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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117762-201811-230391 主题分类: 2018年
发布机构: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18-11-09 10:18
名 称: 昆明市官渡区园林绿化局 关于对政协昆明市官渡区九届委员会 第二次会议第92112号提案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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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官渡区园林绿化局 关于对政协昆明市官渡区九届委员会 第二次会议第92112号提案的答复

发布时间:2018-11-09 10:18 浏览次数:1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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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会飞委员:

您好!您在政协昆明市官渡区第九届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将“绿色图章”审批及项目代征代建公共绿地建设情况纳入项目规划验收及办理不动产权证前置条件的建议》(第92112 号)已交由我局办理,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首先,感谢您对官渡区城市绿化工作的关注与支持。我局领导对您的提案非常重视,及时安排绿化科对建议内容进行了认真梳理,与您进一步了解情况后实地查看,与您面商,在听取您的意见、建议后,结合我局近期开展的工作,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提案内容、建议

提案内容:为改善城市景观,提升人居环境,历届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对园林绿化工作极为重视。昆明市政府在2012年对《昆明市城镇绿化条例》进行了重新修订,并于2012年7月1日施行。根据《条例》及《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下放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通知》(昆政发〔2012〕73号)相关规定,中心城区范围内新建、改建项目的绿化指标和绿化方案需报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依据绿化审批指标,审批建设工程规划。同时,城镇绿化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范和行业标准组织验收,政府投资建设的绿化工程,应当由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组织验收。

自2012年7月绿化条例颁布实施以来,绝大部分项目均能严格执行《条例》规定,主动办理项目的绿化审批及验收手续。但仍有少数项目钻《条例》漏洞或故意避开《条例》,在不办理任何绿化审批、验收的情况下开展项目建设及房产销售等活动,主要表现为:一是部分项目从项目建设开始直至项目开始房产销售、办结产权证均未到园林绿化局办理任何绿色图章审批及验收手续;二是部分项目虽办理了绿色图章审批手续,但在不进行绿化验收的情况下即开始进行房产销售并完成了产权证核;三是部分项目办理了绿色图章审批手续,也进行了规划验收,但在未完成代征代建绿地的情况下开展了房产销售及产权证办理。

造成上述情况发生,究其原因,主要是绿色图章审批及验收没有强制纳入“产权证”核发的前置条件,绿化主管部门无有效手段对项目予以制约。虽然规划验收时也对项目内部的绿化情况进行了一并查看,但由于规划验收仅对项目净用地范围内开展验收工作,而对于净用地以外的代征代建绿地建设及验收情况并未纳入规划验收范围。

鉴于上述情况,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保证《昆明市城镇绿化条例》及市政府文件的严肃性,并结合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关于昆明建设区域性国际中心城市及打造“世界春城花都”的有关工作要求,改善人居环境,建议市级有关部门及时完善现行相关政策文件,将“绿色图章”审批及项目代征代建公共绿地建设情况纳入项目规划验收及办理不动产权证前置条件.

提案建议:建议区级不动产权主管部门对接协调市级有关部门争取办结。

二、提案处理情况

1.绿色图章审批情况。从2012年10月,市园林绿化局将绿色图章审批工作下放官渡区开展以来,我局严格按照《昆明市城镇绿化条例》、昆明市规划管理部门核发的项目规划条件和工规证附图及市政府相关文件的要求,开展官渡区范围内新、改扩建项目的绿化方案审批(验收)工作。由于严把绿化方案审批关、绿化验收关,近年官渡区的绿化建设质量、绿化效果均得到提升,促进了官渡区绿化事业的发展。

2.具体处理情况。首先,对您反映的问题,我局通过各种渠道向市园林绿化局反映,提供解决思路,在《昆明市城镇绿化条例》修订工作时,纳入相关条款,争取从法律法规和制度方面取得实施依据。例如《昆明市城镇绿化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听证会中),总则第四条第五款已经增加、强调了规划、国土资源、住建等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第三章建设第二十六条明确了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对建设质量、绿地率指标进行复核,达不到要求的不予验收;第五章第四十一条第三款未按照批准的绿化指标进行建设的,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行政执法部门按照不足绿地面积处每日每平方米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且不得交付使用等条款(对今后不办理绿色图章审批、未按照审批绿地面积建设、绿化验收不合格,将不能交付使用,处罚就将有法律、法规依据)。其次,我局积极联系、函接规划、住建、城改等部门,争取协调一致,相互配合、支持,做好官渡区范围内的工程规划、建设、管理方面的工作。

感谢您对官渡区园林绿化事业及我局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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