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官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行政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执法记录仪的使用和管理,加强执法监督,维护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合法权益,深入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执法记录仪,是指具有录像、照相、录音等功能,用于行政执法办案过程的便携式设备。
第三条 日常执法检查、抽样记录、听证、送达执法文书、采取强制措施等涉及行政管理相对人参加的行政执法过程,均应使用执法记录仪全程进行同步录音录像,客观、真实地记录执法工作情况及相关证据。
第四条 按照“谁使用、谁保管、谁负责”的原则,执法记录仪使用人员应当及时检查执法记录仪的电池容量、内存空间,保证执法记录仪正常使用,并定期进行保养维护。
第五条 执法记录仪应当佩戴在行政执法人员左肩部或者左胸部等有利于取得最佳声像效果的位置,在现场执法取证时,可以手持执法记录仪进行摄录。
第六条 在进行执法过程全记录时执法人员应当事先告知对方使用执法记录仪记录,告知的规范用语是:为保护您的合法权益,监督我们的执法行为,本次执法全程录音录像。
第七条 现场检查、调查询问等执法事项开始时,要首先对执法人员向当事人亮证情况进行记录。音像资料反映的起止时间应当与相应文书记载的起止时间一致。
第八条 因恶劣天气、设备故障等特殊情况无法使用或者停止使用执法记录仪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立即向主管领导报告。
第九条 各使用部门负责存储和保管执法记录仪记录的音像资料。
第十条 执法人员在当天执法活动结束后,须在第一时间将现场执法音像记录信息交各自部门责任人导出保存;连续工作、异地执法或者在偏远、交通不便地区执法办案,确实无法及时移交资料的,应当在返回后24小时内将现场执法音像记录信息交各自部门责任人导出保存。
第十一条 执法全过程音像记录最少保存1年,作为证据使用的记录信息随案卷保存时限保存。
第十二条 现场执法记录需要作为证据使用的,从存储设备中复制调取,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制作文字说明材料,注明制作人、提取人、提取时间等信息,并将其复制为光盘后附卷。
第十三条 政策法规科应对执法全过程音像记录工作进行经常性监督检查,按一定比例对现场执法全过程音像记录资料进行抽查,纳入行政执法质量考评:
(一)对规定事项是否进行现场执法音像记录;
(二)对执法全过程是否进行不间断记录;
(三)现场执法全过程音视频资料的移交、管理和使用情况。
第十四条 因工作需要查阅视听资料的,应当报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并由保管人对查阅人、查阅事由、查阅时间等情况进行登记。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规定追究执法过错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进行现场执法记录,造成投诉案件工作被动的;
(二)因不规范使用现场执法记录仪,引发网络、媒体负面报道的;
(三)违反规定泄露现场执法记录内容,造成后果的;
(四)对现场执法记录进行删改,弄虚作假的;
(五)不按照规定存储致使现场执法记录损毁、灭失,造成后果的;
(六)故意毁坏执法记录装备的;
(七)其他违反现场执法记录制度相关规定,应予追究的。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