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身份证须知
1. 年满16周岁的公民应在本人常住人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领第三代居民身份证。属人户分离人员,应将户口迁往实际居住地后办理。
2. 公民凭居民户口簿、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到派出所办证窗口申领第三代居民身份证。申领时应当协助工作人员准确核对本人的身份证登记项目,并予以签名确认。
3. 派出所受理“三代证”时,应核对户口。对文化程度、婚姻状况、服务处所、门(楼)牌号码等户籍登记项目,无异议的,打印《居民身份证申领表》经申请人签字后,到办证窗口办理申领第三代居民身份证的相关手续,并领取领证凭据。
4. 为确保人像信息采集质量达到第三代居民身份证制证要求,公民在进入照相点之前,应做好相应的准备工作。一是尽可能将面部、额头的油、汗清理干净,避免照相时反光,影响采集质量;二是整理好头发,保证两耳和双眉不被遮拦;三是尽可能穿着彩色或深色有领衣服,避免穿着白色和无领衣服,不着制式服装;四是不戴反光的项链、耳环和头饰,常戴眼镜的公民应佩戴眼镜。
5. 公民凭领证凭据领取第三居民身份证,领证时要仔细核对证件视读和机读信息项目是否准确,与本人信息是否一致,并予以签名确认,同时交回旧证。如发现证件质量不符合标准或因工作人员失误造成证件登载项目有差错的,公安机关应当免费重新制作。
6. 公民在申请领取、换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以持居民户口簿,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证。公安机关在收到申请后的三日内将临时居民身份证发给申请人。
7. 公安机关应当自公民申领第三代居民身份证之日起六十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交通不便的地区办证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
8. 各县(市)区局从制证中心领回证件后,必须在一个工作日内分发至派出所,派出所户政窗口必须在二个工作日内通知群众领证,特殊情况须在五个工作日内送达群众。
9. 人户分离人员办理户口迁移时,凭本人的房屋产权证、购房发票、房管局查档记录之一及本人身份证,在常住房屋产权地派出所申请落户;如本人实际居住地房屋产权属父母、配偶、子女的,凭相关关系证明、产权凭证,社区民警调查落实后,办理户口。
10. 公民需变更、更正户籍登记项目的,应携带相应的证明材料,如:结婚证、离婚证、配偶死亡证明、学历证书、单位证明、工作证、劳动合同、门(楼)牌证等。经户籍内勤审核后,给予更改。
11. 收费标准:
首次申领第三代居民身份证 20元/证 发改价格〔2003〕2322号;
丢失补领或损坏换领的 40元/证 发改价格〔2003〕2322号;
申领临时第三代居民身份证 免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