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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117762-201811-230431 主题分类: 2018年
发布机构: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18-11-29 18:13
名 称: 官渡区卫计局关于政协官渡区第九届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92103号提案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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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渡区卫计局关于政协官渡区第九届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92103号提案的答复

发布时间:2018-11-29 18:13 浏览次数:181
字号:[ ]

杨珂委员:

您在政协昆明市官渡区第九届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加强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建议》,已交由区卫计局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根据200271日起施行的《昆明市爱国卫生工作管理条例》第二章管理第十条“本市实行以下爱国卫生制度:(四)在规定的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制度;第十九条 加强吸烟危害健康的宣传教育,在规定的公共场所内禁止吸烟。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应当有明显的禁烟标志。城市建成区无烟草广告。在公共场所内禁止吸烟的管理规定由昆明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以及2002910日起施行《昆明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管理办法》第四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公共场所禁止吸烟:(一)托儿所、幼儿园;(二)医疗机构的候诊区、诊疗区和病房区;(三)各类学校的教室、实验室、图书阅览室、会议室等室内;(四)单位的礼堂、会议厅(室)、各种专门培训的教室;(五)影剧院、歌舞娱乐厅(室)、影像放映厅、电脑屋;(六)图书馆、档案馆的阅览室及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书画院、展览馆等的展厅和重点文物建筑内;(七)室内体育馆(场)的观众厅、比赛厅;(八)200平米以上的各类商场;(九)电梯内,公共汽车、出租车、中巴车、旅游车等公共交通工具内及其等候室、售票厅;(十)单位自行确定禁止吸烟的其它公共场所。上述禁止吸烟的场所,可设置隔离的吸烟室。根据以上规定目前昆明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管理办法所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不包括餐厅。

官渡区按照昆明市爱国卫生工作管理条例,协调组织全区各爱卫会成员单位、各街道办事处认真开展辖区爱国卫生运动工作,联合区健康教育所指导辖区各公共单位积极创建无吸烟先进单位,共创建区级无吸烟先进75家,市级无吸烟先进单位37家。每年在全区范围内开展5.31无烟日活动,宣传控烟工作的意义,引导市民群众参与禁烟工作,逐步形成良好的健康生活方式。为巩固国家卫生城市创建成果,区级各机关办公场所、会议室醒目位置张贴了禁烟标识,要求各级领导干部带头不在办公场所及会议室吸烟。区级各部门、各街道结合辖区实际,进一步加大力度指导、督促行业管理单位、公共单位开展控烟工作,并因地制宜设置吸烟区进行专人管理。

下一步,官渡区将按照市级要求以及相关规定,持续开展无吸烟先进单位创建评比工作,同时加大宣传力度,引导社会各界以及市民群众积极参与公共场所控烟工作,餐厅监管部门也将指导、督促辖区餐饮单位开展控烟工作。

以上是对本件提案的回复,感谢您对官渡区卫生和计生事业的关心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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