(0871)67180861


2. 纪检监察投诉:官渡区地方税务局纪检监察室;电话:(0871)67181275


3. 信函咨询和投诉:官渡区地方税务局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宝海路519号,邮政编码:650200;电话:(0871)671812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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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该县(市、区)地方税务局所属上级地方税务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自知道作出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该县(市、区)地方税务局所在地县级人民法院直接提起诉讼。

对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该县(市、区)地方税务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自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该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所在地县级人民法院直接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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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含所属稽查局)

对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

1. 立案阶段责任:税务机关根据日常管理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纳税人违法行为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对违法行为证据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 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 告知阶段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 决定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 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 执行阶段责任:将罚款在处罚决定规定的期限内追缴入库。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依法采取税收强制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在税务行政处罚中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但处罚的;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3. 行政机关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4.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5.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经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但拒不纠正的;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6.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7. 税务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8.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一条。

1. 窗口咨询和投诉:官渡区地方税务局一分局;电话:(0871)67180861


2. 纪检监察投诉:官渡区地方税务局纪检监察室;电话:(0871)67181275


3. 信函咨询和投诉:官渡区地方税务局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宝海路519号,邮政编码:650200;电话:(0871)67181275


4. 网站咨询和投诉:官渡区地方税务局信息科;电话:(0871)67170123


5. 电子邮箱:/

对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该县(市、区)地方税务局所属上级地方税务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自知道作出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该县(市、区)地方税务局所在地县级人民法院直接提起诉讼。

对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该县(市、区)地方税务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自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该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所在地县级人民法院直接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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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含所属稽查局)

对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1. 立案阶段责任:税务机关根据日常管理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纳税人违法行为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对违法行为证据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 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 告知阶段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 决定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 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 执行阶段责任:将罚款在处罚决定规定的期限内追缴入库。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依法采取税收强制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在税务行政处罚中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但处罚的;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3. 行政机关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4.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5.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但拒不纠正的;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6.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7. 税务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8.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一条。

1. 窗口咨询和投诉:官渡区地方税务局一分局;电话:(0871)67180861


2. 纪检监察投诉:官渡区地方税务局纪检监察室;电话:(0871)67181275


3. 信函咨询和投诉:官渡区地方税务局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宝海路519号,邮政编码:650200;电话:(0871)67181275


4. 网站咨询和投诉:官渡区地方税务局信息科;电话:(0871)67170123


5. 电子邮箱:/

对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该县(市、区)地方税务局所属上级地方税务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自知道作出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该县(市、区)地方税务局所在地县级人民法院直接提起诉讼。

对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该县(市、区)地方税务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自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该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所在地县级人民法院直接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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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含所属稽查局)

对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1. 立案阶段责任:税务机关根据日常管理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纳税人违法行为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对违法行为证据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 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 告知阶段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 决定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 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 执行阶段责任:将罚款在处罚决定规定的期限内追缴入库。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依法采取税收强制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在税务行政处罚中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但处罚的;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3. 行政机关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4.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5.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但拒不纠正的;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6.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7. 税务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8.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一条。

1. 窗口咨询和投诉:官渡区地方税务局一分局;电话:(0871)67180861


2. 纪检监察投诉:官渡区地方税务局纪检监察室;电话:(0871)67181275


3. 信函咨询和投诉:官渡区地方税务局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宝海路519号,邮政编码:650200;电话:(0871)67181275


4. 网站咨询和投诉:官渡区地方税务局信息科;电话:(0871)6717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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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该县(市、区)地方税务局所属上级地方税务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自知道作出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该县(市、区)地方税务局所在地县级人民法院直接提起诉讼。

对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该县(市、区)地方税务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自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该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所在地县级人民法院直接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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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含所属稽查局)

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1. 立案阶段责任:税务机关根据日常管理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纳税人违法行为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对违法行为证据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 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 告知阶段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 决定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 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 执行阶段责任:将罚款在处罚决定规定的期限内追缴入库。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依法采取税收强制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在税务行政处罚中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但处罚的;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3. 行政机关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4.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5.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但拒不纠正的;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6.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7. 税务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8.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一条。

1. 窗口咨询和投诉:官渡区地方税务局一分局;电话:(0871)67180861


2. 纪检监察投诉:官渡区地方税务局纪检监察室;电话:(0871)67181275


3. 信函咨询和投诉:官渡区地方税务局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宝海路519号,邮政编码:650200;电话:(0871)67181275


4. 网站咨询和投诉:官渡区地方税务局信息科;电话:(0871)67170123


5. 电子邮箱:/

对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该县(市、区)地方税务局所属上级地方税务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自知道作出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该县(市、区)地方税务局所在地县级人民法院直接提起诉讼。

对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该县(市、区)地方税务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自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该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所在地县级人民法院直接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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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含所属稽查局)

对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立案阶段责任:税务机关根据日常管理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纳税人违法行为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对违法行为证据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 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 告知阶段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 决定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 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 执行阶段责任:将罚款在处罚决定规定的期限内追缴入库。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依法采取税收强制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在税务行政处罚中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但处罚的;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3. 行政机关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4.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5.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但拒不纠正的;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6.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7. 税务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8.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一条。

1. 窗口咨询和投诉:官渡区地方税务局一分局;电话:(0871)67180861


2. 纪检监察投诉:官渡区地方税务局纪检监察室;电话:(0871)67181275


3. 信函咨询和投诉:官渡区地方税务局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宝海路519号,邮政编码:650200;电话:(0871)67181275


4. 网站咨询和投诉:官渡区地方税务局信息科;电话:(0871)67170123


5. 电子邮箱:/

对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该县(市、区)地方税务局所属上级地方税务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自知道作出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该县(市、区)地方税务局所在地县级人民法院直接提起诉讼。

对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该县(市、区)地方税务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自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该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所在地县级人民法院直接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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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含所属稽查局)

对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1. 立案阶段责任:税务机关根据日常管理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纳税人违法行为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对违法行为证据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 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 告知阶段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 决定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 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 执行阶段责任:将罚款在处罚决定规定的期限内追缴入库。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依法采取税收强制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在税务行政处罚中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但处罚的;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3. 行政机关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4.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5.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但拒不纠正的;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6.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7. 税务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8.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一条。

1. 窗口咨询和投诉:官渡区地方税务局一分局;电话:(0871)67180861


2. 纪检监察投诉:官渡区地方税务局纪检监察室;电话:(0871)67181275


3. 信函咨询和投诉:官渡区地方税务局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宝海路519号,邮政编码:650200;电话:(0871)67181275


4. 网站咨询和投诉:官渡区地方税务局信息科;电话:(0871)6717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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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该县(市、区)地方税务局所属上级地方税务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自知道作出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该县(市、区)地方税务局所在地县级人民法院直接提起诉讼。

对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该县(市、区)地方税务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自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该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所在地县级人民法院直接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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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含所属稽查局)

对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1. 立案阶段责任:税务机关根据日常管理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纳税人违法行为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对违法行为证据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 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 告知阶段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 决定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 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 执行阶段责任:将罚款在处罚决定规定的期限内追缴入库。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依法采取税收强制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在税务行政处罚中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但处罚的;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3. 行政机关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4.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5.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但拒不纠正的;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6.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7. 税务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8.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一条。

1. 窗口咨询和投诉:官渡区地方税务局一分局;电话:(0871)67180861


2. 纪检监察投诉:官渡区地方税务局纪检监察室;电话:(0871)67181275


3. 信函咨询和投诉:官渡区地方税务局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宝海路519号,邮政编码:650200;电话:(0871)67181275


4. 网站咨询和投诉:官渡区地方税务局信息科;电话:(0871)6717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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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该县(市、区)地方税务局所属上级地方税务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自知道作出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该县(市、区)地方税务局所在地县级人民法院直接提起诉讼。

对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该县(市、区)地方税务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自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该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所在地县级人民法院直接提起诉讼。


19

云南省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含所属稽查局)

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八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1. 立案阶段责任:税务机关根据日常管理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纳税人违法行为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对违法行为证据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 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 告知阶段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 决定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 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 执行阶段责任:将罚款在处罚决定规定的期限内追缴入库。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依法采取税收强制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在税务行政处罚中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但处罚的;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3. 行政机关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4.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5.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但拒不纠正的;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6.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7. 税务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8.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一条。

1. 窗口咨询和投诉:官渡区地方税务局一分局;电话:(0871)67180861


2. 纪检监察投诉:官渡区地方税务局纪检监察室;电话:(0871)67181275


3. 信函咨询和投诉:官渡区地方税务局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宝海路519号,邮政编码:650200;电话:(0871)67181275


4. 网站咨询和投诉:官渡区地方税务局信息科;电话:(0871)67170123


5. 电子邮箱:/

对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该县(市、区)地方税务局所属上级地方税务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自知道作出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该县(市、区)地方税务局所在地县级人民法院直接提起诉讼。

对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该县(市、区)地方税务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自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该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所在地县级人民法院直接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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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含所属稽查局)

对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税款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五条: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欠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立案阶段责任:税务机关根据日常管理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纳税人违法行为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对违法行为证据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 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 告知阶段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 决定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 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 执行阶段责任:将罚款在处罚决定规定的期限内追缴入库。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依法采取税收强制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在税务行政处罚中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但处罚的;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3. 行政机关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4.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5.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但拒不纠正的;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6.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7. 税务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8.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一条。

1. 窗口咨询和投诉:官渡区地方税务局一分局;电话:(0871)67180861


2. 纪检监察投诉:官渡区地方税务局纪检监察室;电话:(0871)671812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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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网站咨询和投诉:官渡区地方税务局信息科;电话:(0871)6717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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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该县(市、区)地方税务局所属上级地方税务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自知道作出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该县(市、区)地方税务局所在地县级人民法院直接提起诉讼。

对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该县(市、区)地方税务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自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该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所在地县级人民法院直接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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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含所属稽查局)

对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是抗税,除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未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1. 立案阶段责任:税务机关根据日常管理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纳税人违法行为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对违法行为证据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 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 告知阶段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 决定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 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 执行阶段责任:将罚款在处罚决定规定的期限内追缴入库。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依法采取税收强制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在税务行政处罚中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但处罚的;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3. 行政机关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4.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5.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但拒不纠正的;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6.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7. 税务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8.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一条。

1. 窗口咨询和投诉:官渡区地方税务局一分局;电话:(0871)67180861


2. 纪检监察投诉:官渡区地方税务局纪检监察室;电话:(0871)67181275


3. 信函咨询和投诉:官渡区地方税务局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宝海路519号,邮政编码:650200;电话:(0871)67181275


4. 网站咨询和投诉:官渡区地方税务局信息科;电话:(0871)67170123


5. 电子邮箱:/

对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该县(市、区)地方税务局所属上级地方税务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自知道作出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该县(市、区)地方税务局所在地县级人民法院直接提起诉讼。

对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该县(市、区)地方税务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自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该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所在地县级人民法院直接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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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含所属稽查局)

对税务代理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第九十八条:税务代理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除由纳税人缴纳或者补缴应纳税款、滞纳金外,对税务代理人处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1. 立案阶段责任:税务机关根据日常管理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纳税人违法行为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对违法行为证据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 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 告知阶段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 决定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 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 执行阶段责任:将罚款在处罚决定规定的期限内追缴入库。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依法采取税收强制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在税务行政处罚中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但处罚的;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3. 行政机关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4.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5.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但拒不纠正的;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6.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7. 税务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8.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一条。

1. 窗口咨询和投诉:官渡区地方税务局一分局;电话:(0871)67180861


2. 纪检监察投诉:官渡区地方税务局纪检监察室;电话:(0871)67181275


3. 信函咨询和投诉:官渡区地方税务局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宝海路519号,邮政编码:650200;电话:(0871)67181275


4. 网站咨询和投诉:官渡区地方税务局信息科;电话:(0871)67170123


5. 电子邮箱:/

对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该县(市、区)地方税务局所属上级地方税务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自知道作出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该县(市、区)地方税务局所在地县级人民法院直接提起诉讼。

对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该县(市、区)地方税务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自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该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所在地县级人民法院直接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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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含所属稽查局)

对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第九十三条: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除没收其违法所得外,可以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

1. 立案阶段责任:税务机关根据日常管理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纳税人违法行为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对违法行为证据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 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 告知阶段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 决定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 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 执行阶段责任:将罚款在处罚决定规定的期限内追缴入库。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依法采取税收强制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在税务行政处罚中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但处罚的;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3. 行政机关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4.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5.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但拒不纠正的;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6.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7. 税务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8.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一条。

1. 窗口咨询和投诉:官渡区地方税务局一分局;电话:(0871)67180861


2. 纪检监察投诉:官渡区地方税务局纪检监察室;电话:(0871)67181275


3. 信函咨询和投诉:官渡区地方税务局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宝海路519号,邮政编码:650200;电话:(0871)67181275


4. 网站咨询和投诉:官渡区地方税务局信息科;电话:(0871)6717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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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该县(市、区)地方税务局所属上级地方税务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自知道作出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该县(市、区)地方税务局所在地县级人民法院直接提起诉讼。

对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该县(市、区)地方税务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自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该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所在地县级人民法院直接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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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含所属稽查局)

对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的处罚

1.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第九十一条: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立案阶段责任:税务机关根据日常管理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纳税人违法行为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对违法行为证据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 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 告知阶段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 决定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 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 执行阶段责任:将罚款在处罚决定规定的期限内追缴入库。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依法采取税收强制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在税务行政处罚中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但处罚的;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3. 行政机关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4.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5.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但拒不纠正的;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6.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7. 税务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8.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一条。

1. 窗口咨询和投诉:官渡区地方税务局一分局;电话:(0871)67180861


2. 纪检监察投诉:官渡区地方税务局纪检监察室;电话:(0871)67181275


3. 信函咨询和投诉:官渡区地方税务局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宝海路519号,邮政编码:650200;电话:(0871)67181275


4. 网站咨询和投诉:官渡区地方税务局信息科;电话:(0871)67170123


5. 电子邮箱:/

对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该县(市、区)地方税务局所属上级地方税务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自知道作出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该县(市、区)地方税务局所在地县级人民法院直接提起诉讼。

对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该县(市、区)地方税务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自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该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所在地县级人民法院直接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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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含所属稽查局)

对纳税人拒绝代扣、代收税款的处罚

1.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八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2.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第九十四条:纳税人拒绝代扣、代收税款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由税务机关直接向纳税人追缴税款、滞纳金;纳税人拒不缴纳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1. 立案阶段责任:税务机关根据日常管理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纳税人违法行为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对违法行为证据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 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 告知阶段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 决定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 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 执行阶段责任:将罚款在处罚决定规定的期限内追缴入库。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依法采取税收强制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在税务行政处罚中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但处罚的;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3. 行政机关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4.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5.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但拒不纠正的;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6.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7. 税务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8.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一条。

1. 窗口咨询和投诉:官渡区地方税务局一分局;电话:(0871)67180861


2. 纪检监察投诉:官渡区地方税务局纪检监察室;电话:(0871)67181275


3. 信函咨询和投诉:官渡区地方税务局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宝海路519号,邮政编码:650200;电话:(0871)67181275


4. 网站咨询和投诉:官渡区地方税务局信息科;电话:(0871)67170123


5. 电子邮箱:/

对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该县(市、区)地方税务局所属上级地方税务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自知道作出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该县(市、区)地方税务局所在地县级人民法院直接提起诉讼。

对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该县(市、区)地方税务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自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该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所在地县级人民法院直接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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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含所属稽查局)

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包括提供虚假资料,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拒绝或者阻止税务机关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在检查期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隐匿、销毁有关资料的;有不依法接受税务检查的其他情形)的处罚

1.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第九十六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处罚:提供虚假资料,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拒绝或者阻止税务机关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在检查期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隐匿、销毁有关资料的;有不依法接受税务检查的其他情形的。

1. 立案阶段责任:税务机关根据日常管理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纳税人违法行为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对违法行为证据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 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 告知阶段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 决定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 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 执行阶段责任:将罚款在处罚决定规定的期限内追缴入库。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依法采取税收强制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在税务行政处罚中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但处罚的;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3. 行政机关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4.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5.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但拒不纠正的;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6.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7. 税务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8.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一条。


1. 窗口咨询和投诉:官渡区地方税务局一分局;电话:(0871)67180861


2. 纪检监察投诉:官渡区地方税务局纪检监察室;电话:(0871)67181275


3. 信函咨询和投诉:官渡区地方税务局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宝海路519号,邮政编码:650200;电话:(0871)67181275


4. 网站咨询和投诉:官渡区地方税务局信息科;电话:(0871)67170123


5. 电子邮箱:/

对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该县(市、区)地方税务局所属上级地方税务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自知道作出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该县(市、区)地方税务局所在地县级人民法院直接提起诉讼。

对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该县(市、区)地方税务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自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该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所在地县级人民法院直接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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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含所属稽查局)

对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有关情况时,有关单位拒绝的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第九十五条: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有关情况时,有关单位拒绝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1. 立案阶段责任:税务机关根据日常管理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纳税人违法行为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对违法行为证据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 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 告知阶段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 决定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 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 执行阶段责任:将罚款在处罚决定规定的期限内追缴入库。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依法采取税收强制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在税务行政处罚中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但处罚的;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3. 行政机关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4.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5.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但拒不纠正的;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6.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7. 税务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8.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一条。

1. 窗口咨询和投诉:官渡区地方税务局一分局;电话:(0871)67180861


2. 纪检监察投诉:官渡区地方税务局纪检监察室;电话:(0871)67181275


3. 信函咨询和投诉:官渡区地方税务局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宝海路519号,邮政编码:650200;电话:(0871)67181275


4. 网站咨询和投诉:官渡区地方税务局信息科;电话:(0871)67170123


5. 电子邮箱:/

对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该县(市、区)地方税务局所属上级地方税务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自知道作出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该县(市、区)地方税务局所在地县级人民法院直接提起诉讼。

对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该县(市、区)地方税务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自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该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所在地县级人民法院直接提起诉讼。


28

云南省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含所属稽查局)

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拒绝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账户,或者拒绝执行税务机关作出的冻结存款或者扣缴税款的决定,或者在接到税务机关的书面通知后帮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存款,造成税款流失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拒绝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账户,或者拒绝执行税务机关作出的冻结存款或者扣缴税款的决定,或者在接到税务机关的书面通知后帮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存款,造成税款流失的,由税务机关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1. 立案阶段责任:税务机关根据日常管理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纳税人违法行为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对违法行为证据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 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 告知阶段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 决定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 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 执行阶段责任:将罚款在处罚决定规定的期限内追缴入库。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依法采取税收强制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在税务行政处罚中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但处罚的;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3. 行政机关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4.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5.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但拒不纠正的;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6.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7. 税务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8.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一条。

1. 窗口咨询和投诉:官渡区地方税务局一分局;电话:(0871)67180861


2. 纪检监察投诉:官渡区地方税务局纪检监察室;电话:(0871)67181275


3. 信函咨询和投诉:官渡区地方税务局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宝海路519号,邮政编码:650200;电话:(0871)67181275


4. 网站咨询和投诉:官渡区地方税务局信息科;电话:(0871)67170123


5. 电子邮箱:/

对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该县(市、区)地方税务局所属上级地方税务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自知道作出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该县(市、区)地方税务局所在地县级人民法院直接提起诉讼。

对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该县(市、区)地方税务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自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该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所在地县级人民法院直接提起诉讼。


29

云南省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含所属稽查局)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一)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二)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未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三)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未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四)拆本使用发票的;(五)扩大发票使用范围的;(六)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七)跨规定区域开具发票的;(八)未按照规定缴销发票的;(九)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的。

1. 立案阶段责任:税务机关根据日常管理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纳税人违法行为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对违法行为证据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 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 告知阶段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 决定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 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 执行阶段责任:将罚款在处罚决定规定的期限内追缴入库。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依法采取税收强制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在税务行政处罚中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但处罚的;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3. 行政机关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4.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5.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但拒不纠正的;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6.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7. 税务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8. 税务人员利用职权之便,故意刁难印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有违反发票管理法规行为的。

9.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一条。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1. 窗口咨询和投诉:官渡区地方税务局一分局;电话:(0871)67180861


2. 纪检监察投诉:官渡区地方税务局纪检监察室;电话:(0871)67181275


3. 信函咨询和投诉:官渡区地方税务局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宝海路519号,邮政编码:650200;电话:(0871)67181275


4. 网站咨询和投诉:官渡区地方税务局信息科;电话:(0871)67170123


5. 电子邮箱:/

对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该县(市、区)地方税务局所属上级地方税务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自知道作出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该县(市、区)地方税务局所在地县级人民法院直接提起诉讼。

对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该县(市、区)地方税务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自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该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所在地县级人民法院直接提起诉讼。


30

云南省各州(市)地方税务局(含所属稽查局、直属征收分局、园区分局)

对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的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1. 立案阶段责任:税务机关根据日常管理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纳税人违法行为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对违法行为证据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 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 告知阶段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 决定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 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 执行阶段责任:将罚款在处罚决定规定的期限内追缴入库。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依法采取税收强制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在税务行政处罚中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但处罚的;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3. 行政机关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4.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5.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但拒不纠正的;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6.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7. 税务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8. 税务人员利用职权之便,故意刁难印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有违反发票管理法规行为的。

9.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一条。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1. 窗口咨询和投诉:官渡区地方税务局一分局;电话:(0871)67180861


2. 纪检监察投诉:官渡区地方税务局纪检监察室;电话:(0871)67181275


3. 信函咨询和投诉:官渡区地方税务局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宝海路519号,邮政编码:650200;电话:(0871)67181275


4. 网站咨询和投诉:官渡区地方税务局信息科;电话:(0871)67170123


5. 电子邮箱:/

对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该县(市、区)地方税务局所属上级地方税务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自知道作出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该县(市、区)地方税务局所在地县级人民法院直接提起诉讼。

对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该县(市、区)地方税务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自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该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所在地县级人民法院直接提起诉讼。


31

云南省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含所属稽查局)

对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三十六条: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1. 立案阶段责任:税务机关根据日常管理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纳税人违法行为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对违法行为证据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 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 告知阶段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 决定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 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 执行阶段责任:将罚款在处罚决定规定的期限内追缴入库。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依法采取税收强制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在税务行政处罚中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但处罚的;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3. 行政机关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4.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5.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但拒不纠正的;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6.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7. 税务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8. 税务人员利用职权之便,故意刁难印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有违反发票管理法规行为的。

9.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一条。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1. 窗口咨询和投诉:官渡区地方税务局一分局;电话:(0871)67180861


2. 纪检监察投诉:官渡区地方税务局纪检监察室;电话:(0871)67181275


3. 信函咨询和投诉:官渡区地方税务局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宝海路519号,邮政编码:650200;电话:(0871)67181275


4. 网站咨询和投诉:官渡区地方税务局信息科;电话:(0871)67170123


5. 电子邮箱:/

对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该县(市、区)地方税务局所属上级地方税务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自知道作出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该县(市、区)地方税务局所在地县级人民法院直接提起诉讼。

对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该县(市、区)地方税务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自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该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所在地县级人民法院直接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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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含所属稽查局)

对虚开或非法代开发票的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代开发票的,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一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 立案阶段责任:税务机关根据日常管理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纳税人违法行为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对违法行为证据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 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 告知阶段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 决定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 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 执行阶段责任:将罚款在处罚决定规定的期限内追缴入库。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依法采取税收强制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在税务行政处罚中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但处罚的;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3. 行政机关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4.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5.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但拒不纠正的;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6.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7. 税务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8. 税务人员利用职权之便,故意刁难印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有违反发票管理法规行为的。

9.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一条。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1. 窗口咨询和投诉:官渡区地方税务局一分局;电话:(0871)67180861


2. 纪检监察投诉:官渡区地方税务局纪检监察室;电话:(0871)67181275


3. 信函咨询和投诉:官渡区地方税务局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宝海路519号,邮政编码:650200;电话:(0871)67181275


4. 网站咨询和投诉:官渡区地方税务局信息科;电话:(0871)67170123


5. 电子邮箱:/

对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该县(市、区)地方税务局所属上级地方税务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自知道作出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该县(市、区)地方税务局所在地县级人民法院直接提起诉讼。

对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该县(市、区)地方税务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自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该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所在地县级人民法院直接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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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含所属稽查局)

对违反规定非法印制发票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非法印制发票的,由税务机关销毁非法印制的发票,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立案阶段责任:税务机关根据日常管理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纳税人违法行为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对违法行为证据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 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 告知阶段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 决定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 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 执行阶段责任:将罚款在处罚决定规定的期限内追缴入库。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依法采取税收强制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在税务行政处罚中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但处罚的;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3. 行政机关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4.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5.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但拒不纠正的;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6.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7. 税务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8. 税务人员利用职权之便,故意刁难印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有违反发票管理法规行为的。

9.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一条。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1. 窗口咨询和投诉:官渡区地方税务局一分局;电话:(0871)67180861


2. 纪检监察投诉:官渡区地方税务局纪检监察室;电话:(0871)67181275


3. 信函咨询和投诉:官渡区地方税务局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宝海路519号,邮政编码:650200;电话:(0871)67181275


4. 网站咨询和投诉:官渡区地方税务局信息科;电话:(0871)67170123


5. 电子邮箱:/

对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该县(市、区)地方税务局所属上级地方税务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自知道作出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该县(市、区)地方税务局所在地县级人民法院直接提起诉讼。

对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该县(市、区)地方税务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自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该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所在地县级人民法院直接提起诉讼。


34

云南省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含所属稽查局)

对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的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三十八条: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作案工具和非法物品,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印制发票的企业,可以并处吊销发票准印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前款规定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1. 立案阶段责任:税务机关根据日常管理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纳税人违法行为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对违法行为证据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 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 告知阶段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 决定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 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 执行阶段责任:将罚款在处罚决定规定的期限内追缴入库。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依法采取税收强制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在税务行政处罚中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但处罚的;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3. 行政机关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4.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5.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但拒不纠正的;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6.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7. 税务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8. 税务人员利用职权之便,故意刁难印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有违反发票管理法规行为的。

9.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一条。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1. 窗口咨询和投诉:官渡区地方税务局一分局;电话:(0871)67180861


2. 纪检监察投诉:官渡区地方税务局纪检监察室;电话:(0871)67181275


3. 信函咨询和投诉:官渡区地方税务局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宝海路519号,邮政编码:650200;电话:(0871)67181275


4. 网站咨询和投诉:官渡区地方税务局信息科;电话:(0871)67170123


5. 电子邮箱:/

对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该县(市、区)地方税务局所属上级地方税务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自知道作出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该县(市、区)地方税务局所在地县级人民法院直接提起诉讼。

对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该县(市、区)地方税务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自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该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所在地县级人民法院直接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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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各州(市)地方税务局(含所属稽查局、直属征收分局、园区分局)

对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的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三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一)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的;(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的。

1. 立案阶段责任:税务机关根据日常管理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纳税人违法行为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对违法行为证据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 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 告知阶段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 决定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 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 执行阶段责任:将罚款在处罚决定规定的期限内追缴入库。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依法采取税收强制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在税务行政处罚中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但处罚的;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3. 行政机关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4.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5.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但拒不纠正的;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6.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7. 税务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8. 税务人员利用职权之便,故意刁难印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有违反发票管理法规行为的。

9.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一条。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1. 窗口咨询和投诉:官渡区地方税务局一分局;电话:(0871)67180861


2. 纪检监察投诉:官渡区地方税务局纪检监察室;电话:(0871)67181275


3. 信函咨询和投诉:官渡区地方税务局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宝海路519号,邮政编码:650200;电话:(0871)67181275


4. 网站咨询和投诉:官渡区地方税务局信息科;电话:(0871)67170123


5. 电子邮箱:/

对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该县(市、区)地方税务局所属上级地方税务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自知道作出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该县(市、区)地方税务局所在地县级人民法院直接提起诉讼。

对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该县(市、区)地方税务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自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该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所在地县级人民法院直接提起诉讼。


36

云南省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含所属稽查局)

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的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三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一)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的;(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的。

1. 立案阶段责任:税务机关根据日常管理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纳税人违法行为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对违法行为证据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 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 告知阶段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 决定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 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 执行阶段责任:将罚款在处罚决定规定的期限内追缴入库。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依法采取税收强制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在税务行政处罚中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但处罚的;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3. 行政机关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4.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5.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但拒不纠正的;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6.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7. 税务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8. 税务人员利用职权之便,故意刁难印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有违反发票管理法规行为的。

9.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一条。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1. 窗口咨询和投诉:官渡区地方税务局一分局;电话:(0871)67180861


2. 纪检监察投诉:官渡区地方税务局纪检监察室;电话:(0871)67181275


3. 信函咨询和投诉:官渡区地方税务局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宝海路519号,邮政编码:650200;电话:(0871)67181275


4. 网站咨询和投诉:官渡区地方税务局信息科;电话:(0871)67170123


5. 电子邮箱:/

对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该县(市、区)地方税务局所属上级地方税务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自知道作出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该县(市、区)地方税务局所在地县级人民法院直接提起诉讼。

对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该县(市、区)地方税务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自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该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所在地县级人民法院直接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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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含所属稽查局)

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第四十一条: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

1. 立案阶段责任:税务机关根据日常管理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纳税人违法行为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对违法行为证据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 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 告知阶段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 决定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 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 执行阶段责任:将罚款在处罚决定规定的期限内追缴入库。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依法采取税收强制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在税务行政处罚中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但处罚的;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3. 行政机关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4.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5.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但拒不纠正的;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6.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7. 税务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8. 税务人员利用职权之便,故意刁难印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有违反发票管理法规行为的。

9.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一条。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1. 窗口咨询和投诉:官渡区地方税务局一分局;电话:(0871)67180861


2. 纪检监察投诉:官渡区地方税务局纪检监察室;电话:(0871)67181275


3. 信函咨询和投诉:官渡区地方税务局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宝海路519号,邮政编码:650200;电话:(0871)67181275


4. 网站咨询和投诉:官渡区地方税务局信息科;电话:(0871)67170123


5. 电子邮箱:/

对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该县(市、区)地方税务局所属上级地方税务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自知道作出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该县(市、区)地方税务局所在地县级人民法院直接提起诉讼。

对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该县(市、区)地方税务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自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该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所在地县级人民法院直接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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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含所属稽查局)

对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开具税收票证的处罚

部门规章:《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8号)第五十四条第二款:扣缴义务人未按照本办法开具税收票证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1. 立案阶段责任:税务机关根据日常管理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纳税人违法行为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对违法行为证据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 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 告知阶段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 决定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 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 执行阶段责任:将罚款在处罚决定规定的期限内追缴入库。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依法采取税收强制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在税务行政处罚中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但处罚的;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3. 行政机关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4.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5.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但拒不纠正的;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6.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7. 税务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8. 税务人员利用职权之便,故意刁难印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有违反发票管理法规行为的。

9.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一条。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1. 窗口咨询和投诉:官渡区地方税务局一分局;电话:(0871)67180861


2. 纪检监察投诉:官渡区地方税务局纪检监察室;电话:(0871)67181275


3. 信函咨询和投诉:官渡区地方税务局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宝海路519号,邮政编码:650200;电话:(0871)67181275


4. 网站咨询和投诉:官渡区地方税务局信息科;电话:(0871)67170123


5. 电子邮箱:/

对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该县(市、区)地方税务局所属上级地方税务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自知道作出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该县(市、区)地方税务局所在地县级人民法院直接提起诉讼。

对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该县(市、区)地方税务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自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该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所在地县级人民法院直接提起诉讼。


39

云南省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含所属稽查局)

对自行填开税收票证的纳税人违反《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的处罚

部门规章:《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8号)第五十六条:自行填开税收票证的纳税人违反本办法及相关规定的,税务机关应当停止其税收票证的领用和自行填开,并限期缴销全部税收票证;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1. 立案阶段责任:税务机关根据日常管理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纳税人违法行为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对违法行为证据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 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 告知阶段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 决定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 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 执行阶段责任:将罚款在处罚决定规定的期限内追缴入库。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依法采取税收强制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在税务行政处罚中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但处罚的;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3. 行政机关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4.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5.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但拒不纠正的;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6.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7. 税务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8. 税务人员利用职权之便,故意刁难印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有违反发票管理法规行为的。

9.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一条。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1. 窗口咨询和投诉:官渡区地方税务局一分局;电话:(0871)67180861


2. 纪检监察投诉:官渡区地方税务局纪检监察室;电话:(0871)67181275


3. 信函咨询和投诉:官渡区地方税务局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宝海路519号,邮政编码:650200;电话:(0871)67181275


4. 网站咨询和投诉:官渡区地方税务局信息科;电话:(0871)67170123


5. 电子邮箱:/

对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该县(市、区)地方税务局所属上级地方税务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自知道作出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该县(市、区)地方税务局所在地县级人民法院直接提起诉讼。

对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该县(市、区)地方税务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自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该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所在地县级人民法院直接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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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各州(市)地方税务局(含所属稽查局、直属征收分局、园区分局)

对纳税人、纳税担保人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提供担保的处罚

部门规章:《纳税担保试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1号)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纳税人、纳税担保人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提供担保的,由税务机关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属于经营行为的,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

1. 立案阶段责任:税务机关根据日常管理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纳税人违法行为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对违法行为证据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 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 告知阶段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 决定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 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 执行阶段责任:将罚款在处罚决定规定的期限内追缴入库。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依法采取税收强制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在税务行政处罚中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但处罚的;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3. 行政机关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4.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5.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但拒不纠正的;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6.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7. 税务机关未妥善履行保管质物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物灭失或者毁损,或未经纳税人同意擅自使用、出租、处分质物而给纳税人造成损失的;纳税义务期限届满或担保期间,纳税人或者纳税担保人请求税务机关及时行使权利,而税务机关怠于行使权利致使质物价格下跌造成损失的。

8. 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对符合担保条件的纳税担保,不予同意或故意刁难的;对不符合担保条件的纳税担保,予以批准,致使国家税款及滞纳金遭受损失的;私分、挪用、占用、擅自处分担保财物的;其他违法情形。

9.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一条。

规章:《纳税担保试行办法》第三十三、第三十四条。

1. 窗口咨询和投诉:官渡区地方税务局一分局;电话:(0871)67180861


2. 纪检监察投诉:官渡区地方税务局纪检监察室;电话:(0871)67181275


3. 信函咨询和投诉:官渡区地方税务局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宝海路519号,邮政编码:650200;电话:(0871)67181275


4. 网站咨询和投诉:官渡区地方税务局信息科;电话:(0871)67170123


5. 电子邮箱:/

对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该县(市、区)地方税务局所属上级地方税务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自知道作出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该县(市、区)地方税务局所在地县级人民法院直接提起诉讼。

对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该县(市、区)地方税务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自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该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所在地县级人民法院直接提起诉讼。


41

云南省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含所属稽查局)

对非法为纳税人、纳税担保人实施虚假纳税担保提供方便的处罚

部门规章:《纳税担保试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1号)第三十一条第二款:非法为纳税人、纳税担保人实施虚假纳税担保提供方便的,由税务机关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1. 立案阶段责任:税务机关根据日常管理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纳税人违法行为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对违法行为证据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 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 告知阶段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 决定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 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 执行阶段责任:将罚款在处罚决定规定的期限内追缴入库。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依法采取税收强制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在税务行政处罚中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但处罚的;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3. 行政机关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4.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5.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但拒不纠正的;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6.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7. 税务机关未妥善履行保管质物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物灭失或者毁损,或未经纳税人同意擅自使用、出租、处分质物而给纳税人造成损失的;纳税义务期限届满或担保期间,纳税人或者纳税担保人请求税务机关及时行使权利,而税务机关怠于行使权利致使质物价格下跌造成损失的。

8. 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对符合担保条件的纳税担保,不予同意或故意刁难的;对不符合担保条件的纳税担保,予以批准,致使国家税款及滞纳金遭受损失的;私分、挪用、占用、擅自处分担保财物的;其他违法情形。

9.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一条。

规章:《纳税担保试行办法》第三十三、第三十四条。

1. 窗口咨询和投诉:官渡区地方税务局一分局;电话:(0871)67180861


2. 纪检监察投诉:官渡区地方税务局纪检监察室;电话:(0871)67181275


3. 信函咨询和投诉:官渡区地方税务局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宝海路519号,邮政编码:650200;电话:(0871)67181275


4. 网站咨询和投诉:官渡区地方税务局信息科;电话:(0871)67170123


5. 电子邮箱:/

对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该县(市、区)地方税务局所属上级地方税务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自知道作出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该县(市、区)地方税务局所在地县级人民法院直接提起诉讼。

对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该县(市、区)地方税务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自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该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所在地县级人民法院直接提起诉讼。


42

云南省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含所属稽查局)

对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提供担保,造成应缴税款损失的处罚

部门规章:《纳税担保试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1号)第三十二条: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提供担保,造成应缴税款损失的,由税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处以未缴、少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1. 立案阶段责任:税务机关根据日常管理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纳税人违法行为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对违法行为证据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 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 告知阶段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 决定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 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 执行阶段责任:将罚款在处罚决定规定的期限内追缴入库。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依法采取税收强制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在税务行政处罚中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但处罚的;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3. 行政机关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4.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5.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但拒不纠正的;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6.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7. 税务机关未妥善履行保管质物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物灭失或者毁损,或未经纳税人同意擅自使用、出租、处分质物而给纳税人造成损失的;纳税义务期限届满或担保期间,纳税人或者纳税担保人请求税务机关及时行使权利,而税务机关怠于行使权利致使质物价格下跌造成损失的。

8. 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对符合担保条件的纳税担保,不予同意或故意刁难的;对不符合担保条件的纳税担保,予以批准,致使国家税款及滞纳金遭受损失的;私分、挪用、占用、擅自处分担保财物的;其他违法情形。

9.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一条。

规章:《纳税担保试行办法》第三十三、第三十四条。

1. 窗口咨询和投诉:官渡区地方税务局一分局;电话:(0871)67180861


2. 纪检监察投诉:官渡区地方税务局纪检监察室;电话:(0871)67181275


3. 信函咨询和投诉:官渡区地方税务局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宝海路519号,邮政编码:650200;电话:(0871)67181275


4. 网站咨询和投诉:官渡区地方税务局信息科;电话:(0871)67170123


5. 电子邮箱:/

对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该县(市、区)地方税务局所属上级地方税务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自知道作出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该县(市、区)地方税务局所在地县级人民法院直接提起诉讼。

对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该县(市、区)地方税务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自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该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所在地县级人民法院直接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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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含所属稽查局)

对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未在领取社会保险登记证之日起30日内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缴费手续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十三条第一款:缴费单位应当自登记成立或者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发放社会保险登记证。

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在领取社会保险登记证之日起30日内,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缴费手续。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地方税务机关依照法定职权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1. 立案阶段责任:税务机关根据日常管理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缴费人违法行为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对违法行为证据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 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 告知阶段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 决定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 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 执行阶段责任:将罚款在处罚决定规定的期限内追缴入库。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在税务行政处罚中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但处罚的;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3. 行政机关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4.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5.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但拒不纠正的;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6.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7. 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致使社会保险费流失的;截留、挪用、私分社会保险资金的。

8.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第三十三条。

1. 窗口咨询和投诉:官渡区地方税务局一分局;电话:(0871)67180861


2. 纪检监察投诉:官渡区地方税务局纪检监察室;电话:(0871)67181275


3. 信函咨询和投诉:官渡区地方税务局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宝海路519号,邮政编码:650200;电话:(0871)67181275


4. 网站咨询和投诉:官渡区地方税务局信息科;电话:(0871)67170123


5. 电子邮箱:/

对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该县(市、区)地方税务局所属上级地方税务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自知道作出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该县(市、区)地方税务局所在地县级人民法院直接提起诉讼。

对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该县(市、区)地方税务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自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该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所在地县级人民法院直接提起诉讼。


44

云南省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含所属稽查局)

对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依法终止缴费,未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结清应缴纳或者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十三条第三款: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依法终止缴费的,应当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结果,然后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结清应缴纳或者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后,再到社会保险登记机构办理注销手续。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地方税务机关依照法定职权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1. 立案阶段责任:税务机关根据日常管理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缴费人违法行为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对违法行为证据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 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 告知阶段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 决定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 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 执行阶段责任:将罚款在处罚决定规定的期限内追缴入库。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在税务行政处罚中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但处罚的;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3. 行政机关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4.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5.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但拒不纠正的;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6.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7. 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致使社会保险费流失的;截留、挪用、私分社会保险资金的。

8.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第三十三条。

1. 窗口咨询和投诉:官渡区地方税务局一分局;电话:(0871)671808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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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信函咨询和投诉:官渡区地方税务局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宝海路519号,邮政编码:650200;电话:(0871)671812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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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该县(市、区)地方税务局所属上级地方税务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自知道作出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该县(市、区)地方税务局所在地县级人民法院直接提起诉讼。

对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该县(市、区)地方税务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自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该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所在地县级人民法院直接提起诉讼。


45

云南省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含所属稽查局)

对被检查单位拒绝检查或者未如实提供完整的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的用人情况、工资表、财务报表、申报表等资料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被检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如实提供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的用人情况、工资表、财务报表、申报表等资料,不得拒绝检查,不得谎报、瞒报和隐匿有关资料。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对缴费单位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1. 立案阶段责任:税务机关根据日常管理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缴费人违法行为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对违法行为证据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 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 告知阶段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 决定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 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 执行阶段责任:将罚款在处罚决定规定的期限内追缴入库。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在税务行政处罚中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但处罚的;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3. 行政机关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4.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5.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但拒不纠正的;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6.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7. 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致使社会保险费流失的;截留、挪用、私分社会保险资金的。

8.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第三十三条。

1. 窗口咨询和投诉:官渡区地方税务局一分局;电话:(0871)67180861


2. 纪检监察投诉:官渡区地方税务局纪检监察室;电话:(0871)671812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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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该县(市、区)地方税务局所属上级地方税务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自知道作出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该县(市、区)地方税务局所在地县级人民法院直接提起诉讼。

对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该县(市、区)地方税务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自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该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所在地县级人民法院直接提起诉讼。


46

云南省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含所属稽查局)

对在责令限期缴纳期满后仍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第三十一条:在责令限期缴纳期满后仍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地方税务机关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欠缴费额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1. 立案阶段责任:税务机关根据日常管理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缴费人违法行为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对违法行为证据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 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 告知阶段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 决定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 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 执行阶段责任:将罚款在处罚决定规定的期限内追缴入库。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在税务行政处罚中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但处罚的;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3. 行政机关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4.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5.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但拒不纠正的;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6.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7. 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致使社会保险费流失的;截留、挪用、私分社会保险资金的。

8.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第三十三条。

1. 窗口咨询和投诉:官渡区地方税务局一分局;电话:(0871)67180861


2. 纪检监察投诉:官渡区地方税务局纪检监察室;电话:(0871)67181275


3. 信函咨询和投诉:官渡区地方税务局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宝海路519号,邮政编码:650200;电话:(0871)67181275


4. 网站咨询和投诉:官渡区地方税务局信息科;电话:(0871)67170123


5. 电子邮箱:/

对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该县(市、区)地方税务局所属上级地方税务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自知道作出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该县(市、区)地方税务局所在地县级人民法院直接提起诉讼。

对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该县(市、区)地方税务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自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该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所在地县级人民法院直接提起诉讼。



行政强制

序号

行使主体

(责任主体)

职权

名称

设定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

依据

监督

方式

救济途径

备注

1

云南省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含所属稽查局)

扣押、查封不按规定缴纳纳税额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七条 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责令缴纳;不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扣押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扣押后缴纳应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扣押,并归还所扣押的商品、货物;......

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税务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税收保全措施:(一)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二)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第四十条第一款: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一)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二)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第五十五条 税务机关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前纳税期的纳税情况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并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可以按照本法规定的批准权限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1. 催告阶段责任:对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核定应纳税额,或者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下达责令限期缴纳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和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 决定阶段责任:限期仍未缴纳的,或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的,向地税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采取税收保全措施,送达相关文书。不得查封、扣押纳税人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的必需的住房和用品。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

3. 执行阶段责任:限期内缴纳税款的,应对税款开票入库,同时对未缴纳的滞纳金开票入库,解除税收保全措施,限期内未缴纳税款,经批准实施税收强制措施。

4. 事后监管责任:对限期内已缴纳税款,未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使纳税人的合法利益遭受损失的,地税机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5.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依法履行行政职责,尚不构成犯罪,有下列情形的地税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税收保全措施的;

2. 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税收保全措施的;

3. 使用、丢失或损毁扣押的财物,使纳税人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

4. 在限期内已缴纳税款,未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使纳税人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

5. 将查封、扣押的财物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 应实施税收保全措施未实施,致使国家税收遭受损失的;

7. 在实施税收保全措施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8. 在实施税收保全措施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五条、第八十七条。

1. 窗口咨询和投诉:官渡区地方税务局一分局;电话:(0871)67180861


2. 纪检监察投诉:官渡区地方税务局纪检监察室;电话:(0871)67181275


3. 信函咨询和投诉:官渡区地方税务局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宝海路519号,邮政编码:650200;电话:(0871)67181275


4. 网站咨询和投诉:官渡区地方税务局信息科;电话:(0871)67170123


5. 电子邮箱:/

对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作出的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该县(市、区)地方税务局所属上级地方税务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自知道作出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该县(市、区)地方税务局所在地县级人民法院直接提起诉讼。

对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分局稽查局作出的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该县(市、区)地方税务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自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该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分局稽查局所在地县级人民法院直接提起诉讼。


2

云南省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含所属稽查局)

冻结不按规定缴纳纳税额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八条 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税务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税收保全措施:(一)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第五十五条 税务机关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前纳税期的纳税情况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并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可以按照本法规定的批准权限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1. 催告阶段责任:对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核定应纳税额,或者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下达责令限期缴纳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和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 决定阶段责任:限期仍未缴纳的,或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的,向地税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采取税收保全措施,送达相关文书。不得查封、扣押纳税人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的必需的住房和用品。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

3. 执行阶段责任:限期内缴纳税款的,应对税款开票入库,同时对未缴纳的滞纳金开票入库,解除税收保全措施,限期内未缴纳税款,经批准实施税收强制措施。

4. 事后监管责任:对限期内已缴纳税款,未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使纳税人的合法利益遭受损失的,地税机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5.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依法履行行政职责,尚不构成犯罪,有下列情形的地税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税收保全措施的;

2. 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税收保全措施的;

3. 使用、丢失或损毁扣押的财物,使纳税人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

4. 在限期内已缴纳税款,未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使纳税人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

5. 将查封、扣押的财物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 应实施税收保全措施未实施,致使国家税收遭受损失的;

7. 在实施税收保全措施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8. 在实施税收保全措施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1. 窗口咨询和投诉:官渡区地方税务局一分局;电话:(0871)67180861


2. 纪检监察投诉:官渡区地方税务局纪检监察室;电话:(0871)67181275


3. 信函咨询和投诉:官渡区地方税务局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宝海路519号,邮政编码:650200;电话:(0871)67181275


4. 网站咨询和投诉:官渡区地方税务局信息科;电话:(0871)67170123


5. 电子邮箱:/

对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作出的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该县(市、区)地方税务局所属上级地方税务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自知道作出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该县(市、区)地方税务局所在地县级人民法院直接提起诉讼。

对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分局稽查局作出的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该县(市、区)地方税务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自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该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分局稽查局所在地县级人民法院直接提起诉讼。


3

云南省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含所属稽查局)

处理扣押查封财产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七条 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责令缴纳;不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扣押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扣押后缴纳应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扣押,并归还所扣押的商品、货物;扣押后仍不缴纳应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扣押的商品、货物,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纳税人在前款规定的限期内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限期期满仍未缴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冻结的存款中扣缴税款,或者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税收保全措施的范围之内。

第四十条第一款: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一)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二)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第五十五条 税务机关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前纳税期的纳税情况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并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可以按照本法规定的批准权限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或者强制执行措施。

1. 催告阶段责任:对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或解缴税款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纳税担保人未按规定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下达责令限期缴纳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和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 决定阶段责任:限期仍未缴纳的,向地税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纳税人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的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得在强制执行范围之内。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

3. 执行阶段责任:限期内未缴税款,书面通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拍卖或者变卖所查封、扣押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抵缴税款,对税款开票入库,同时对未缴纳的滞纳金开票入库。

4. 事后监管责任:扣押后限期内缴纳税款的,未立即解除并归还所扣押的商品、货物,使纳税人的合法利益遭受损失的,税务机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5.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依法履行行政职责,尚不构成犯罪,有下列情形的地税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税收强制执行的;

2. 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税收强制执行的;

3. 使用、丢失或损毁扣押的财物,使纳税人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

4. 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或者划拨的存款,以及拍卖、变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5. 在实施税收强制执行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6. 在实施税收强制执行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五条、第八十七条。

1. 窗口咨询和投诉:官渡区地方税务局一分局;电话:(0871)67180861


2. 纪检监察投诉:官渡区地方税务局纪检监察室;电话:(0871)67181275


3. 信函咨询和投诉:官渡区地方税务局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宝海路519号,邮政编码:650200;电话:(0871)67181275


4. 网站咨询和投诉:官渡区地方税务局信息科;电话:(0871)67170123


5. 电子邮箱:/

对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作出的税收强制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该县(市、区)地方税务局所属上级地方税务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自知道作出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该县(市、区)地方税务局所在地县级人民法院直接提起诉讼。

对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分局稽查局作出的税收强制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该县(市、区)地方税务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自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该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分局稽查局所在地县级人民法院直接提起诉讼。


4

云南省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含所属稽查局)

划拨存款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八第二款条:纳税人在前款规定的限期内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限期期满仍未缴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冻结的存款中扣缴税款,或者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税收保全措施的范围之内。

第四十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一)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第五十五条 税务机关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前纳税期的纳税情况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并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可以按照本法规定的批准权限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或者强制执行措施。

1. 催告阶段责任:对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或解缴税款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纳税担保人未按规定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下达责令限期缴纳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和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 决定阶段责任:限期仍未缴纳的,向地税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纳税人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的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得在强制执行范围之内。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

3. 执行阶段责任:限期内未缴税款,书面通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拍卖或者变卖所查封、扣押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抵缴税款,对税款开票入库,同时对未缴纳的滞纳金开票入库。

4. 事后监管责任:扣押后限期内缴纳税款的,未立即解除并归还所扣押的商品、货物,使纳税人的合法利益遭受损失的,税务机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5.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依法履行行政职责,尚不构成犯罪,有下列情形的地税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税收强制执行的;

2. 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税收强制执行的;

3. 使用、丢失或损毁扣押的财物,使纳税人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

4. 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或者划拨的存款,以及拍卖、变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5. 在实施税收强制执行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6. 在实施税收强制执行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1. 窗口咨询和投诉:官渡区地方税务局一分局;电话:(0871)67180861


2. 纪检监察投诉:官渡区地方税务局纪检监察室;电话:(0871)67181275


3. 信函咨询和投诉:官渡区地方税务局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宝海路519号,邮政编码:650200;电话:(0871)67181275


4. 网站咨询和投诉:官渡区地方税务局信息科;电话:(0871)67170123


5. 电子邮箱:/

对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作出的税收强制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该县(市、区)地方税务局所属上级地方税务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自知道作出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该县(市、区)地方税务局所在地县级人民法院直接提起诉讼。

对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分局稽查局作出的税收强制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该县(市、区)地方税务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自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该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分局稽查局所在地县级人民法院直接提起诉讼。


5

云南省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含所属稽查局)

加处罚款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第四十六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实施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超过三十日,经催告当事人仍不履行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强制执行。行政机关实施强制执行前,需要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依照本法第三章规定办理。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是,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仍不履行的,在实施行政管理过程中已经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行政机关,可以将查封、扣押的财物依法拍卖抵缴罚款。        

(一)加处罚款:1.催告阶段责任: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不缴纳罚款的当事人,下达责令限期缴纳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和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 决定阶段责任:限期仍未缴纳的,向税务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加处罚款决定书。

3. 执行阶段责任:限期内未缴税款,书面通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拍卖或者变卖所查封、扣押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抵缴罚款。

4. 事后监管责任:扣押后限期内缴纳税款的,未立即解除并归还所扣押的商品、货物,使纳税人的合法利益遭受损失的,税务机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5.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二)加收滞纳金:1.对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或解缴税款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2.加收的滞纳金不得超过税款本金。

因不履行或不依法履行行政职责,尚不构成犯罪,有下列情形的地税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的;

2. 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3. 使用、丢失或损毁扣押的财物,使纳税人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

4. 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或者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5. 在实施行政强制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6. 在实施行政强制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五条、第八十七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1. 窗口咨询和投诉:官渡区地方税务局一分局;电话:(0871)67180861


2. 纪检监察投诉:官渡区地方税务局纪检监察室;电话:(0871)67181275


3. 信函咨询和投诉:官渡区地方税务局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宝海路519号,邮政编码:650200;电话:(0871)67181275


4. 网站咨询和投诉:官渡区地方税务局信息科;电话:(0871)67170123


5. 电子邮箱:/

对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作出的加处罚款行为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该县(市、区)地方税务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自知道作出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该县(市、区)地方税务局所在地县级人民法院直接提起诉讼;对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作出的税款加收滞纳金行为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该县(市、区)地方税务局所属上级地方税务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自知道作出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该县(市、区)地方税务局所在地县级人民法院直接提起诉讼。

对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分局稽查局作出的加处罚款行为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该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自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该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分局稽查局所在地县级人民法院直接提起诉讼。对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分局稽查局作出的税款加收滞纳金行为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该县(市、区)地方税务局所属上级地方税务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自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该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分局稽查局所在地县级人民法院直接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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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含所属稽查局)

税款加收滞纳金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第四十六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实施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超过三十日,经催告当事人仍不履行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强制执行。行政机关实施强制执行前,需要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依照本法第三章规定办理。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是,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仍不履行的,在实施行政管理过程中已经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行政机关,可以将查封、扣押的财物依法拍卖抵缴罚款。        

(一)加处罚款:1.催告阶段责任: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不缴纳罚款的当事人,下达责令限期缴纳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和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 决定阶段责任:限期仍未缴纳的,向税务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加处罚款决定书。

3. 执行阶段责任:限期内未缴税款,书面通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拍卖或者变卖所查封、扣押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抵缴罚款。

4. 事后监管责任:扣押后限期内缴纳税款的,未立即解除并归还所扣押的商品、货物,使纳税人的合法利益遭受损失的,税务机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5.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二)加收滞纳金:1.对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或解缴税款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2.加收的滞纳金不得超过税款本金。

因不履行或不依法履行行政职责,尚不构成犯罪,有下列情形的地税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的;

2. 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3. 使用、丢失或损毁扣押的财物,使纳税人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

4. 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或者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5. 在实施行政强制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6. 在实施行政强制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五条、第八十七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1. 窗口咨询和投诉:官渡区地方税务局一分局;电话:(0871)67180861


2. 纪检监察投诉:官渡区地方税务局纪检监察室;电话:(0871)67181275


3. 信函咨询和投诉:官渡区地方税务局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宝海路519号,邮政编码:650200;电话:(0871)67181275


4. 网站咨询和投诉:官渡区地方税务局信息科;电话:(0871)6717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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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作出的税收强制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该县(市、区)地方税务局所属上级地方税务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自知道作出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该县(市、区)地方税务局所在地县级人民法院直接提起诉讼。

对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分局稽查局作出的税收强制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该县(市、区)地方税务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自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该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分局稽查局所在地县级人民法院直接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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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含所属稽查局)

社会保险费强制执行(划拨存款)

1.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

2.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第八条:地方税务机关按照征收计划和清欠计划征收社会保险费;按时足额将社会保险费缴入财政专户,定期与有关部门对账;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财政部门反馈社会保险费征收情况;参与社会保险费征收计划和清欠计划的研究制定,负责社会保险费清欠工作;协助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展社会保险扩面工作。

1. 催告阶段责任:对未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下达责令限期缴纳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和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 决定阶段责任:限期内仍未缴纳的,可以向县级以上地税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

3. 执行阶段责任:书面通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划拨社会保险费。

4.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依法履行行政职责,尚不构成犯罪,有下列情形的地税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强制执行的;

2. 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3. 在实施强制执行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4. 在实施强制执行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第三十三条。

1. 窗口咨询和投诉:官渡区地方税务局一分局;电话:(0871)67180861


2. 纪检监察投诉:官渡区地方税务局纪检监察室;电话:(0871)67181275


3. 信函咨询和投诉:官渡区地方税务局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宝海路519号,邮政编码:650200;电话:(0871)67181275


4. 网站咨询和投诉:官渡区地方税务局信息科;电话:(0871)6717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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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作出的社会保险费强制执行行为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该县(市、区)地方税务局所属上级地方税务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自知道作出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该县(市、区)地方税务局所在地县级人民法院直接提起诉讼。

对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分局稽查局作出的社会保险费强制执行行为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该县(市、区)地方税务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自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该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分局稽查局所在地县级人民法院直接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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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含所属稽查局)

社会保险费加收滞纳金

1.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2.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

3.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第八条:地方税务机关按照征收计划和清欠计划征收社会保险费;按时足额将社会保险费缴入财政专户,定期与有关部门对账;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财政部门反馈社会保险费征收情况;参与社会保险费征收计划和清欠计划的研究制定,负责社会保险费清欠工作;协助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展社会保险扩面工作。

1. 催告阶段责任:加收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

2. 决定阶段责任:对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缴费人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3. 执行阶段责任:对加收的滞纳金按规定的预算级次征收入库。

4.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依法履行行政职责,尚不构成犯罪,有下列情形的地税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的;

2. 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3. 在实施行政强制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4. 在实施行政强制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第三十三条。

1. 窗口咨询和投诉:官渡区地方税务局一分局;电话:(0871)67180861


2. 纪检监察投诉:官渡区地方税务局纪检监察室;电话:(0871)67181275


3. 信函咨询和投诉:官渡区地方税务局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宝海路519号,邮政编码:650200;电话:(0871)67181275


4. 网站咨询和投诉:官渡区地方税务局信息科;电话:(0871)67170123


5. 电子邮箱:/

对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作出的社会保险费加收滞纳金行为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该县(市、区)地方税务局所属上级地方税务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自知道作出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该县(市、区)地方税务局所在地县级人民法院直接提起诉讼。

对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分局稽查局作出的社会保险费加收滞纳金行为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该县(市、区)地方税务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自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该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分局稽查局所在地县级人民法院直接提起诉讼。



行政征收

序号

行使主体

(责任主体)

职权名称

设定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监督方式

救济途径

备注

1

云南省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营业税的征收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40号)第十三条:营业税由税务机关征收。

1. 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资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报材料(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 审查阶段责任:审查申报材料,是否符合税法规定。

3. 征收阶段责任:对申报的税款按规定的预算级次开票征收缴入国库。

4. 事后监管责任:对未入库未申报进行催报催缴,逾期仍未缴纳的,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5.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在行政征收中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税务人员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勾结,唆使或者协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的。

2. 税务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3. 税务人员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税务人员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

4.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的。

5.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的开征、停征或者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以及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的。

6. 税务人员在征收税款时,未按照税收征管法规定进行回避的。

7. 擅自改变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和税款入库预算级次的。

8.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

1. 窗口咨询和投诉:官渡区地方税务局一分局;电话:(0871)67180861


2. 纪检监察投诉:官渡区地方税务局纪检监察室;电话:(0871)67181275


3. 信函咨询和投诉:官渡区地方税务局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宝海路519号,邮政编码:650200;电话:(0871)67181275


4. 网站咨询和投诉:官渡区地方税务局信息科;电话:(0871)67170123


5. 电子邮箱:/

对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作出的税收征收行为不服的,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根据法律、法规确定的税额、期限,先行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和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才可以在缴清税款和滞纳金或者所提供的担保得到该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该县(市、区)地方税务局所属上级地方税务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2

云南省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资源税的征收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0号)第十条:资源税由税务机关征收。

1. 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资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报材料(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 审查阶段责任:审查申报材料,是否符合税法规定。

3. 征收阶段责任:对申报的税款按规定的预算级次开票征收缴入国库。

4. 事后监管责任:对未入库未申报进行催报催缴,逾期仍未缴纳的,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5.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在行政征收中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税务人员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勾结,唆使或者协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的。

2. 税务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3. 税务人员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税务人员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

4.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的。

5.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的开征、停征或者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以及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的。

6. 税务人员在征收税款时,未按照税收征管法规定进行回避的。

7. 擅自改变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和税款入库预算级次的。

8.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

1. 窗口咨询和投诉:官渡区地方税务局一分局;电话:(0871)67180861


2. 纪检监察投诉:官渡区地方税务局纪检监察室;电话:(0871)67181275


3. 信函咨询和投诉:官渡区地方税务局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宝海路519号,邮政编码:650200;电话:(0871)67181275


4. 网站咨询和投诉:官渡区地方税务局信息科;电话:(0871)67170123


5. 电子邮箱:/

对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作出的税收征收行为不服的,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根据法律、法规确定的税额、期限,先行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和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才可以在缴清税款和滞纳金或者所提供的担保得到该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该县(市、区)地方税务局所属上级地方税务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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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企业所得税的征收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九条: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除本法规定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执行。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条第一款: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税收征收管理工作。各地国家税务总局和地方税务局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分别进行征收管理。

1. 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资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报材料(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 审查阶段责任:审查申报材料,是否符合税法规定。

3. 征收阶段责任:对申报的税款按规定的预算级次开票征收缴入国库。

4. 事后监管责任:对未入库未申报进行催报催缴,逾期仍未缴纳的,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5.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在行政征收中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税务人员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勾结,唆使或者协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的。

2. 税务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3. 税务人员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税务人员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

4.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的。

5.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的开征、停征或者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以及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的。

6. 税务人员在征收税款时,未按照税收征管法规定进行回避的。

7. 擅自改变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和税款入库预算级次的。

8.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

1. 窗口咨询和投诉:官渡区地方税务局一分局;电话:(0871)67180861


2. 纪检监察投诉:官渡区地方税务局纪检监察室;电话:(0871)67181275


3. 信函咨询和投诉:官渡区地方税务局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宝海路519号,邮政编码:650200;电话:(0871)67181275


4. 网站咨询和投诉:官渡区地方税务局信息科;电话:(0871)67170123


5. 电子邮箱:/

对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作出的税收征收行为不服的,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根据法律、法规确定的税额、期限,先行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和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才可以在缴清税款和滞纳金或者所提供的担保得到该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该县(市、区)地方税务局所属上级地方税务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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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个人所得税的征收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三条: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执行。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条第一款: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税收征收管理工作。各地国家税务总局和地方税务局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分别进行征收管理。

1. 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资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报材料(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 审查阶段责任:审查申报材料,是否符合税法规定。

3. 征收阶段责任:对申报的税款按规定的预算级次开票征收缴入国库。

4. 事后监管责任:对未入库未申报进行催报催缴,逾期仍未缴纳的,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5.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在行政征收中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税务人员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勾结,唆使或者协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的。

2. 税务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3. 税务人员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税务人员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

4.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的。

5.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的开征、停征或者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以及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的。

6. 税务人员在征收税款时,未按照税收征管法规定进行回避的。

7. 擅自改变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和税款入库预算级次的。

8.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

1. 窗口咨询和投诉:官渡区地方税务局一分局;电话:(0871)67180861


2. 纪检监察投诉:官渡区地方税务局纪检监察室;电话:(0871)67181275


3. 信函咨询和投诉:官渡区地方税务局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宝海路519号,邮政编码:650200;电话:(0871)67181275


4. 网站咨询和投诉:官渡区地方税务局信息科;电话:(0871)67170123


5. 电子邮箱:/

对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作出的税收征收行为不服的,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根据法律、法规确定的税额、期限,先行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和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才可以在缴清税款和滞纳金或者所提供的担保得到该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该县(市、区)地方税务局所属上级地方税务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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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483号)第十条:土地使用税由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

1. 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资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报材料(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 审查阶段责任:审查申报材料,是否符合税法规定。

3. 征收阶段责任:对申报的税款按规定的预算级次开票征收缴入国库。

4. 事后监管责任:对未入库未申报进行催报催缴,逾期仍未缴纳的,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5.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在行政征收中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税务人员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勾结,唆使或者协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的。

2. 税务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3. 税务人员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税务人员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

4.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的。

5.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的开征、停征或者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以及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的。

6. 税务人员在征收税款时,未按照税收征管法规定进行回避的。

7. 擅自改变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和税款入库预算级次的。

8.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

1. 窗口咨询和投诉:官渡区地方税务局一分局;电话:(0871)67180861


2. 纪检监察投诉:官渡区地方税务局纪检监察室;电话:(0871)67181275


3. 信函咨询和投诉:官渡区地方税务局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宝海路519号,邮政编码:650200;电话:(0871)67181275


4. 网站咨询和投诉:官渡区地方税务局信息科;电话:(0871)67170123


5. 电子邮箱:/

对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作出的税收征收行为不服的,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根据法律、法规确定的税额、期限,先行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和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才可以在缴清税款和滞纳金或者所提供的担保得到该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该县(市、区)地方税务局所属上级地方税务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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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房产税的征收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第九条: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

1. 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资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报材料(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 审查阶段责任:审查申报材料,是否符合税法规定。

3. 征收阶段责任:对申报的税款按规定的预算级次开票征收缴入国库。

4. 事后监管责任:对未入库未申报进行催报催缴,逾期仍未缴纳的,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5.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在行政征收中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税务人员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勾结,唆使或者协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的。

2. 税务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3. 税务人员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税务人员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

4.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的。

5.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的开征、停征或者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以及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的。

6. 税务人员在征收税款时,未按照税收征管法规定进行回避的。

7. 擅自改变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和税款入库预算级次的。

8.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

1. 窗口咨询和投诉:官渡区地方税务局一分局;电话:(0871)67180861


2. 纪检监察投诉:官渡区地方税务局纪检监察室;电话:(0871)67181275


3. 信函咨询和投诉:官渡区地方税务局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宝海路519号,邮政编码:650200;电话:(0871)67181275


4. 网站咨询和投诉:官渡区地方税务局信息科;电话:(0871)6717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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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作出的税收征收行为不服的,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根据法律、法规确定的税额、期限,先行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和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才可以在缴清税款和滞纳金或者所提供的担保得到该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该县(市、区)地方税务局所属上级地方税务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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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车船税的征收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第十一条:车船税的征收管理,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执行。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条第一款: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税收征收管理工作。各地国家税务总局和地方税务局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分别进行征收管理。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车船税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1. 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资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报材料(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 审查阶段责任:审查申报材料,是否符合税法规定。

3. 征收阶段责任:对申报的税款按规定的预算级次开票征收缴入国库。

4. 事后监管责任:对未入库未申报进行催报催缴,逾期仍未缴纳的,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5.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在行政征收中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税务人员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勾结,唆使或者协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的。

2. 税务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3. 税务人员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税务人员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

4.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的。

5.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的开征、停征或者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以及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的。

6. 税务人员在征收税款时,未按照税收征管法规定进行回避的。

7. 擅自改变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和税款入库预算级次的。

8.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

1. 窗口咨询和投诉:官渡区地方税务局一分局;电话:(0871)67180861


2. 纪检监察投诉:官渡区地方税务局纪检监察室;电话:(0871)67181275


3. 信函咨询和投诉:官渡区地方税务局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宝海路519号,邮政编码:650200;电话:(0871)67181275


4. 网站咨询和投诉:官渡区地方税务局信息科;电话:(0871)67170123


5. 电子邮箱:/

对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作出的税收征收行为不服的,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根据法律、法规确定的税额、期限,先行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和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才可以在缴清税款和滞纳金或者所提供的担保得到该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该县(市、区)地方税务局所属上级地方税务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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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印花税的征收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条第一款: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税收征收管理工作。各地国家税务总局和地方税务局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分别进行征收管理。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第十条:印花税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1. 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资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报材料(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 审查阶段责任:审查申报材料,是否符合税法规定。

3. 征收阶段责任:对申报的税款按规定的预算级次开票征收缴入国库。

4. 事后监管责任:对未入库未申报进行催报催缴,逾期仍未缴纳的,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5.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在行政征收中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税务人员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勾结,唆使或者协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的。

2. 税务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3. 税务人员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税务人员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

4.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的。

5.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的开征、停征或者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以及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的。

6. 税务人员在征收税款时,未按照税收征管法规定进行回避的。

7. 擅自改变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和税款入库预算级次的。

8.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

1. 窗口咨询和投诉:官渡区地方税务局一分局;电话:(0871)67180861


2. 纪检监察投诉:官渡区地方税务局纪检监察室;电话:(0871)67181275


3. 信函咨询和投诉:官渡区地方税务局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宝海路519号,邮政编码:650200;电话:(0871)67181275


4. 网站咨询和投诉:官渡区地方税务局信息科;电话:(0871)67170123


5. 电子邮箱:/

对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作出的税收征收行为不服的,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根据法律、法规确定的税额、期限,先行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和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才可以在缴清税款和滞纳金或者所提供的担保得到该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该县(市、区)地方税务局所属上级地方税务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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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收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条第一款: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税收征收管理工作。各地国家税务总局和地方税务局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分别进行征收管理。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第五条: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收、管理、纳税环节、奖罚等事项,比照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有关规定办理。

1. 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资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报材料(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 审查阶段责任:审查申报材料,是否符合税法规定。

3. 征收阶段责任:对申报的税款按规定的预算级次开票征收缴入国库。

4. 事后监管责任:对未入库未申报进行催报催缴,逾期仍未缴纳的,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5.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在行政征收中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税务人员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勾结,唆使或者协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的。

2. 税务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3. 税务人员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税务人员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

4.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的。

5.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的开征、停征或者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以及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的。

6. 税务人员在征收税款时,未按照税收征管法规定进行回避的。

7. 擅自改变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和税款入库预算级次的。

8.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

1. 窗口咨询和投诉:官渡区地方税务局一分局;电话:(0871)67180861


2. 纪检监察投诉:官渡区地方税务局纪检监察室;电话:(0871)67181275


3. 信函咨询和投诉:官渡区地方税务局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宝海路519号,邮政编码:650200;电话:(0871)67181275


4. 网站咨询和投诉:官渡区地方税务局信息科;电话:(0871)67170123


5. 电子邮箱:/

对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作出的税收征收行为不服的,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根据法律、法规确定的税额、期限,先行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和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才可以在缴清税款和滞纳金或者所提供的担保得到该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该县(市、区)地方税务局所属上级地方税务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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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土地增值税的征收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条第一款: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税收征收管理工作。各地国家税务总局和地方税务局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分别进行征收管理。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第十一条:土地增值税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条例第十条所称的房地产所在地,是指房地产的座落地。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座落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地区的,应按房地产所在地分别申报纳税。

省政府规章:《云南省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规定》(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2号)第七条:纳税人转让房产坐落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县(市)的,应当分别在房产所在地申报纳税。难以确定纳税地点的,由上一级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1. 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资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报材料(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 审查阶段责任:审查申报材料,是否符合税法规定。

3. 征收阶段责任:对申报的税款按规定的预算级次开票征收缴入国库。

4. 事后监管责任:对未入库未申报进行催报催缴,逾期仍未缴纳的,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5.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在行政征收中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税务人员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勾结,唆使或者协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的。

2. 税务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3. 税务人员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税务人员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

4.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的。

5.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的开征、停征或者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以及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的。

6. 税务人员在征收税款时,未按照税收征管法规定进行回避的。

7. 擅自改变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和税款入库预算级次的。

8.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

1. 窗口咨询和投诉:官渡区地方税务局一分局;电话:(0871)67180861


2. 纪检监察投诉:官渡区地方税务局纪检监察室;电话:(0871)67181275


3. 信函咨询和投诉:官渡区地方税务局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宝海路519号,邮政编码:650200;电话:(0871)67181275


4. 网站咨询和投诉:官渡区地方税务局信息科;电话:(0871)67170123


5. 电子邮箱:/

对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作出的税收征收行为不服的,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根据法律、法规确定的税额、期限,先行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和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才可以在缴清税款和滞纳金或者所提供的担保得到该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该县(市、区)地方税务局所属上级地方税务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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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契税的征收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24号)第十二条:契税征收机关为土地、房屋所在地的财政机关或者地方税务机关。具体征收机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省政府规章:《云南省契税实施办法》第五条:省地方税务机关主管全省契税征收工作。契税征收机关为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地、州、市、县地方税务机关及其派出机构。

1. 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资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报材料(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 审查阶段责任:审查申报材料,是否符合税法规定。

3. 征收阶段责任:对申报的税款按规定的预算级次开票征收缴入国库。

4. 事后监管责任:对未入库未申报进行催报催缴,逾期仍未缴纳的,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5.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在行政征收中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税务人员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勾结,唆使或者协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的。

2. 税务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3. 税务人员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税务人员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

4.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的。

5.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的开征、停征或者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以及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的。

6. 税务人员在征收税款时,未按照税收征管法规定进行回避的。

7. 擅自改变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和税款入库预算级次的。

8.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 窗口咨询和投诉:官渡区地方税务局一分局;电话:(0871)67180861


2. 纪检监察投诉:官渡区地方税务局纪检监察室;电话:(0871)67181275


3. 信函咨询和投诉:官渡区地方税务局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宝海路519号,邮政编码:650200;电话:(0871)67181275


4. 网站咨询和投诉:官渡区地方税务局信息科;电话:(0871)67170123


5. 电子邮箱:/

对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作出的税收征收行为不服的,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根据法律、法规确定的税额、期限,先行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和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才可以在缴清税款和滞纳金或者所提供的担保得到该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该县(市、区)地方税务局所属上级地方税务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12

云南省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耕地占用税的征收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11号)第十二条:耕地占用税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省政府规章:《云南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49号)第八条:耕地占用税由土地所在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1. 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资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报材料(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 审查阶段责任:审查申报材料,是否符合税法规定。

3. 征收阶段责任:对申报的税款按规定的预算级次开票征收缴入国库。

4. 事后监管责任:对未入库未申报进行催报催缴,逾期仍未缴纳的,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5.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在行政征收中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税务人员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勾结,唆使或者协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的。

2. 税务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3. 税务人员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税务人员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

4.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的。

5.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的开征、停征或者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以及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的。

6. 税务人员在征收税款时,未按照税收征管法规定进行回避的。

7. 擅自改变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和税款入库预算级次的。

8.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

1. 窗口咨询和投诉:官渡区地方税务局一分局;电话:(0871)67180861


2. 纪检监察投诉:官渡区地方税务局纪检监察室;电话:(0871)67181275


3. 信函咨询和投诉:官渡区地方税务局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宝海路519号,邮政编码:650200;电话:(0871)67181275


4. 网站咨询和投诉:官渡区地方税务局信息科;电话:(0871)67170123


5. 电子邮箱:/

对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作出的税收征收行为不服的,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根据法律、法规确定的税额、期限,先行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和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才可以在缴清税款和滞纳金或者所提供的担保得到该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该县(市、区)地方税务局所属上级地方税务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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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烟叶税的征收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464号)第五条:烟叶税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

1. 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资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报材料(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 审查阶段责任:审查申报材料,是否符合税法规定。

3. 征收阶段责任:对申报的税款按规定的预算级次开票征收缴入国库。

4. 事后监管责任:对未入库未申报进行催报催缴,逾期仍未缴纳的,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5.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在行政征收中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税务人员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勾结,唆使或者协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的。

2. 税务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3. 税务人员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税务人员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

4.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的。

5.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的开征、停征或者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以及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的。

6. 税务人员在征收税款时,未按照税收征管法规定进行回避的。

7. 擅自改变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和税款入库预算级次的。

8.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

1. 窗口咨询和投诉:官渡区地方税务局一分局;电话:(0871)67180861


2. 纪检监察投诉:官渡区地方税务局纪检监察室;电话:(0871)67181275


3. 信函咨询和投诉:官渡区地方税务局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宝海路519号,邮政编码:650200;电话:(0871)67181275


4. 网站咨询和投诉:官渡区地方税务局信息科;电话:(0871)67170123


5. 电子邮箱:/

对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作出的税收征收行为不服的,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根据法律、法规确定的税额、期限,先行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和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才可以在缴清税款和滞纳金或者所提供的担保得到该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该县(市、区)地方税务局所属上级地方税务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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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收

行政法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第六条: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可以由税务机关征收,也可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第五条第二款:社会保险费由地方税务机关统一征收。

1. 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资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报材料(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 审查阶段责任:审查申报材料,是否与社保经办机构核定数据相符。

3. 征收阶段责任:对申报的社会保险费按规定的预算级次开票征收缴入国库。

4. 事后监管责任:对未入库社会保险费进行催缴,逾期仍不缴纳的,加收滞纳金。

5.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在行政征收中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致使社会保险费流失的。

2. 截留、挪用、私分社会保险资金的。

3. 违法行政,造成缴费单位经济损失的。

4.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

1. 窗口咨询和投诉:官渡区地方税务局一分局;电话:(0871)67180861


2. 纪检监察投诉:官渡区地方税务局纪检监察室;电话:(0871)67181275


3. 信函咨询和投诉:官渡区地方税务局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宝海路519号,邮政编码:650200;电话:(0871)67181275


4. 网站咨询和投诉:官渡区地方税务局信息科;电话:(0871)67170123


5. 电子邮箱:/

对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作出的征收行为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该县(市、区)地方税务局所属上级地方税务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自知道作出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该县(市、区)地方税务局所在地县级人民法院直接提起诉讼。


15

云南省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收

行政法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第六条: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可以由税务机关征收,也可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第五条第二款:社会保险费由地方税务机关统一征收。

1. 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资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报材料(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 审查阶段责任:审查申报材料,是否与社保经办机构核定数据相符。

3. 征收阶段责任:对申报的社会保险费按规定的预算级次开票征收缴入国库。

4. 事后监管责任:对未入库社会保险费进行催缴,逾期仍不缴纳的,加收滞纳金。

5.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在行政征收中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致使社会保险费流失的。

2. 截留、挪用、私分社会保险资金的。

3. 违法行政,造成缴费单位经济损失的。

4.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

1. 窗口咨询和投诉:官渡区地方税务局一分局;电话:(0871)67180861


2. 纪检监察投诉:官渡区地方税务局纪检监察室;电话:(0871)67181275


3. 信函咨询和投诉:官渡区地方税务局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宝海路519号,邮政编码:650200;电话:(0871)67181275


4. 网站咨询和投诉:官渡区地方税务局信息科;电话:(0871)67170123


5. 电子邮箱:/

对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作出的征收行为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该县(市、区)地方税务局所属上级地方税务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自知道作出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该县(市、区)地方税务局所在地县级人民法院直接提起诉讼。


16

云南省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失业保险费的征收

行政法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第六条: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可以由税务机关征收,也可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第五条第二款:社会保险费由地方税务机关统一征收。

1. 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资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报材料(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 审查阶段责任:审查申报材料,是否与社保经办机构核定数据相符。

3. 征收阶段责任:对申报的社会保险费按规定的预算级次开票征收缴入国库。

4. 事后监管责任:对未入库社会保险费进行催缴,逾期仍不缴纳的,加收滞纳金。

5.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在行政征收中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致使社会保险费流失的。

2. 截留、挪用、私分社会保险资金的。

3. 违法行政,造成缴费单位经济损失的。

4.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

1. 窗口咨询和投诉:官渡区地方税务局一分局;电话:(0871)67180861


2. 纪检监察投诉:官渡区地方税务局纪检监察室;电话:(0871)67181275


3. 信函咨询和投诉:官渡区地方税务局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宝海路519号,邮政编码:650200;电话:(0871)67181275


4. 网站咨询和投诉:官渡区地方税务局信息科;电话:(0871)67170123


5. 电子邮箱:/

对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作出的征收行为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该县(市、区)地方税务局所属上级地方税务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自知道作出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该县(市、区)地方税务局所在地县级人民法院直接提起诉讼。


17

云南省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工伤保险费的征收

行政法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第六条: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可以由税务机关征收,也可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第五条第二款:社会保险费由地方税务机关统一征收。

1. 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资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报材料(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 审查阶段责任:审查申报材料,是否与社保经办机构核定数据相符。

3. 征收阶段责任:对申报的社会保险费按规定的预算级次开票征收缴入国库。

4. 事后监管责任:对未入库社会保险费进行催缴,逾期仍不缴纳的,加收滞纳金。

5.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在行政征收中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致使社会保险费流失的。

2. 截留、挪用、私分社会保险资金的。

3. 违法行政,造成缴费单位经济损失的。

4.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

1. 窗口咨询和投诉:官渡区地方税务局一分局;电话:(0871)67180861


2. 纪检监察投诉:官渡区地方税务局纪检监察室;电话:(0871)67181275


3. 信函咨询和投诉:官渡区地方税务局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宝海路519号,邮政编码:650200;电话:(0871)67181275


4. 网站咨询和投诉:官渡区地方税务局信息科;电话:(0871)67170123


5. 电子邮箱:/

对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作出的征收行为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该县(市、区)地方税务局所属上级地方税务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自知道作出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该县(市、区)地方税务局所在地县级人民法院直接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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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生育保险费的征收

行政法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第六条: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可以由税务机关征收,也可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第五条第二款:社会保险费由地方税务机关统一征收。

1. 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资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报材料(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 审查阶段责任:审查申报材料,是否与社保经办机构核定数据相符。

3. 征收阶段责任:对申报的社会保险费按规定的预算级次开票征收缴入国库。

4. 事后监管责任:对未入库社会保险费进行催缴,逾期仍不缴纳的,加收滞纳金。

5.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在行政征收中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致使社会保险费流失的。

2. 截留、挪用、私分社会保险资金的。

3. 违法行政,造成缴费单位经济损失的。

4.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

1. 窗口咨询和投诉:官渡区地方税务局一分局;电话:(0871)67180861


2. 纪检监察投诉:官渡区地方税务局纪检监察室;电话:(0871)67181275


3. 信函咨询和投诉:官渡区地方税务局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宝海路519号,邮政编码:650200;电话:(0871)67181275


4. 网站咨询和投诉:官渡区地方税务局信息科;电话:(0871)67170123


5. 电子邮箱:/

对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作出的征收行为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该县(市、区)地方税务局所属上级地方税务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自知道作出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该县(市、区)地方税务局所在地县级人民法院直接提起诉讼。


19

云南省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教育费附加的征收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50号)第五条第一款:教育费附加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第六条: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管理,按照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有关规定办理。

1. 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资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报材料(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 审查阶段责任:审查申报材料,是否符合相关政府及相关部门规定的征收标准。

3. 征收阶段责任:对申报的基金按规定的预算级次开票征收缴入国库。

4. 事后监管责任:对未入库未申报进行催报催缴。

5.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在行政征收中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税务人员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费款,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2. 税务人员滥用职权,故意刁难当事人的。

3. 税务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当事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4.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 窗口咨询和投诉:官渡区地方税务局一分局;电话:(0871)67180861


2. 纪检监察投诉:官渡区地方税务局纪检监察室;电话:(0871)67181275


3. 信函咨询和投诉:官渡区地方税务局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宝海路519号,邮政编码:650200;电话:(0871)67181275


4. 网站咨询和投诉:官渡区地方税务局信息科;电话:(0871)67170123


5. 电子邮箱:/

对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作出的征收行为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该县(市、区)地方税务局所属上级地方税务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自知道作出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该县(市、区)地方税务局所在地县级人民法院直接提起诉讼。


20

云南省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

省政府规章:《云南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办法》(云政发〔2005〕137号)第五条:地方教育附加由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在征收教育费附加的同时征收。

1. 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资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报材料(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 审查阶段责任:审查申报材料,是否符合相关政府及相关部门规定的征收标准。

3. 征收阶段责任:对申报的基金按规定的预算级次开票征收缴入国库。

4. 事后监管责任:对未入库未申报进行催报催缴。

5.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在行政征收中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税务人员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费款,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2. 税务人员滥用职权,故意刁难当事人的。

3. 税务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当事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4.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 窗口咨询和投诉:官渡区地方税务局一分局;电话:(0871)67180861


2. 纪检监察投诉:官渡区地方税务局纪检监察室;电话:(0871)67181275


3. 信函咨询和投诉:官渡区地方税务局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宝海路519号,邮政编码:650200;电话:(0871)67181275


4. 网站咨询和投诉:官渡区地方税务局信息科;电话:(0871)67170123


5. 电子邮箱:/

对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作出的征收行为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该县(市、区)地方税务局所属上级地方税务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自知道作出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该县(市、区)地方税务局所在地县级人民法院直接提起诉讼。



行政检查

序号

行使主体

(责任主体)

职权名称

设定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监督方式

救济途径

备注

1

云南省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含所属稽查局)

税务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税务机关有权进行下列税务检查:(一)检查纳税人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检查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二)到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检查纳税人应纳税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检查扣缴义务人与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经营情况;(三)责成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文件、证明材料和有关资料;(四)询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问题和情况;(五)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托运、邮寄应纳税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有关单据、凭证和有关资料;(六)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凭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税务机关在调查税收违法案件时,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查询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税务机关查询所获得的资料,不得用于税收以外的用途。第五十七条: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当事人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情况,有关单位和个人有义务向税务机关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及证明材料。第五十八条:税务机关调查税务违法案件时,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

部门规章:《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税务总局令第36号)第四十条: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纳税,在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税务机关应当派员实地检查,查无下落并且无法强制其履行纳税义务的,由检查人员制作非正常户认定书,存入纳税人档案,税务机关暂停其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和发票的使用。

1. 选案阶段责任:根据举报或上级安排以及日常管理中发现的问题,按规定立案。

2. 检查阶段责任:检查应按有关程序进行。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检查人员应当两人以上;调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检查人员有责任为被检查人保守秘密;如实报告发现的纳税人的违法事实。

3. 审查阶段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资料、调查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4. 告知阶段责任:对违法事实、处理依据、处理意见告知,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

5. 决定阶段责任:根据违法事实以及当事人陈述意见作出税务处理决定,重大案件应组织集体审议。

6. 送达和执行阶段责任:制作税务处理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将税款在税务处理决定书规定的期限内收缴入库。

7.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在税务检查中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税务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2. 税务人员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

3. 税务人员在征收税款或者查处税收违法案件时,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进行回避的。

4. 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检举人保密的。

5.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二款、第八十五条、第八十七条。

1. 窗口咨询和投诉:官渡区地方税务局一分局;电话:(0871)67180861


2. 纪检监察投诉:官渡区地方税务局纪检监察室;电话:(0871)67181275


3. 信函咨询和投诉:官渡区地方税务局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宝海路519号,邮政编码:650200;电话:(0871)67181275


4. 网站咨询和投诉:官渡区地方税务局信息科;电话:(0871)67170123


5. 电子邮箱:/

对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作出的税务检查行为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该县(市、区)地方税务局所属上级地方税务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自知道作出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该县(市、区)地方税务局所在地县级人民法院直接提起诉讼。

对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作出的税务检查行为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该县(市、区)地方税务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自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该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所在地县级人民法院直接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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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含所属稽查局)

发票检查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三十条:税务机关在发票管理中有权进行下列检查

(一)检查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和缴销发票的情况;

(二)调出发票查验;

(三)查阅、复制与发票有关的凭证、资料;

(四)向当事各方询问与发票有关的问题和情况;

(五)在查处发票案件时,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像和复制。

第三十一条:印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税务人员进行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

第三十二条:税务机关需要将已开具的发票调出查验时,应当向被查验的单位和个人开具发票换票证。发票换票证与所调出查验的发票有同等的效力。被调出查验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接受。税务机关需要将空白发票调出查验时,应当开具收据,经查无问题的,应当及时返还。

第三十三条:单位和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与纳税有关的发票或者凭证,税务机关在纳税审查时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或者注册会计师的确认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可后,方可作为记账核算的凭证。

第三十四条:税务机关在发票检查中需要核对发票存根联与发票联填写情况时,可以向持有发票或者发票存根联的单位发出发票填写情况核对卡,有关单位应当如实填写,按期报回。

1. 选案阶段责任:根据举报或上级安排以及日常管理中发现的问题,按规定立案。

2. 检查阶段责任:检查应按有关程序进行。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检查人员应当两人以上;调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检查人员有责任为被检查人保守秘密;如实报告发现的纳税人的违法事实。

3. 审查阶段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资料、调查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4. 告知阶段责任:对违法事实、处理依据、处理意见告知,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

5. 决定阶段责任:根据违法事实以及当事人陈述意见作出税务处理决定,重大案件应组织集体审议。

6. 送达和执行阶段责任:制作税务处理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将税款在税务处理决定书规定的期限内收缴入库。

7.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在发票检查中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税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故意刁难印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有违反发票管理法规行为的。

2.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1. 窗口咨询和投诉:官渡区地方税务局一分局;电话:(0871)67180861


2. 纪检监察投诉:官渡区地方税务局纪检监察室;电话:(0871)67181275


3. 信函咨询和投诉:官渡区地方税务局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宝海路519号,邮政编码:650200;电话:(0871)67181275


4. 网站咨询和投诉:官渡区地方税务局信息科;电话:(0871)67170123


5. 电子邮箱:/

对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作出的税务检查行为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该县(市、区)地方税务局所属上级地方税务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自知道作出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该县(市、区)地方税务局所在地县级人民法院直接提起诉讼。

对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作出的税务检查行为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该县(市、区)地方税务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自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该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所在地县级人民法院直接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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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含所属稽查局)

社会保险费检查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2号)第八条:地方税务机关按照征收计划和清欠计划征收社会保险费;按时足额将社会保险费缴入财政专户,定期与有关部门对账;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财政部门反馈社会保险费征收情况;参与社会保险费征收计划和清欠计划的研究制定,负责社会保险费清欠工作;协助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展社会保险扩面工作。

第二十四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地方税务机关、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相互配合和支持,共同做好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工作。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委托,可以进行与社会保险费征缴有关的检查、调查工作。

第二十六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地方税务机关、财政部门、审计机关依法对社会保险费征缴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印有关资料,并应当依法为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保守商业秘密。被检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如实提供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的用人情况、工资表、财务报表、申报表等资料,不得拒绝检查,不得谎报、瞒报和隐匿有关资料。

第二十七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地方税务机关、财政部门在进行监督检查时,对同一对象的同一事实不得重复检查、交叉检查;可以采取书面检查或者联合检查的,应当书面检查或者联合检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地方税务机关、财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未出示的,被检查单位或个人有权拒绝检查。

1. 选案阶段责任:根据举报或上级安排以及日常管理中发现的问题,按规定立案。

2. 检查阶段责任:检查应按有关程序进行。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检查人员应当两人以上;调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和检查通知书;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检查人员有责任为被检查人保守秘密;如实报告发现的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3. 审查阶段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资料、调查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4. 告知阶段责任:对违法事实、处理依据、处理意见告知,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

5. 决定阶段责任:根据违法事实以及当事人陈述意见作出处理决定,重大案件应组织集体审议。

6. 送达和执行阶段责任:制作处理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将费款在处理决定书规定的期限内收缴入库。

7.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在社会保险费检查中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税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致使社会保险费流失的,截留、挪用、私分社会保险资金的。

2. 地方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政,造成缴费单位经济损失的。

3.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

1. 窗口咨询和投诉:官渡区地方税务局一分局;电话:(0871)67180861


2. 纪检监察投诉:官渡区地方税务局纪检监察室;电话:(0871)67181275


3. 信函咨询和投诉:官渡区地方税务局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宝海路519号,邮政编码:650200;电话:(0871)67181275


4. 网站咨询和投诉:官渡区地方税务局信息科;电话:(0871)67170123


5. 电子邮箱:/

对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作出的税务检查行为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该县(市、区)地方税务局所属上级地方税务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自知道作出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该县(市、区)地方税务局所在地县级人民法院直接提起诉讼。

对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作出的税务检查行为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该县(市、区)地方税务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自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该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所在地县级人民法院直接提起诉讼。



行政奖励

序号

行使主体

(责任主体)

职权名称

设定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监督方式

救济途径

备注

1

云南省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含所属稽查局)

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收到检举的机关和负责查处的机关应当为检举人保密。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对检举人给予奖励。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第七条:税务机关根据检举人的贡献大小给予相应的奖励,奖励所需资金列入税务部门年度预算,单项核定。奖励资金具体使用办法以及奖励标准,由国家税务总局会同财政部制定。

部门规章:《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8号)第三条:对单位和个人实名向税务机关检举税收违法行为并经查实的,税务机关根据其贡献大小给予奖励。

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制作《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审批表》,审批后,向检举人发出《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领奖通知书》,并填写《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金领款财务凭证》,向财务机构领取检举奖金。

在行政奖励中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为检举人保密的。

2.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七条。

1. 窗口咨询和投诉:官渡区地方税务局一分局;电话:(0871)67180861


2. 纪检监察投诉:官渡区地方税务局纪检监察室;电话:(0871)67181275


3. 信函咨询和投诉:官渡区地方税务局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宝海路519号,邮政编码:650200;电话:(0871)67181275


4. 网站咨询和投诉:官渡区地方税务局信息科;电话:(0871)67170123


5. 电子邮箱:/

对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作出的行政奖励行为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该县(市、区)地方税务局所属上级地方税务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自知道作出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该县(市、区)地方税务局所在地人民法院直接提起诉讼。

对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作出的行政奖励行为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该县(市、区)地方税务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自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该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所在地人民法院直接提起诉讼。



其他行政职权

序号

行使主体

(责任主体)

职权名称

设定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

依据

监督方式

救济途径

备注

1

云南省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483号)第七条:“除本条例第六条规定外,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审核后,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45号)第一条:“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七条中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审核后,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修改为‘由县以上地方税务机关批准’”。

省政府规章:《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0号)中“云南省人民政府决定调整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211项)”中“下放管理层级(11项)”第8项。

1. 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资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 审查阶段责任:初审以及集体审议,对提供的材料是否符合政策规定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3. 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4. 送达责任:制作相关文书,送达申请人。

5. 事后监管责任:不定期抽查,是否符合规定,如有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依法作出处理。

6.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一、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二、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三、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三)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四、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

五、 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六、 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七条。

1. 窗口咨询和投诉:官渡区地方税务局一分局;电话:(0871)67180861


2. 纪检监察投诉:官渡区地方税务局纪检监察室;电话:(0871)67181275


3. 信函咨询和投诉:官渡区地方税务局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宝海路519号,邮政编码:650200;电话:(0871)67181275


4. 网站咨询和投诉:官渡区地方税务局信息科;电话:(0871)67170123


5. 电子邮箱:/

对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作出的税务行政许可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一级州(市)地方税务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自知道作出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该县(市、区)地方税务局所在地县级人民法院直接提起诉讼。


2

云南省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征收

规范性文件:《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财税字〔1997〕95号)第五条:文化事业建设费由地方税务局在征收娱乐业、广告业营业税时一并征收。

1. 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资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报材料(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 审查阶段责任:审查申报材料,是否符合相关政府及相关部门规定的征收标准。

3. 征收阶段责任:对申报的基金按规定的预算级次开票征收缴入国库。

4. 事后监管责任:对未入库未申报进行催报催缴。

5.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在行政征收中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税务人员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费款,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2. 税务人员滥用职权,故意刁难当事人的。

3. 税务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当事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4.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二款。

1. 窗口咨询和投诉:官渡区地方税务局一分局;电话:(0871)67180861


2. 纪检监察投诉:官渡区地方税务局纪检监察室;电话:(0871)67181275


3. 信函咨询和投诉:官渡区地方税务局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宝海路519号,邮政编码:650200;电话:(0871)67181275


4. 网站咨询和投诉:官渡区地方税务局信息科;电话:(0871)67170123


5. 电子邮箱:/

对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作出的征收行为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该县(市、区)地方税务局所属上级地方税务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自知道作出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该局所在地县级人民法院直接提起诉讼。


3

云南省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

规范性文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5〕72号)第九条:保障金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没有分设地方税务局的地方,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征收

1. 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资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报材料(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 审查阶段责任:审查申报材料,是否符合相关政府及相关部门规定的征收标准。

3. 征收阶段责任:对申报的基金按规定的预算级次开票征收缴入国库。

4. 事后监管责任:对未入库未申报进行催报催缴。

5.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在行政征收中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税务人员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费款,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2. 税务人员滥用职权,故意刁难当事人的。

3. 税务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当事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4.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二款。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二十五、二十七条。

1. 窗口咨询和投诉:官渡区地方税务局一分局;电话:(0871)67180861


2. 纪检监察投诉:官渡区地方税务局纪检监察室;电话:(0871)67181275


3. 信函咨询和投诉:官渡区地方税务局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宝海路519号,邮政编码:650200;电话:(0871)67181275


4. 网站咨询和投诉:官渡区地方税务局信息科;电话:(0871)67170123


5. 电子邮箱:/

对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作出的征收行为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该县(市、区)地方税务局所属上级地方税务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自知道作出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该局所在地县级人民法院直接提起诉讼。


4

云南省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工会经费和建会筹备金的代收

规范性文件:《云南省地方税务局、云南省总工会关于地税机关代收工会经费和建会筹备金的通知》(云地税发〔2008〕292号):云南省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简称缴费单位)应缴纳的工会经费和建会筹备金由地税机关代收。

1. 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资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报材料(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 审查阶段责任:审查申报材料,是否符合相关政府及相关部门规定的征收标准。

3. 征收阶段责任:对申报的基金按规定的预算级次开票征收缴入国库。

4. 事后监管责任:对未入库未申报进行催报催缴。

5.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在代征中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税务人员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费款,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2. 税务人员滥用职权,故意刁难当事人的。

3. 税务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当事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4.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云南省总工会关于地税机关代收工会经费和建会筹备金的通知》责任和要求部分第二条。

1. 窗口咨询和投诉:官渡区地方税务局一分局;电话:(0871)67180861


2. 纪检监察投诉:官渡区地方税务局纪检监察室;电话:(0871)67181275


3. 信函咨询和投诉:官渡区地方税务局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宝海路519号,邮政编码:650200;电话:(0871)67181275


4. 网站咨询和投诉:官渡区地方税务局信息科;电话:(0871)67170123


5. 电子邮箱:/

对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作出的代征行为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该县(市、区)地方税务局所属上级地方税务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自知道作出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该局所在地县级人民法院直接提起诉讼。


5

云南省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离休干部统筹费的代收

规范性文件:《中共云南省委组织部、中共云南省委老干部局、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人事厅、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云南省经济委员会、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省属企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经费纳入省财政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云组发〔2008〕12号):由缴费企事业单位根据核定的包缴金额申报后,主管地税机关对缴费企事业单位填报的缴费额与省委老干部局、省社保局、省医保中心提供的缴费清册进行核对无误后,按离休干部统筹费科目,统一使用由云南省财政厅监制,云南省地方税务局统一管理、印制的《完费证》或《缴款书》征收入户。

1. 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资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报材料(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 审查阶段责任:审查申报材料,是否符合相关政府及相关部门规定的征收标准。

3. 征收阶段责任:对申报的基金按规定的预算级次开票征收缴入国库。

4. 事后监管责任:对未入库未申报进行催报催缴。

5.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在代征中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税务人员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费款,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2. 税务人员滥用职权,故意刁难当事人的。

3. 税务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当事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4.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 窗口咨询和投诉:官渡区地方税务局一分局;电话:(0871)67180861


2. 纪检监察投诉:官渡区地方税务局纪检监察室;电话:(0871)67181275


3. 信函咨询和投诉:官渡区地方税务局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宝海路519号,邮政编码:650200;电话:(0871)67181275


4. 网站咨询和投诉:官渡区地方税务局信息科;电话:(0871)67170123


5. 电子邮箱:/

对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作出的代征行为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该县(市、区)地方税务局所属上级地方税务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自知道作出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该局所在地县级人民法院直接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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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含所属稽查局)

对违反发票管理规定2次以上或者情节严重的向社会公告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第四十条:对违反发票管理规定2次以上或者情节严重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可以向社会公告。

1. 立案阶段责任:税务机关根据日常管理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纳税人违法行为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对违法行为证据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 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 告知阶段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 决定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 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 执行阶段责任:将罚款在处罚决定规定的期限内追缴入库。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依法采取税收强制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在税务行政处罚中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但处罚的;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3. 行政机关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4.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5.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但拒不纠正的;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6.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7. 税务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8. 税务人员利用职权之便,故意刁难印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有违反发票管理法规行为的。

9.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一条。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1. 窗口咨询和投诉:官渡区地方税务局一分局;电话:(0871)67180861


2. 纪检监察投诉:官渡区地方税务局纪检监察室;电话:(0871)67181275


3. 信函咨询和投诉:官渡区地方税务局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宝海路519号,邮政编码:650200;电话:(0871)67181275


4. 网站咨询和投诉:官渡区地方税务局信息科;电话:(0871)67170123


5. 电子邮箱:/

对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该县(市、区)地方税务局所属上级地方税务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自知道作出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该县(市、区)地方税务局所在地县级人民法院直接提起诉讼。

对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该县(市、区)地方税务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自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该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所在地县级人民法院直接提起诉讼。



主办单位: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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