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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117762-202201-490566 主题分类: 区政府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政府 有效性:
发布日期: 2019-07-03 16:46 废止日期:
文号: 官市监〔2019〕87号 关键字:
名 称: 昆明市官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案件核审工作规程》的通知

昆明市官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案件核审工作规程》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7-03 16:46 浏览次数: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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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我局行政处罚案件核审工作,确保行政处罚准确、合法、公正、及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我局各办案机构依照行政处罚一般程序进行查处的违法案件。

依照行政处罚简易程序当场实施处罚的案件,由各办案机构法制监督员核审终结,不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 本规程所称核审机构包括:办案机构法制监督员、政策法规科和案件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案审会)。

第四条 我局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案件核审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查办案件与案件核审分离;

(二)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不受非法干预;

(三)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

(四)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实行民主集中制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

(五)依法接受执法监督;

(六)各级核审、审批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核审、审批的,应按规定回避;

(七)法律、法规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案件核审主要从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程序是否合法、定性是否准确、适用依据是否正确、处罚是否适当六个方面展开,具体内容为:

1. 案件是否具有管辖权;

2. 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3. 案件是否依照办案流程要求履行报批手续;

4. 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

5. 行政强制措施文书使用是否准确,填写是否规范;

6. 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是否有法律依据、适用的法律条款是否正确;

7. 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是否办理了涉案财物入库、出库手续;

8. 行政强制措施是否超出法定实施期限;

9. 财物须鉴定检测的,抽样、送检程序是否合法、规范,鉴定、检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是否有鉴定、检测资质,鉴定结论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10. 送审的证据材料是否确实、充分、有效,是否符合法定的证据形式;

11. 证据材料的提取是否按规定注明了来源、提取时间、提取人、提取地点等,是否制作了证据说明;

12. 证据之间是否缺乏关联性、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是否存在矛盾;

13. 引用的定性依据是否准确、全面;

14. 处罚是否适当,有无显失公平的情况;

15. 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是否清楚、明白、内容是否详实、完备,对自由裁量权的分析是否客观、准确;

16. 处罚事项中涉及的拟没收的财物数量、品种等要素是否调查清楚、是否准确;

17. 处罚决定书(草稿)格式是否规范、内容是否有缺项、用语是否严谨、救济途径的告知是否正确等;

18. 法律文书的送达是否规范;

19. 是否有其它与法律、法规规定不符的情况。

第六条 本局一般程序案件实行“三级核审”制,即办案机构初审,政策法规科二审;符合本规程第十八条的,由局案审会终审。

第七条 案件核审实行书面审查。各级核审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办案机构有关人员了解案件情况,办案人员应当如实向各核审机构介绍案情。

第八条 核审机构经过对案件进行核审,提出如下书面意见:

(一)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的案件,同意办案人员或办案机构意见,法制监督员填写意见书后报政策法规科核审;政策法规科二级核审后,由办案机构报主管领导批准后告知当事人;

(二)对定性不准或适用依据错误、程序不合法、处理不当的案件,建议办案人员或办案机构纠正;

(三)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建议办案人员或办案机构补充调查;

(四)对超出管辖权的案件,建议办案人员或办案机构按有关规定移送;

(五)对涉嫌犯罪的案件,建议移送司法机关;

(六)上报法制审核的案件,最迟于案件办理期限届满前15日报审,对于报审时已超过办理期限的,责成办案部门写出书面情况报局党委办备案。

第九条 办案机构送审案件,应将与案件有关的所有材料一并送交核审机构进行核审;核审机构在接收案卷时,应予登记,办理交接手续。

第十条 各办案机构负责人为初审第一责任人,法制监督员为初审直接责任人,负责组织对本机构查办的案件进行初审。办案机构对案件进行初审时,应当遵守办案人员不得作为审核人员的规定。

初审实行“一审一核”制,即由法制监督员进行书面审查后,口头或书面提请召开办案机构案件讨论会,对案件查办情况进行初步核定。

第十一条 办案机构负责人应在法制监督员口头或书面提请的2个工作日内召开案件讨论会。

案件讨论会,由办案机构负责人主持,分管案件副职、法制监督员、办案人员参加,其他人员经办案机构负责人指定可列席参加。

第十二条 各办案机构一般程序案件必须经法制监督员书面审查,召开案件讨论会后,案件讨论情况和结果和《法制监督(核审)员初审意见书》附于案件卷宗,机构负责人在该案相关文书“机构意见”栏签字并加盖机构印章后,由法制监督(核审)员协助办案人员将案卷报局政策法规科进行二级核审。

第十三条 政策法规科负责对一般程序案件进行二级核审。

二级核审实行“一审一核”制,即由案件核审员进行审查,提出核审意见,填写《案件核审表》,随后交由政策法规科负责人核准提出意见,核审工作结束。

第十四条 二级核审机构应及时将核审意见或建议书面通知办案机构。

办案机构对核审意见或建议有异议,可要求复审;复审后仍有异议的,由政策法规科将案件的分歧意见提交局案审会讨论决定。

第十五条 案件核审完毕后,应当及时退卷。办案机构应将案卷、拟作出的处罚建议及核审意见报分管案件的局领导审查决定。

第十六条 局案审会直属于局长办公会,是我局审议案件和协调办案工作的非常设机构。案审会委员组成包括:局领导,政策法规科、反不正当竞争执法科、信用和网络交易监督管理科、市场规范管理科、质量计量标准认证认可科、食品生产流通安全监督管理科、食品餐饮安全监督管理科、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科、消费环境建设和广告监督管理科、价格监督检查科、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知识产权科、行政办公室、行政执法大队负责人、食品药品总监和党委办公室纪检监察工作人员。局长为组长、分管案件和法制工作的副局长为副组长,其中政策法规科、反不正当竞争执法科、行政执法大队、党委办公室纪检监察工作人员为常设人员,其他案审委员视案件情况确定出席人员。

局案审会办公室设在政策法规科,主任由政策法规科科长担任。

第十七条 局案审会审批案件包括:

(一)对个体工商户(自然人)拟处以1万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拟处以5万元以上罚(没)款(含没收非法财物价值)的;

(二)责令停产、停业的;

(三)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的;

(四)减轻处罚、罚没款延期或分期缴纳的案件;

(五)二级核审机构意见与办案机构意见有争议,经讨论、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案件;

(六)涉案财物的处理;

(七)涉及移送司法机关或者其它行政机关进行处理的案件;

(八)案情特别复杂或有其他特殊情况,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案件;

(九)对案件的处理可能在本辖区内引发连锁反应、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案件;

(十)其它需要案审会讨论决定的案件;

第十八条 对下列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案件,提请局长办公会集体讨论决定。

(一)拟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或者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合计金额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案件;

(二)拟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的案件;

(三)涉及重大安全问题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

(四)调查处理意见与案查会意见存在重大分歧的案件;

(五)因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后或举行听证后改变原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

(六)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认为应当提交集体讨论的案件。

第十九条 案审会由政策法规科组织召开。需召开案审会的,由政策法规科向案审会副组长口头或书面提请召开案审会,由案审会副组长与组长商议,决定召开案审会的,由政策法规科将案审会时间、地点、内容通知案审会成员、办案机构负责人、办案机构法制监督(核审)员或主要办案人员。

第二十条 罚没款金额在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案件,提交局案审会讨论前,由政策法规科负责人告知案审会组长(局长)参加会议。

第二十一条 案审会每月召开二次,也可根据案件时限、数量、紧急程度等因素临时确定。

第二十二条 提请案审会讨论的案件,办案机构或者核审机构必须在会前形成初步的意见、建议。未形成初步意见、建议的案件,案审会不予以讨论。

第二十三条 达到局案审会标准的案件,由办案机构负责人或案件承办人负责汇报案情及处罚建议。

第二十四条 案审会记录由政策法规科负责记录,参加会议的案审会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

案审会记录应由专人进行保管。

第二十五条 《法制监督员初审意见书》、《案件核审表》应与案件材料一起进行归档,办案机构不得将核审意见剔除。

负责案件核审的工作人员应及时将核审意见的有关材料整理,装订成卷,归档备查。

第二十六条 案件核审的时限,初审为3个工作日;二级核审普通案件为10个工作日;重大疑难和特殊案件的核审,经分管法制工作的局领导批准可延长至30日,并告知办案机构和有关人员。超过核审时限的,办案机构可向核审机构询问,也可直接向分管案件和法制工作的副局长或局长报告。

第二十七条 办案机构违反规定不将案件报送各级核审机构,或办案机构负责人在无核审机构核审意见的情况下,自行批准实施处罚的,局案审会有权予以纠正或者撤销,并依法追究承办部门和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二十八条 各级案件核审人员由于故意或重大过失,违反本规程规定,导致核审机构负责人填写错误的机构核审意见,造成错案或执法过错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核审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 办案机构、案件核审机构认为核审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核审、审批的,有权提出申请回避。

案件核审人员认为自己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有其他关系,应主动提出申请回避。

核审人员的回避由案件核审机构负责人决定;核审机构负责人的回避由局长决定。

第三十条 对需要报经上一级机关审批、备案的案件,依照案件审批权限以及备案通知履行报批手续。

第三十一条 本规程不尽事宜或与法律、法规有相抵触的规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规程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官市监[2017]68号《官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大案件评审合议规定〉的通知》同时废止。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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