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官渡区环境保护局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书(滇中新区医疗器械产业园建设项目)
昆明市官渡区环境保护局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官环罚字[2018]006号
当事人名称: 云南滇中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建设项目名称: 滇中新区医疗器械产业园建设项目
环保行政审批手续: 无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30100MA6K9H4X7T
项目地址: 滇中新区临空产业园19号地块
法定代表人及身份证号码:王 磊
我局环境执法人员于2018年2月1日对位于滇中新区临空产业园19号地块由云南滇中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当事人)负责开发的滇中新区医疗器械产业园建设项目落实国家及地方环境保护政策、法律、法规及措施情况进行环境执法调查。
一、当事人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材料、拟处罚额度及当事申辩采纳情况
经查:滇中新区医疗器械产业园建设项目由云南滇中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当事人)投资建设,总投资81641万元(该项目于2017年10月11日在云南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备案,备案证项目代码:2017-530200-47-03-004183),该项目总建筑面积约308791平方米,占地面积约165253平方米(约247亩),于2017年11月底开工建设,由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承建。现检查时,该项目正在施工作业,有打桩机11台,预计于2018年10月底完工,渣土车转运通道道路未硬化,未落实“三池一设备”措施,降尘措施未落实到位。
当事人(云南滇中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投资建设滇中新区医疗器械产业园建设项目,未经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获准擅自开工建设。
环境违法事实:当事人(云南滇中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投资建设滇中新区医疗器械产业园建设项目未经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获准擅自开工建设。
证据材料:1.《云南省环境现场监察记录》
2.《云南省环境监察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取证照片等证据为据
法律依据:你(当事人)上述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建设前将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之规定。
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采纳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 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处罚:(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未依法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擅自开工建设;(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重新审核同意,擅自开工建设;(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未依法备案。)之规定。
我局于2018年3月19日向该案当事人开发建设的滇中新区医疗器械产业园建设项目实施环境保护行政罚款处罚,拟处罚款:壹仟陆佰叁拾贰万捌仟贰佰元整(16328200元)人民币(拟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二的罚款)的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并于2018年3月22日书面直接送达当事人,同时明确相关事项和时限。
2018年3月26日,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向我局政策法规科提交了陈述申辩书并放弃听证权利事项。陈述申辩概要如下:①已立即停止该项目建设并按昆政办【2016】142号要求严格落实“六个百分之百、八个必须、四个必须”要求;②对昆明市官渡区环境保护局审查认定当事人存在的未经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获准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属实,愿意接受处罚并诚挚表示歉意。③当事人于2017年10月17日通过中介超市公开选取环评服务单位,于2018年3月21日由市环评中心通过该项目环评专家评审,23日送修订报告,预计于2018年3月26日拿到昆明市环境工程评估中心,现该项目处于待批复状态,预计30日前能拿到环评批复意见。该项目对环境造成大的影响,申请酌情减轻处罚力度。
鉴于你(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属实,积极落实我局下达责令改正相关工作要求,经我局案审委会集体审议决定:适度采纳你(当事人)申辩意见中关于从轻处罚的请求。
二、行政处罚种类、处罚额度、履行方式及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处罚原则)、第二十七条(从轻处罚条件)之规定,本着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处罚原则和《自由裁量权标准》相关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 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云南滇中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开发建设的滇中新区医疗器械产业园建设项目予以实施环境保护行政罚款处罚,处罚金:捌佰壹拾陆万肆仟壹佰元(8164100元)整人民币。限期于接到本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纳至云南省昆明空港经济区财政局金库。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缴款方式:
方式1:①至昆明市空港经济区环境保护局财务室开具《云南省非税收入收款收据》(收据)五联单②携带缴款书(五联单)到当事人开户银行缴纳罚款金额③携带银行确认的缴款书(五联单)第一联、第五联至昆明市官渡区环境保护局政策法规科办理结案相关手续。
方式2:①至昆明市空港经济区环境保护局财务室开具《云南省财政收入缴款书》(收据)五联单②携带缴款书(五联单)到华夏银行昆明官渡支行(行号:304731040751账号:10754000000396088)缴纳罚款金额③携带银行确认的缴款书(五联单)第一联、第五联至昆明市官渡区环境保护局政策法规科办理结案相关手续。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1. 你单位(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官渡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官渡区人民法院起诉。
2. 你单位(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昆明市官渡区环境保护局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