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案件办理规范
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升行政执法水平,增强依法行政能力,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相关法律,结合我局实际,制订官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案件办理规范如下。
一、基本要求
1.主体合法,我局行政执法主体为:昆明市官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我局实行区局行政执法授权制,在我局设立的具备行政许可及行政执法资格的部门,均属于我局行政执法机构。
2.行政相对人认定准确,即行政相对人必须是依法能够独立行使权利,承担法律责任并参与违法行为的行政相对人。在法律文书中,行政相对人身份明确且使用名称前后一致。
3.办理行政处罚案件,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法律、法规、规章适用准确,处罚合理、公正,执法文书使用正确、规范。
二、行政案件办理程序要求
(一)立案
1.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监督检查职权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收到投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移交)、上级机关交办的案件,应当自发现违法行为或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决定是否立案或者移送(移交)等其他处理。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15个工作日内。
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予以立案:
(1)有初步确认的违法嫌疑人;
(2)有初步认定的违法事实;
(3)属于本部门管辖的。
2.立案应制作《案件来源登记表》,立案或不予立案应当填写《立案(不予立案)审批表》,并同时附上相关材料(投诉举报材料、上级机关交办材料、有关部门移送材料、已核查获取的现场情况及证据等),由局领导批准。
3.案件当事人。企业法人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名称为当事人;个体工商户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没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无营业执照的,当事人为自然人。
(二)调查取证
立案后,行政执法人员应当进行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证据。案件调查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名,并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案卷中应有执法人员的执法证编号,有2 名以上执法人员共同执法的文书记载或在卷内调查取证检查笔录文书中有2名以上执法人员签名。
1.调查取证的案件事实主要包括:
(1)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2)违法行为是否存在,是否由当事人实施;
(3)实施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方式、后果等情形;
(4)与违法行为有关的经营额(货值金额)、违法所得以及违法物品的数量、来源、去向等基本事实;
(5)当事人对违法行为是否采取纠正措施及纠正程度;
(6)与案件有关的其他事实。
2.执法人员应当依法收集、制作与案件有关的证据
证据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 )书证
收集书证的原件,原本。收集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收集与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记录本,“注明:本抄件、复印件由×××提供,与原件核对无误”;收集由有关部门保存的书证原件的复印件、影印件或者抄录件的,应当注明出处,经该部门核对无异后,注明:“原件存于×××单位,本抄件、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误。”加盖该部门印章,最后签署两名执法人员姓名及取证日期。
(2)物证
收集原物,收集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收集与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印件或者证明该物证的照片,录像等其他证据。物证收集时,一般情况下,都要求在卷宗中附有物证照片,并有照片文字说明。原物为种类物且数量较多的,应全面收集,但在物证照片中,可以只反映出一部分。
物证照片应包括:照片说明,拍摄取证的时间、地点、拍摄人员(2名以上执法人员)、当事人(或见证人)签名认可。
(3)证人证言
证人证言要件主要有:
①说明自己参与或知道该事件发生的时间。
②说明自己参与或知道该事件发生的地点。
③说明自己参与或知道该事件发生的情节甚至后果。
④说明自己知道的对执法部门的调查对象所使用的手段、方法甚至后果。
笔录制作完毕后,不留空白在笔录末尾的下一行,交由证人签署:“笔录已看,记录无误”,签署证人名字、日期;对证人无阅读能力的,由取证人阅读与证人核对由证人签署:“笔录已念给我听过,记笔无误”;对证人无任何读写能力的,由取证人在询问完毕后,全部通读证言与证人核对,待修改无误后,在笔录上注明:“以上记录已念给你听,是否符合你所说”,记录证人回答,再交由证人签名,盖章并签署日期,并在页码上逐页捺指印。
(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收集计算机数据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的,应符合下列要求:
1.收集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收集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收集复制件。
2.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
3.声音资料应当附有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
4.对于电子数据被删除、篡改或因内容复杂等情形,行政执法人员自行收集有困难的,可以书面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鉴定机构进行检验分析,并由其出具书面意见。
(5)当事人陈述
执法人员可以询问(调查)当事人或有关人员,但询问(调查)应当个别进行,并制作《询问(调查)笔录》。在制作时,应紧紧围绕(五何要素)的要求来询问(调查)和记录:
1.当事人整个违法行为发生的起始时间和结束时间;
2.当事人整个违法行为发生的地点或结束的地点;
3.当事人整个违法行为发生的情节和过程;
4.当事人整个违法行为的过程中所使用的手段;
5.当事人所实施的违法行为对国家、社会、公民个人所造成的危害后果。
询问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对阅读有困难的被害人询问人,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向其宣读。询问笔录有差错、遗漏的,应当允许被询问人更正或补充。更正或补充部分由被询问人签名、盖章或按指纹确定。
(6)鉴定结论
需要对案件中专门事项进行检验、检测、检定、鉴定的,应当书面委托具有法定检验、检测、检定、鉴定资格的机构进行。
检验、检测、检定、鉴定意见应当告知当事人。法律、法规、规章对复检有规定的,应当同时书面告知当事人申请复检的权利。(工商、质监:自收到检验结果通知书起15天内;食品:收到检验结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7)现场检查笔录
现场检查笔录的制作要求是:客观、全面。检查项目栏应具体填写清楚(例如:涉嫌无照经营、涉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过期变质食品等);检查情况制作要求通常是:x年x月x日x时,执法人员XXX (执法证号)。XXX(执法证号)在负责人XXX在场的情况下/见证人XXX(有见证人情况下)的见证下,对位于XX市XX区XX路X号(或上、中、下段)正在从事XX 经营活动的XXX进行检查,经检查,现场(例如无照经营电子游戏:经营面积约x平方米,共有电子游戏机x台,其中有x台正在开机经营,约有多少人在玩游戏,游戏的人中,约x 名属未成年人,现场未发现任何证照。对现场检查中发现的游戏时间记录及款项收取记录、现金等证据决定当场扣押,扣押物品种类及数量详见清单)。当事人拒绝到场或拒绝签名的,应在笔录上注明原因,必要时,以录音、录像等视听材料加以证明或邀请第三方作为见证人,并将笔录交见证人签名。
3.案件调查终结
(1)案件调查终结后,办案机构案件承办人应当撰写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应当由办案机构负责人签署意见,应当集体讨论决定的案件,办案机构负责人应当组织集体讨论,并制作讨论记录。
(2)案件调查终结报告的内容包括:案由(即案件名称)、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案情及违法事实、证据材料、关于自由裁量权的说明、处罚依据、处罚建议
(3)案件调查终结后,应当根据不同情形,提出下列处理意见:
①对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建议予以行政处罚;
②对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建议销案;
③对依法可以不行政处罚的,建议不予行政处罚;
④对违法行为依法不属于本部门管辖或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建议移送;
⑤依法应当其他处理的,建议作相应处理。
(三)案件核审
1.由政策法规科核审的案件包括:
(1)案件罚没金额在一万元以上的案件;
(2)达到涉罪移送标准的;
(3)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商标侵权、产品质量、广告、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认证认可、特种设备等类型的案件。
法规科经核审后认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定性准确、处罚适当的案件,不属于重大案件的,填写《案件核审表》,交由办案部门以局的名义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2.由办案部门法制监督员核审的案件包括:
(1)案件罚没金额在一万元以下的案件。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商标侵权、产品质量、广告、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认证认可、特种设备等类型的案件除外;
(2)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能够当场确认,情节较轻微,并且当事人对处罚无异议;
(3)未达到涉罪移送标准的;
(4)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
经审核通过后,凡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办案部门应当以局的名义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3.核审的内容主要包括:案件是否具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是否正确、自由裁量是否适当、程序是否合法。
4.重大案件评审合议
下列重大、复杂案件应当由案审委员会讨论:
(1)达到追诉标准,涉嫌构成犯罪,需要移送的案件;
(2)责令停产、停业的;
(3)吊销许可证照或者撤销登记的;
(4)对个体工商户(自然人)拟处以1万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拟处以5万元以上罚(没)款(含没收非法财物价值)的;
(5)核审部门与承办部门意见不一致的案件;
(6)对案件的处理可能在本辖区内引发连锁反应,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案件;
(7)案情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案件;
(8)对获得知名、著名、驰名商标的企业进行处罚的案件;
(9)没收物资的处理;
(10)减轻、减免、罚没款延期交款等事宜;
(11)其他应当提交集体讨论的案件。
涉案金额一百万元以上或者罚没金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案件、案审委员会认为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应报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案件承办部门应按照案审委员会的决定和局长办公会的决定在三个工作日内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四)告知和送达
(1)行政处罚建议经批准后,应当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以告知书的形式送达当事人。
(2)听证告知。市场监管部门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者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①责令停产停业的;②吊销营业执照或许可证的;③撤销批准文件的;对公民处1000元以上,对个体工商户处10000以上,对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处30000元以上罚款时,应制发听证告知书。⑤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达到第④项所列数额的;⑥市场监管部门认为有必要举行听证的。
(3)告知书自当事人签收之日起3日内,或者邮件寄出之日起15日内,或者自公告之日起15日内,当事人未行使陈述、申辩权,也未作任何其他表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4)当事人对拟作出处罚所依据的事实、法律依据、程序提出陈述,申辩的,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告知后3个工作日内提出,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受理并组织听证。
(五)决定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人应当根据调查终结报告、审核意见、复核意见、听证报告等材料,依法作出给予行政处罚或者不予行政处罚、销案、移送等处理决定。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包括:
(1)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地址等基本情况;
(2)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3)行政处罚的内容和依据;
(4)采纳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情况及理由;
(5)行政处罚发行方式和期限;
(6)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7)区市场监管局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附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三、关于其他事项规定
(一)立案送审的案件,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应当自立案之日起9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局领导批准,可以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由局案审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是否延期,但延期的期限一般不超过90日。
(二)扣留的物品,必须于当日按清单数目交局罚没物资仓库保管,处罚后除依法应当返还当事人的外,应按规定做出相应的处理:
1.依法予以没收的,开具罚没物资收据。罚没款及没收物品的变价款,上缴国库。
2.依法予以销毁的,由法制机构监督,由办案机构开列销毁清单,报局领导批准后执行销毁,并制作销毁记录。
3.自扣留(封存)之日起,在三个月内无法找到当事人的,按无主财物处理相关规定处理。
(三)责令改正。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应当明确改正的内容和期限。责令改正的期限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改正期限一般不超过30日。
(四)案件自处罚决定下发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案件公示系统的录入,向社会主动公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但依法不予公开的除外。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