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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117762-201811-115315 主题分类: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信息
发布机构: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18-11-29 14:22
名 称: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政府 关于《昆明市第三十一中学改扩建项目国有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及修改情况的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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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政府 关于《昆明市第三十一中学改扩建项目国有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及修改情况的公示

发布时间:2018-11-29 14:22 浏览次数:4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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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云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95号)规定,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政府于2018年6月22日在征收范围内张贴公示了《昆明市第三十一中学改扩建项目国有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补偿方案”),广泛征求公众意见。

现法定的征求意见期届满,在征求意见期间,收到昆明市第三十一中学部分被征收人的以下16条意见:

一、要求补偿标准不得低于周边商品房标准,按照实际建筑面积加公摊面积对被征收房屋进行补偿,补偿标准需由三方共同认定;

二、希望明确搬迁时间和具体实施机构;

三、明确安置房位置;

四、希望各级领导面对拆迁群众;

五、周围房价有高中低档,希望能够协商补偿标准,依法办事;

六、补偿标准按12000元/平方米计算;

七、希望考虑教职工为教育事业作出的贡献,在补偿标准基础上增加额外补偿;

八、被征收房屋拆除后,被征收人居住问题如何解决;

九、希望政府能够帮助租用过渡安置房屋。

十、希望关键领导出面解决问题。

十一、希望参照403厂,按照1:1.5的标准进行补偿。

十二、房屋维修基金上交后没有使用过,希望返还。

十三、希望能够给予过渡补偿费。

十四、签订补偿协议后,希望能一次性付清补偿款。

十五、建议召开全体住户会议,对此文件进行宣传、解释。

十六、可以参照原前卫一中、前卫二中等学校的拆迁方案,40%产权在拆迁前变更为100%的产权,再按1:1.5的比例进行补偿。

现回复如下:

一、被征收人提出的第一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意见均属补偿标准的确定和面积的认定问题。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云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95号)规定,国有土地上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在补偿方案第七条中已经明确: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自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由选定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和《云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技术鉴定管理暂行办法》评估确定房屋的价值进行补偿。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关于被征收房屋面积认定的问题,在补偿方案第八条中已经明确:“被征收房屋经依法登记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以《房屋所有权证》登记面积为准。被征收房屋所有权登记面积与实际面积不相符的,或者被征收人对面积认定有争议的,由具有房屋测绘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测绘,并由测绘机构、征收部门或征收实施单位、被征收人进行三方签证认定。”此标准是依据《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指导意见的通知》(昆政办〔2015〕104号)制定的,充分考虑了各方诉求,较为合理、公平。

二、被征收人提出的第二条意见,官渡区人民政府将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开展国有土地及房屋征收工作,后续将发布《昆明市第三十一中学改扩建项目国有土地及房屋征收决定》,搬迁时间以征收决定确定的时间为准。

关于明确机构以便沟通的问题,补偿方案第二条已经明确:“征收实施单位为官渡区人民政府关上街道办事处。”由官渡区人民政府关上街道办事处负责与被征收人沟通。

三、被征收人提出的第三条意见,因该项目不属于片区改造项目,故不能原址回迁。补偿方案第九条已经明确: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原则上在官渡区辖区范围内由房屋征收部门统筹确定。

四、被征收人提出的第四条、第十条意见,官渡区人民政府将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对被征收人提出的合法、合理意见进行专题研究,并做好房屋征收解释工作,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

五、被征收人提出的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意见,补偿方案第九条已明确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的补偿方式,用于解决被征收人居住房屋被征收后的住房问题。第十条已明确30元/平方米/月计发过渡费,用于帮助被征收人自行解决过渡安置期间的住房问题。

六、被征收人提出的第十一条意见,403厂属于官渡区五里中央商务区(CBD)项目,按照1:1.5比例进行补偿是为了解决403厂改制问题,有政策依据。昆明市第三十一中学改扩建项目与403厂情况不同,只能按照现行政策进行补偿。

七、被征收人提出的第十二条意见,被征收人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79号)、《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八、被征收人提出的第十四条意见,补偿方案第十三条已明确:“被征收人向征收实施单位提交《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及《国有土地使用证》等相关证件,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经审计审核后,征收实施单位在15个工作日内拨付50%的补偿款。协议签订后被征收人需于15日内腾空房屋交付征收实施单位,验收合格后征收实施单位拨付剩余50%的款项。”补偿款分两次支付与签订协议、交付房屋两个阶段相对应,与被征收人履行协议义务的程度相对应,符合征收工作要求。

九、被征收人提出的第十五条意见,征收实施单位将会入户开展宣传、解释工作。

十、被征收人提出的第十六条意见,官渡区人民政府将组织相关职能部门专题研究,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及政策给予解决。

综上,《昆明市第三十一中学改扩建项目国有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云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95号)、《昆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指导意见》(昆政办〔2015〕104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制定。该方案支撑性文件充足,并考虑被征收片区实际情况,因此对《昆明市第三十一中学改扩建项目国有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不作修改。

特此公示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政府

                               2018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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