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官渡区水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官水罚字〔 2018 〕1-1号
当事人:云南郑保合中西医结合医院有限公司
住所: 昆明市宝海路13号宝海豪园菊轩10层
经查,你(单位)在 虾坝河广源小区施工填土导致河床抬高约50公分(河道长度约30米)影响过流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现场检查笔录;2、现场照片
你(单位)的陈述和申辩:
本机关对陈述申辩的意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昆明市河道管理条例》
第 二十三条第 款第( 四)项的规定,本机关根据 《昆明市河道管理条例》
第三十三条第 款第( )项和《 昆明市水务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的规定,做出处罚决定如下: 给予相对人处壹万元的罚款(¥:10000.00元)
本处罚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所处罚款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 官渡区水务局 ,地址 :官渡区云秀路国投大厦2号楼 。逾期不缴纳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市水务局或者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六个月内向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本决定。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昆明市官渡区水务局
2018 年03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