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官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餐饮服务单位复工复产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昆明市官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餐饮服务单位复工复产的指导意见
根据《云南省发布关于做好企业复工复产和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要求,疫情防控措施落实到位,风险隐患排查彻底,安全培训到位的企业可复工有序恢复生产。为落实该通知要求,官渡区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发布《关于做好企业复工复产有关事项的通告》。按照上述要求,为加强餐饮服务单位疫情防控管理工作,现提出官渡区餐饮服务单位复工复产指导意见。
一、 复工原则
在严格落实区防控领导小组下发的《关于做好企业复工复产有关事项的通告》的基础上,餐饮服务单位要履行疫情防控主体责任,秉承“谁经营、谁用工、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做好企业疫情防控组织领导、全体人员健康管理、防护物资和消杀防疫完备方可申请开工。各餐饮服务单位要根据疫情防控需要,除为全体从业人员配备口罩、手套、测温仪等防护物品和洗手液、消毒水等消杀用品以外,对全体从业人员的身体条件完全了解,对近期全体从业人员外出情况和接触史完全掌握。既要保证餐饮环节食品安全,也要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承担社会责任。
二、 复工条件
(一)单位复工条件
1. 制定疫情防控方案,建立餐饮服务单位主要负责人(法人)负总责的疫情防控工作机制,形成单位负责人(法人)--管理层--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从业人员“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疫情防控全员责任体系;
2. 成立疫情防控小组,开展人员管控、环境消毒、疫情宣传及防控、物质筹备等方面工作,以上各方面工作都应有细化的防控措施,并逐级落实防控人员;
3. 建立全环节、全流程疫情防控台账。包括(但不仅限于)人员管控台账、环境清洗消毒台账、物资筹备台账、疫情宣传及防控台账、人员体温测量及身体状况登记台账、食品购进验收及索证索票台账等。
(二)人员复工条件
1. 建立全员健康台账。包括所有在岗、返岗员工的姓名、籍贯、近期旅居史、健康状况、住址及联系方式等详细信息。尤其是应重点摸排所有湖北籍、有湖北或其他疫情较重地区旅居史、与疫区人员有密切接触史的员工情况。
2. 严格执行返岗人员健康申报制度。所有返岗人员必须主动向用工单位提交健康申报表。对来自疫情重点地区人员,须单独隔离观察14天,确认健康后方可返岗。要采取错峰返岗措施,非关键岗位人员可延后返岗,在湖北的职工暂缓返岗。
(三)物资保障条件
复工复产前必须备齐防控物资,并建立防控物资储备台账,防控物资包括但不限于:
1. 口罩(防护用品)储备标准
普通防护型口罩按照2个/人/天,应满足30日内本餐饮服务单位所有人员使用量;医用外口手术防护型口罩(如:N95)按照1个/人/天,应满足30日内本餐饮服务单位所有人员使用量。以上两种储备标准至少满足一种。
2. 体温检测设备(监测设备)配置标准
无接触式测温设备。按照1套/50人的数量进行储备,测温设备要求使用规范,测量准确。
3. 消毒水(消杀用品)储备标准
保障从业人员日常清洗、消毒用品用量的基础上,应当增加洗手液、清洗剂、消毒液等用品的储备量,保持库存满足15日使用的储备量。
餐饮服务单位加工场所(含食品仓库和非食品仓库)、经营区域内使用的消毒液等消杀用品,应当保持库存满足30日(日均消毒2次)使用的储备量。
三、 复工申报材料及审批流程
(一)申报材料
1. 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复工承诺书;
2. 个人健康信息承诺书;
3. 复工健康申报表;
4. 企业复工人员排查情况统计表;
5. XX公司(企业)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方案;
6. 企业复工复产备案表;
7. 防控物资储备量清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名称、规格、库存数量);
8. 其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及所在地街道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审批流程
1. 餐饮单位复工复产审批流程按照《关于做好企业复工复产有关事项的通告》规定执行。
2. 为保障群众生活必需已先期复工复产的餐饮服务单位按照要求对照上述标准内容进行提交,完善审批和管理手续;尚未达标的餐饮服务单位,应完善材料、采购配置相关设施设备,并在5日内向需所在地街道上报,按流程完成审批。因物资采购困难及其他特殊情况无法在5日内完善达标的,由所在地街道酌情给予适当延期,在规定期限内仍未达标的,应停业整顿,直至落实达标方可复工复产。
四、 复工后的管理
(一)全区所有餐饮服务单位从2月6日起暂停厅面服务,不再为顾客提供堂食,在疫情得到有效控制后(以区人民政府发布时间为准)再恢复正常营业。
(二)在此期间餐饮单位可根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依法依规通过网络第三方平台开展网络食品经营。不得自行开展外卖配送服务。
(三)开展网络食品经营的餐饮服务单位必须严格落实疫情防控责任,要做到(但并不限于)以下七条:
1. 诚信经营。要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严格落实疫情防控各项措施,保障餐饮食品安全;
2. 严格进货查验。采购食品原料要落实索证索票制度,查验畜禽产品检疫合格证,不采购来源不明的禽畜肉类及制品,严禁加工售卖经营野生动物及产品,严禁在餐饮服务场所内饲养和宰杀畜禽;
3. 严格从业人员的卫生管理。所有从业人员应当持有效健康证上岗并做好每日健康检查,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严格洗手消毒,穿戴整洁的工作衣帽,戴口罩和一次性手套,勤洗澡、勤换衣、勤理发、勤剪指甲、勤洗手。在开始工作前、上卫生间后、处理弄污的设备或饮食用具后、处理禽肉或餐厨废弃物后及从事任何可能会污染双手的活动后均应洗手。生产加工的服装、鞋帽、口罩、手套等要整洁干净。
4. 严格落实体温检测制度。对从业人员要实行每日健康监测制度,建立从业人员体温及身体状况监测登记本,一旦发现从业人员有发热、乏力、咳嗽、胸闷及腹泻、咽部炎症等病症的,应立即停止工作,及时处置;对前来进行外卖配送的人员应进行体温测量,发现发热者应禁止进入餐厅取餐配送。
5. 严把加工制作关。热食加工过程要烧熟煮透,中心温度要达到70度以上,生食、冷食和自制饮品严格专间或专区操作,专人、专设备、专工具加工;
6. 严把清洗消毒关。严格餐饮具、工具、用具的清洗、消毒和保洁,确保餐饮具、工具、用具清洗消毒后才能使用。直接接触入口食品的一次性餐饮具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7. 严格做好环境卫生清洁消毒工作,保持经营环境场所的清洁卫生。每天开业前、运行中、营业结束时,均应做好环境卫生的清洁消毒,并做好清洁消毒记录。
(四)其他规定
1. 提供餐饮服务的酒店,不得为顾客提供堂食,住宿客人用餐由酒店统一制作并送至客房。
2. 超市内有就餐餐位的区域一律不得对顾客开放,只能提供打包或外卖服务。
3. 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应采取分时段供餐或分餐方式,避免集体用餐。单位食堂只能供本单位用餐,不得对外供餐配送。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