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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117762-201906-142738 主题分类: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
发布机构: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19-06-27 15:18
名 称: 昆明市官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167号
文号: 官市监罚(工)〔2019〕167号 关键字:

昆明市官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167号

发布时间:2019-06-27 15:18 浏览次数:156
字号:[ ]

昆明市官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官市监罚(工)〔2019〕167号


当事人:昆明成然广告有限公司等539户企业。〔名单详见昆明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服务监管平台(网址:http://xyxx.km.gov.cn)、官渡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网址:http://www.guandu. gov.cn)、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云南)(网址:http://yn.gsxt.gov.cn)〕

我局执法人员在抽查检查工作中,发现昆明成然广告有限公司等539企业未按《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规定报送公示2016、2017年度年报。2019年1月28日,我局在昆明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服务监管平台(网址:http://xyxx.km.gov.cn)、官渡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网址:http://www.guandu. gov.cn)发布了《官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督促提醒连续两年未报送年报的企业补报年度报告的公告》,告知昆明成然广告有限公司等539户企业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云南)(http://yn.gsxt.gov.cn)补报未报年度年报,逾期不补报,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立案调查处理。

截至公告期满,当事人未报送2016、2017年度年报,其行为涉嫌构成“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为查明事实真相、进一步调查取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规定,按照《云南省工商局关于印发吊销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方案的通知》(云工商企监字〔2016〕12号)要求,采取“批量吊销”集中立案方式,2019年3月8日,经局领导批准立案,由案件承办人对当事人的有关情况进行调查。

经查,当事人领取营业执照后,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办法》的规定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云南)报送并公示2016、2017年年度报告。我局通过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昆明市分公司投递局邮寄信函的方式向经过登记机关登记的当事人的住所(或经营场所)邮寄《昆明市官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住所(经营场所)核查函》及《昆明市官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报送年度报告的通知》,告知企业因涉嫌长期停业未经营已被我局立案调查,要求改正其违法行为。同时向其中的核工业华南建设工程集团公司云南分公司等企业法人单位邮寄《官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办理注销登记。经向登记的住所两次邮寄专用信函均无人签收,当事人未在登记注册的住所(或经营场所)开展经营活动,我局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与当事人取得联系。当事人也未改正其违法行为。经官渡区税务局对当事人2016、2017年报税情况核查,当事人连续两年无税务申报记录或已注销税务登记证明。

综上,当事人未按规定报送2016、2017年度报告、连续两年无税务申报记录或已注销税务登记证明、邮政局两次邮寄信函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等方面证实昆明成然广告有限公司等539户企业“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未按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违法事实成立。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证据一: 企业登记基本信息机读档案,证明当事人2016、2017连续两年未报送年度报告;

证据二: 2019年1月28日在昆明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服务监管平台、官渡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发布的《官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督促提醒连续两年未报送年报的企业补报年度报告的公告》截图2份,证明我局已经告知当事人应履行年报义务并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补报年度报告,但当事人未按规定履行年报义务;

证据三: 向当事人邮寄的《昆明市官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住所(经营场所)核查函》及《昆明市官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报送年度报告的通知》,证明当事人未在责令期限内报送2016、2017年度年报;

证据四: 向71户企业法人邮寄的《官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证明当事人未在规定责令的期限内办理注销登记;

证据五: 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昆明市分公司投递局《 关于对<企业住所(经营场所)核查函>、<关于报送年度报告的通知>和<责令整改通知书>两次邮寄投递退件情况说明》、退件单据及名单,用于证明经过两次向企业的登记住所投递专用信函无人签收,证明当事人已不在登记的住所开展经营活动,我局已无法通过当事人登记的住所与其取得联系。

当事人“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行为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所指行为,当事人“未按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吊销539户企业的营业执照。

因当事人不在登记住所,无法直接或邮寄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我局于2019年4月24日通过昆明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服务监管平台、官渡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云南),2019年4月24日通过云南经济日报C4版向当事人公告送达《昆明市官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官市监听告〔2019〕00752号),依法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的权利,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要求。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官渡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向官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昆明市官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6月25日

官市监罚(工)〔2019〕16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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