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渡区中介招商鼓励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一、 背景依据
《官渡区中介招商鼓励办法(试行)》是为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创新招商引资工作方式,充分调动社会资源,提升招商引资工作成效,根据《云南省招商引资中介奖励办法》、《昆明市招商引资中介奖励办法》文件精神,结合官渡区实际情况,由官渡区商务和投资促进局牵头制定的。《办法》已按照相关流程经经法律顾问审核,征求省、市、区相关部门及企业代表意见,并通过“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政府”网站对《办法》进行全文公示,由区政府常务会、区委常委会审议通过。为便于社会公众更好地理解有关内容,现就《办法》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二、 主要内容
《办法》共分为六个部分:
第一部分明确了扶持对象:
对从区外新引进,工商及税收关系落户我区,符合我区产业导向,具有真实经营地址且对我区有实际经济贡献的企业(项目)的项目引荐人按相关规定及标准给予奖补。
项目引荐人指:与官渡区商务和投资促进局正式签订中介招商协议的企事业单位及社会组织(不含各级党政部门、企事业单位直属的下级单位、投资者本身、产权人及自然人)。企事业单位包括依法登记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包括依法设立的商会、协会、专业机构、产业联盟及其他社会团体。
第二部分对奖补条件及限制范围进行规定:
1. 引入项目需达到的4项条件
到位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引进境外资金,按资金到位当日的国家外汇牌价折合人民币计算);需符合官渡区重点产业发展方向和国家、省、市、区环保要求;为非财政性直接投资;已在官渡区辖区内落地(指企业工商、税务、统计等关系均在官渡区)。
2. 不属于鼓励范围的情况(3类)
基础设施建设(社会资本投资的项目除外)、房地产、矿产资源采选、发电、国家限制类(淘汰)产业、捐助资产等;餐饮娱乐企业(含三星级以下酒店、宾馆、茶楼、KTV、酒吧、洗浴中心等)、物业管理企业;凡超出项目备案或核准文件规定的建设期限、项目合同规定的资金到位的最后期限的项目。
第三部分明确奖补标准:
1. 内资企业:由区招商引资考核办认定后的(企业)项目,按照其实际外来投资到位资金的1‰给予引荐人奖补;单个项目各年度奖补累计总额(含额外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
2. 外资企业:由市商务局考核认定后的企业,自注册之日起1年内实际到位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50%)外资部分的2‰(按照即时汇率折算为人民币)给予引荐人奖补;单个项目各年度奖补累计总额(含额外补助)最高不超过60万元人民币。
3. 对引荐人的奖补除1‰和2‰外,对于引进“中国500强”、“国内民营企业100强”、中国零售业100强企业额外给予引荐人一次性10万元人民币的奖补;对于引进“世界500强”、全球零售业250强企业额外给予引荐人一次性15万元人民币的奖补。
第四部分是兑付程序:
按照备案、申报,经过公示后,公示、拨付四个流程进行。
第五部分明确扶持资金纳入区财政预算。
第六部分明确《办法》执行年限及相关要求。
三、 涉及范围
与官渡区商务和投资促进局正式签订中介招商协议的企事业单位及社会组织。
四、 与市级政策的区别(惠民利民举措)
与市级出台的政策相比:一是加大鼓励引进外资项目的力度,对于引进外资的奖补标准和最高限额均高于内资项目,市级政策对内外资奖补标准一致;
二是强化“招大引强”,对引进各类“500”强企业和行业龙头企业首次投资,额外给予的一次性奖补金额高于市级标准;
三是结合区级实际,奖补资金的最高限额略低于市级标准;
四是充分考虑招商成效,严格兑付程序。按相关流程报批,规定企业在注册登记后,正常经营三年内对我区年度实际经济贡献超过20万元后,分别按照4:6的比例分两次对引荐人进行兑付。
政策文件:官渡区中介招商鼓励办法(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