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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117762-202112-476736 主题分类: 区政府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政府 有效性:
发布日期: 2020-02-10 15:00 废止日期:
文号: 官市监〔2020〕9号 关键字:
名 称: 昆明市官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复工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昆明市官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复工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2-10 15:00 浏览次数: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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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官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复工的指导意见

根据《云南省发布关于做好企业复工复产和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要求,疫情防控措施落实到位,风险隐患排查彻底,安全培训到位的单位可复工有序恢复生产经营。为落实该通知要求,官渡区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发布《关于做好企业复工复产有关事项的通告》。按照上述要求,为加强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疫情防控管理工作,现提出疫情防控期间官渡区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复工指导意见。

一、 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复工原则

在严格落实区防控领导小组下发的《关于做好企业复工复产有关事项的通告》的基础上,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要履行疫情防控的主体责任,秉承谁经营、谁用工、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做好单位疫情防控组织领导、全体人员健康管理、防护物资和消杀防疫完备方可申请开工。各单位要根据防疫需要,除为职工配备口罩、手套、测温仪等防护物品和洗手液、消毒水、酒精等消杀用品以外,对自己及员工的身体条件完全了解,对近期员工外出及接触史完全掌握,不仅保证食品安全,同时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承担社会责任。

二、 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复工条件

(一)组织领导

1. 制定疫情防控方案,建立单位主要负责人负总责的疫情防控工作机制,形成从单位负责人单位管理层--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从业人员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疫情防控全员责任体系。

2. 成立疫情防控小组,进行人员管控、环境消毒、疫情宣传及防控、物质筹备等方面工作,以上各方面工作都应有细化的防控措施,并逐级落实防控人员。

3. 建立全环节、全流程疫情防控台账。包括(但不仅限于)人员管控台账、环境清洗消毒台账、物资筹备台账、疫情宣传及防控台账、人员体温测量及身体状况登记台账、食品购进验收及索证索票台账等。

(二)人员健康管理条件

1. 建立全员健康台账。包括所有在岗、返岗员工的姓名、籍贯、近期旅居史、健康状况、住址及联系方式等详细信息。尤其是应重点摸排所有湖北籍、有湖北或其他疫情较重地区旅居史、与疫区人员有密切接触史的员工情况。

2. 严格执行返岗人员健康申报制度。所有返岗人员必须主动向用工单位提交健康申报表。对来自疫情重点地区人员,须单独隔离观察14天,确认健康后方可返岗。要采取错峰返岗措施,非关键岗位人员可延后返岗,在湖北的职工暂缓返岗。

3. 加强员工卫生防疫防控知识普及教育,对工作区域常态化开展卫生清扫和消毒杀菌;人员防护必须到位,向员工发放口罩并督促佩戴,避免群体聚集活动;如有员工出现发热、咳嗽等症状,第一时间送往医院发热门诊检查。

(三)物资保障条件

复工复产前必须备齐防控物资,并建立防控物资储备台账,防控物资包括但不限于:

1. 口罩(防护用品)储备标准

普通防护型口罩按照2//天,应满足30日内本单位所有工作人员使用量;医用外口手术防护型口罩(如:N95)按照1//天,应满足30日内本单位所有人员使用量。以上两种储备标准至少满足一条。

2. 体温检测设备(监测设备)配置标准

无接触式测温设备。按照1/50人的数量进行储备,测温设备要求使用规范,测量准确。

3. 消毒水(消杀用品)储备标准

保障本单位所有工作人员日常清洗、消毒用品用量的基础上,应当增加洗手液、清洗剂、消毒液等用品的储备量,保持库存满足15日使用的储备量。

食品生产经营区域内使用的消毒液等消杀用品,应当保持库存满足30日(日均消毒2次)使用的储备量。

4. 生产经营的物资 按照能满足连续生产的工作量进行准备,要能实现食品质量安全信息可查询、来源可追溯、过程可控制、责任可追究,确保生产经营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有关规定要求。

三、 复工申报备案材料

(一)申报备案材料

1. 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复工承诺书;

2. 个人健康信息承诺书;

3. 企业复工健康申报表;

4. 企业复工人员排查情况统计表;

5. XX公司(企业)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方案;

6. 企业复工复产备案表;

7. 防控物资储备量清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名称、规格、库存数量);

8. 其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及所在地街道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申报流程

1. 按照《关于做好企业复工复产有关事项的通告》规定执行。

2. 为保障群众生活必需已先期复工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须按照要求对上述内容进行提交,完善审批和管理手续;尚未达标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完善材料、采购配置相关物资设备,并在5日内向所在街道上报,按流程完成审批。因物资采购困难及其他特殊情况无法在5日内完善达标的,由所在地街道酌情给予适当延期,在规定期限内仍未达标的,应停业整顿,直至落实达标方可复工。

四、 复工后的日常管理要求

1. 加强对全体工作人员防疫及食品安全知识的培训,每天对工作人员进行体温检测,发现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症状的,依有关流程及时报告,妥善处理,迅速采取隔离防护措施。对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 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对确诊或疑似病例的追踪调查,详细了解、提供所涉及人员情况,并采取必要措施。

3. 加强工作人员用餐管理。必须坚持防疫优先、安全第一原则,结合实际,采取分散用餐、错时供餐、打包配餐等方式供餐就餐。自用食堂只能供本单位用餐,不得对外供餐配送。食堂要严格落实内部环境及进出食堂人员的防控措施,严把食品原料入口关,确保用餐健康安全。

4. 复工后,市场监管部门将按照《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等规定开展监督检查,对于没有落实上述内容擅自复工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将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严肃处理。请各单位认真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配合政府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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