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校验办事指南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校验办事指南
一、受理范围
官渡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
二、办理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2月26日国务院令第149号)第二十二条:“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年校验1次;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3年校验1次。校验由原登记机关办理。”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床位在一百张以上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以及专科医院、疗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和专科疾病防治机构的校验期为三年;其他医疗机构的校验期为一年。医疗机构应当于校验期满前三个月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校验手续。”
三、实施机关
官渡区卫生健康局负责该行政事项的受理、审查并做出行政许可决定。
四、许可条件
(一)予以批准的条件:
已取得我区《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校验
(二)不予批准的情形: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可以根据情况,给予一至六个月的暂缓校验期:
1.不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2.限期改正期间;
3.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许可数量
无限制
六、受理形式和地点
窗口办理:官渡区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地 址: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国投大厦4号楼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咨询电话67159358、67159308
交通方式:可乘坐169路、174路、232路、252路、253路、A12路、D12路公交车到达。
办理网址:否
申请材料及办理流程详见附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校验办事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