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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索引号: 015117762-202112-489223 主题分类: 批准服务信息
发布机构: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19-12-31 13:02
名 称: 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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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办事指南

发布时间:2019-12-31 13:02 浏览次数: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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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办事指南

一、受理范围

官渡区发证医疗机构有X射线影像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二、办理依据

1.《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8条;

2.《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4条。

三、实施机关

官渡区卫生健康局负责该行政事项的受理、审查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四、许可条件

(一)予以批准的条件

1.放射诊疗许可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原则,一个医疗卫生单位只向一个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申报办理放射诊疗许可证,不作重复申请。

发证三原则:

1)区级仅限X射线影像诊断许可;

2)放射诊疗许可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一致的原则,即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由哪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放射诊疗许可证就由哪级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3)放射诊疗许可按分类许可的管理规定,医疗卫生单位同时具有几种放射工作时,单位应以最高一级的放射工作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的原则;

2.医疗机构具有经核准登记的医学影像科诊疗科目;

3.具有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的放射诊疗场所,配套设施;

4.具有质量控制与安全防护专(兼)职管理人员和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

5.产生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的,具有确保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达标排放的处理能力或者可行的处理方案;

6.具有放射事件应急处理预案;    

7.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人员应当具有专业的放射影像医师;有医用X射线机或CT机等设备;

8.工作场所应当配备工作人员防护用品和受检者个人防护用品;场所入口处,应设有电离辐射警告标志和工作指示灯。

法律依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6、7、8、9、10条、《云南省放射诊疗许可管理办法》第15、16、17条。

(二)不予批准的情形

未达到《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6、7、8、9、10条、《云南省放射诊疗许

可管理办法》第15、16、17条规定。

五、许可数量

无限制

六、受理形式和地点

办理地址: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国投大厦4号楼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咨询电话6715935867159308

交通方式:可乘坐169路、174路、232路、252路、253路、A12路、D12路公交车到达。

办理网址:否

    申请材料及办理流程详见附件《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办事指南》。

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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