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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117762-201906-142819 主题分类: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
发布机构: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19-06-27 15:36
名 称: 昆明市官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168号
文号: 官市监罚(工)〔2019〕168号 关键字:

昆明市官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168号

发布时间:2019-06-27 15:36 浏览次数:137
字号:[ ]

昆明市官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官市监罚(工)〔2019〕168号


当事人:昆明宏源蔬菜产销专业合作社等9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名单详见昆明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服务监管平台(网址:http://xyxx.km.gov.cn)、官渡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网址:http://www.guandu. gov.cn)、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云南)(网址:http://yn.gsxt.gov.cn)〕

我局执法人员在抽查检查工作中,发现昆明宏源蔬菜产销专业合作社等9户农民专业合作社未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的规定报送2016、2017年年度报告。2019年1月22日,我局在昆明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服务监管平台(网址:http://xyxx.km.gov.cn)、官渡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网址:http://www.guandu. gov.cn)发布了《官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督促提醒连续两年未报送年报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补报年度报告的公告》,告知昆明宏源蔬菜产销专业合作社等9户农民专业合作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云南)(http://yn.gsxt.gov.cn)补报未报年度年报,逾期不补报,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进行立案调查处理。

截至公告期满,当事人未报送2016、2017年度报告,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七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登记机关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的规定。为查明事实真相、进一步调查取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规定,按照《云南省市场监管局关于提供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营业执照批量吊销操作功能的通知》及《云南省工商局关于印发吊销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方案的通知》(云工商企监字〔2016〕12号)规定,采取“批量吊销”集中立案方式,2019年2月25日,经局领导批准立案,由案件承办人对上述9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有关情况进行调查。

经查,昆明宏源蔬菜产销专业合作社等9户农民专业合作社领取营业执照后,未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的规定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云南)报送并公示2016、2017年年度报告。

我局执法人员通过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的经营场所对该批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否正常经营进行现场核查,当事人均未在核准登记的经营场所开展经营活动。

经官渡区税务局对当事人2016、2017年报税情况核查,9户农民专业合作社连续两年无税务申报记录。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基本信息机读档案,证明当事人2016、2017连续两年未报送年度报告;2. 2019年1月22日在昆明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服务监管平台、官渡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发布的《官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督促提醒连续两年未报送年报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补报年度报告的公告》截图2份,证明我局已经告知当事人应履行年报义务并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补报年度报告,但当事人未按规定履行年报义务;3. 现场检查记录及现场照片,证明执法人民对当事人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的经营场所进行实地核查并拍照取证,证实当事人已不在登记的经营场所开展经营活动;4. 官渡区税务局《关于协助核查清理拟吊销农民专业合作社税务情况的复函》,证明当事人连续两年未在官渡区税务局办理税务申报的事实。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七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登记机关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七十一条“农民专业合作社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的,吊销其营业执照”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吊销9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营业执照。                                      

因当事人不在登记住所,无法直接或邮寄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我局于2019年4月23日通过官渡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4月24日通过昆明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服务监管平台、官渡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云南),2019年4月24日通过云南经济日报C4版向上述9户当事人公告送达《昆明市官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官市监听告〔2019〕00751号),依法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的权利,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要求。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官渡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向官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昆明市官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6月25日


官市监罚(工)〔2019〕16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吊销农专社营业执照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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