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主城区四区(官渡、五华、盘龙、西山四区)落户须知(2017年12月更新)
云南省全面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加快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落户城镇办理须知(2017年12月更新)
一.放宽昆明市主城区四区自住合法稳定住所落户限制
在昆明市主城四区(五华区、盘龙区、官渡区、西山区,下同)取得产权的自住合法稳定住所实际居住的,房屋产权人可以在实际居住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房屋产权人在昆明市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的,本人及共同居住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和父母(含配偶父母)可以在实际居住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不受住房面积限制。提交以下材料:
(1) 书面申请、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 不动产权证明文件(房屋所有权证);
(3) 房屋产权人在昆明市(全市,非仅主城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证明;
(4) 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材料;
(5) 社区民警调查意见。
申请房屋产权人登记常住户口的,提供第(1)、(2)项材料。申请房屋产权人及其共同居住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和父母(含配偶父母)落户时,还需要提交第(3)、(4)项材料。
1.放宽昆明市主城四区的未取得产权的自住合法稳定住所落户条件
在昆明市主城四区未取得产权的自住合法稳定住所实际居住的,房屋合法拥有人可以在实际居住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房屋合法拥有人在昆明市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的,可以申请本人及共同居住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和父母(含配偶父母)落户,不受住房面积限制。提交以下材料:
(1) 书面申请、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 经住建部门网签备案的合法购房合同、交款发票或者回迁安置协议、回迁安置选房交房确认书;
(3) 房屋合法拥有人在昆明市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证明;
(4) 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材料;
(5) 社区民警调查意见。
申请房屋合法拥有人登记常住户口的,提供(1)、(2)项材料;申请房屋合法拥有人及其共同居住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和父母(含配偶父母)落户时,还需要提交第(3、(4)项材料;购房合同不能查验是否网签备案的,需提供住建部门出具的合同登记备案表。
二.放宽昆明市主城四区租赁合法稳定住所落户限制
1、 放宽在昆明市主城四区租赁合法稳定住所实际居住且在昆明市连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满3年的,在公安机关登记租房信息后,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含配偶父母),可以申请将户口登记在实际居住的租赁合法稳定住所。提交以下材料:
(1) 书面申请、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 房屋产权人与租赁人签订的租房协议(合同)、住建部门租赁登记备案证明,或者公共租赁住房的租赁合同或者租赁契约;
(3) 租赁合法稳定住所的不动产权证明文件(房屋所有权证),或者经住建部门网签备案的合法购房合同、交款发票;
(4) 房屋产权人同意落户证明;
(5) 房屋租赁人在昆明市连续缴纳3年以上(含3年)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证明;
(6) 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材料;
(7) 社区民警调查意见。
租赁合法稳定住所,是指通过合法租赁方式(房屋产权人与租赁人签订经住建部门租赁登记备案的租房合同或者协议)居住在备案合法产权且有独立门楼牌地址的租赁性质配套住宅,包括出租的商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含公租房、廉租房);在租赁合法稳定住所落户必须符合一户一址原则,以合租、分租等形式同时出租多个家庭或者个人的房屋,以及已登记其他家庭常住人口户籍信息的房屋不能办理租赁合法稳定住所落户;申请本人登记常住户口的,提供第(1)至第(5)项材料;申请共同居住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和父母(含配偶父母)落户时,还需要提交第(6)项材料。
2、 放宽租赁住房所在地的社区集体(家庭)户口落户条件
在昆明市主城四区租赁合法稳定住所实际居住且在昆明市连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满3年的,在公安机关登记租房信息后,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含配偶父母),可以申请将户口登记在租赁住房所在地社区。提供以下材料:
(1) 书面申请、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 房屋产权人与租赁人签订的合法租房协议(合同),或者公共租赁住房的租赁合同或租赁契约;
(3) 租赁合法稳定住所的不动产权证明文件(房屋所有权证),或者购房合同、交款发票;
(4) 房屋租赁人在昆明市连续缴纳3年以上(含3年)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证明;
(5) 社区民警调查意见;
(6) 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材料。
申请本人登记常住户口的,提供第(1)至第(5)项材料,第(3)项不能取得的,说明情况后可不收取;申请共同居住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和父母(含配偶父母)落户时,还需要提交第(6)项材料;迁移前户口登记在城乡分类属性为乡村地区并在昆明市连续办理居住证满3年的,可以不提交第(4)项材料;办理租赁住房所在地社区集体(家庭)户口登记的,必须登记落户人的实际住址和联系方式。
3、 放开直管公房、单位公房落户条件
在昆明市主城四区直管公房、单位(部队)公房实际居住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含配偶父母)可以在直管公房、单位(部队)公房申请登记常住户口。提交以下材料:
(1) 书面申请、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 住建部门出具的直管公房权属证明文件、分配给居民居住的证明,或者单位(部队)出具的单位公房权属证明文件、房屋分配给职工居住的证明;
(3) 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材料;
(4) 社区民警调查意见。
公房指国有或者集体所有并取得合法产权的配套性住宅。其中,直管公房是指由住建部门管理并分配给居民长期居住的国有配套性住宅。单位(部队)公房是指由单位(部队)管理并分配给职工长期居住的集体所有配套性住宅(不含小产权房、集体宿舍)。
三.放宽昆明市主城四区合法稳定就业的落户限制
在昆明市主城四区合法稳定就业,且在昆明市连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和办理居住证分别满3年的人员,可以申请将本人户口登记在就业单位集体户或就业地社区集体户。提交以下材料:
(1) 书面申请、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 云南省居住证;
(3) 经人社部门备案的劳动合同书、公务员录用批复(登记表),事业单位聘用批复(登记表)、组织(人社)部门的工作调令、人才交流中心出具的调整调令、中央驻滇直属单位的内部调令、法人为迁移人的工商营业执照、纳税证明或者银行流水账单等其中之一的证明材料;
(4) 申请人在昆明市连续缴纳3年以上(含3年)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证明;
(5) 单位集体户管理部门意见,或者社区民警调查意见。
迁移前户口登记在城乡分类属性为乡村地区的人员中,优秀农民工、自主创业并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且连续纳税满1年的人员,获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市级以上政府相关部门)个人奖项或荣誉称号的人员,提供具备上述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后,申请将户口登记在实际就业地的社区集体户不受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和居住证办理条件的限制;办理合法稳定就业落户,必须在人口信息系统中登记迁移人的本市(县)其他住址和联系方式。
全省中、小城市和建制镇(昆明主城区除外)
购房:
有合法自住房的,本人及三代内直系亲属可以落户。可凭房产证或购房合同、交款发票办理。
租房:
租房住的,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含配偶父母)可以在租住屋或租住地社区集体户落户。
就业:
合法稳定就业,可以在就业单位或就业地社区集体户落户。
进城:
在城镇购房但本人不愿意落户的,其户口登记在乡村的配偶、子女、父母(含配偶父母)可以落户,以解决农村留守儿童、妇女、老人进城落户问题。
接迁:
满足购房落户条件的,可以接迁三代以内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配偶、子女、父母、配偶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本人及配偶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投靠落户。
昆明市主城区(五华、盘龙、西山、官渡四区):
购房:
(1) 有合法自住房的,凭房产证或购房合同、交款发票,本人可以落户。
(2) 在昆明市缴纳养老保险的,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含配偶父母)可以落户,不受住房面积限制。
租房:
租房住的,在昆明市连续缴纳养老保险满3年的,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含配偶父母)可以在租住屋或租住地社区集体户落户。
就业:
(1) 合法稳定就业,连续缴纳养老保险且办理居住证满3年,可以在就业单位或就业地社区集体户落户。
(2) 优秀农民工、自主创业并纳税一年以上人员、获得县级以上政府相关部门个人奖励荣誉称号人员,不受缴纳养老保险和办理居住证条件限制。
呈贡区:
购房:接迁落户不受缴纳养老保险条件限制。
租房:缴纳养老保险满1年可落户。
就业:连续缴纳养老保险且办理居住证满1年可落户。
人才、学生等重点群体:
全省全部城镇地区:
人才:
具备大中专(技工)学历人员、留学归国人员、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初级技工以上资格人员,可以在城镇先择业后落户,将户口登记在社区集体户口。
升学:
被我省大中专(技工)院校录取的学生,可将户口迁移到学校集体户、学校所在地社区集体户,或保留在原籍地。
毕业:
省内大中专(技工)院校应届毕业生,可将户口迁至省内入学原籍地、父母现户口所在地、就业单位或社区集体户。
便民:
省内大中专(技工)院校学生升学、转学、毕业时,可根据本人申请在拟迁入地直接办理省内户口网上迁移,不再开具纸质迁移证。
多渠道
条条道路通落户,自主选择零门槛
毕业 原籍、就业地
父母现住地
升学 原籍地或学校
购房 自住合法住所
租房 租住房屋
或社区集体户
就业 就业单位集体户
或社区集体户
人才 社区集体户
享便捷
异地办证不返乡,减证便民守时限
异地办证:全省1700个户政窗口提供全国、省内异地办理居民身份证,群众可在实际居住、就业地办理。
减证便民:大幅减少户籍业务办理所需证明材料,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不该收取(出具)的证明一律不收取(出具)。
一次办结:一次性告知清楚群众户籍业务办理所需材料,严格按时限办结业务,材料齐全的只让群众跑一次。
保权益
无户口人员可落户,进城落户保权益
解决无户口人员落户:保障每一位公民户口登记权利,十一类无户口人员可登记户口,全面解决无户口人员落户问题。
保障进城落户农民权益:进城落户农民在保留农村既有权益的基础上,还可享受城镇居民同等的就学、就业、就医、住房等相关福利。
畅途径
足不出户办户口,网上迁移免奔波
“网上户籍室”:搜索并关注“云南公安”微信公众号,可通过手机直接办理13类户籍业务。
户口网上迁移:省内户口网上迁移全覆盖,户口迁移由迁入地派出所一站式办结。
边境通行证办理
1、 凡常住边境管理区年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凭《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以下简称《居民身份证》)在本省、自治区的边境管理区通行;前往其他省、自治区的边境管理区,须持《边境通行证》
2、 凡居住在非边境管理区年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前往边境管理区,须持《边境通行证》
办理边境通行证涉及地区:
西藏
西藏:林芝地区 山南市 日喀则市 阿里地区 昌都地区 那曲市及各县区
备注:察隅 墨脱 米林 朗县 错那 隆子 浪卡子 仲巴 萨嘎 岗巴 聂拉木 定日 珠峰大本营、岗仁波齐峰、凯拉斯山
新疆全境
哈密市:哈密市 伊吾县 巴里坤县
阿勒泰地区:清河县 富蕴县 福海县 阿勒泰市 布尔津县 哈巴河县
塔城地区:布克赛尔县 额敏县 塔城市 裕民县 托里县
阿克苏地区:温宿县 乌什县
喀什地区:塔什库尔干县 叶城县
昌吉回族自治州:木垒县 奇台县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博尔市 温泉县
克勒兹苏柯尔克孜自治州:阿图什市 乌恰县 阿合奇县 阿克陶县
伊犁地区:昭苏县
喀纳斯:红旗拉甫 霍尔果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