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官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单位复工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昆明市官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单位复工的指导意见
根据云南省委省政府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关于做好企业复工复产和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要求,疫情防控措施落实到位,风险隐患排查彻底,安全培训到位的单位可复工有序恢复生产经营,官渡区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发布了《关于做好企业复工复产有关事项的通告》。为加强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环节疫情防控管理工作,现提出官渡区辖区内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单位复工指导意见及相关要求。
一、 复工原则
在严格执行官渡区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关于做好企业复工复产有关事项的通告》的基础上,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单位要切实履行疫情防控的主体责任,坚持“谁用工、谁经营、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做好疫情防控组织领导、全体人员健康管理、防护物资和消杀防疫完备方可申请开工。各单位要根据防疫需要,除为员工配备口罩、手套、测温仪等防护物品和洗手液、消毒水、酒精等消杀用品以外,对员工的身体状况完全了解,对近期员工外出及接触史完全掌握,不仅保证药品、医疗器械质量安全,同时对社会和公众负责,切实承担社会责任。
二、 复工条件
(一)单位复工条件
1. 药品、医疗器械生产单位复工要求。
(1)制定疫情防控工作方案。拟复工复产药械生产单位必须建立健全疫情防控管理体系,制定复工疫情防控工作方案。疫情防控方案必须明确并科学安排复工时间、返岗人员数量和来源、生产计划、原料采购、物流运输、健康检查制度、疫情防控措施及应急预案等内容。要成立组织领导机构,明确各项工作的责任人员和工作职责,并承诺严格按方案执行。
(2)做好宣传教育和培训。拟复工复产药械生产单位应在办公区、生产车间、餐厅、员工宿舍进出口等醒目位置设置横幅标语、电子屏或宣传栏,制作“致员工的一封信”,宣传防疫内容。应借助新媒体加强宣传,包括单位网站、微博、微信、抖音等,建立微信群,第一时间传递防疫相关信息。
(3)开展人员摸排及隔离观察。拟复工复产药械生产单位应当分批分期、有序安排外地员工返岗,并做好返岗人员信息登记,登记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性别、年龄、拟返昆时间(具体到某日某时)、到达地点(机场、火车站等)、返昆后居住地点(具体到门牌号)等信息。
复工复产单位要提前进行通知,严禁疫情高发地区员工返昆复工。对外地返昆员工,以及确诊病例的密切接触者要采取居家或暂住场所隔离的方式隔离观察15天以上,每天进行两次健康监测。隔离期内不允许外出,严禁集会、聚餐、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严禁到商场、超市等人员密集场所。隔离人员隔离期满经身体健康检测正常后,方可返岗正常上班。
(4)加强环境卫生整治。拟复工复产药械生产单位在复工前要对所有办公场所、生产车间、职工宿舍(公寓)、通勤车辆及公共区域(如公共浴室、卫生间、盥洗池、楼道及其他封闭空间)进行不少于2次的消毒和环境治理。要设置废弃口罩、手套等防护用品集中回收处置设施,做好垃圾分类转运处理,符合环保处置要求。所有工作场所,包括员工集体宿舍,保证自然对流通风,若自然通风不足,须安装足够的机械通风装置(排气扇),确保充分通风透气。
(5)加强体温监测。所有进出人员必须戴口罩。在厂区人员及车辆入口、生活区入口设置体温检测点,专人负责对单位员工及外来人员(包括新工入职)测量体温并做好登记,发现体温异常者,一律阻止进入厂区,并劝导其前往就近的发热门诊就诊。
(6)严格人流物流管控。摸排与生产有关的上下游物流单位的车辆和人员信息,对于来自或途经疫情高发地区的车辆和人员,暂缓开展相关业务。对外来车辆及司乘人员、随行人员,要指定停留区域,严禁与厂区人员密切接触。对于来自其他地区的车辆和人员提前提醒其做好自身防护。在物流车辆进出处,提前做好消杀、测温等防控保障准备工作。
(7)科学调配生产计划。拟复工复产药械生产单位应根据市场需求和生产条件,科学安排疫情期间的生产计划,按需组织生产和物料采购,减少人员大范围流动,降低疫情输入风险。对于原料、物料采购必须来自疫情高发地区的生产和销售计划暂缓安排。
(8)强化安全生产保障。疫情期间,安全生产保障必须严格到位。拟复工单位需提前做好设备检查、安全隐患排查,全面摸清安全现状和风险点,做到发现一处,记录一处,整改一处,彻底消除安全隐患。并做好员工安全生产教育工作,对隐患排查不彻底、问题整改不到位的单位,不许复工。
2. 药品、医疗器械经营单位复工条件。
(1)制定疫情防控工作方案。拟复工药械经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疫情防控管理体系,制定复工疫情防控工作方案。疫情防控方案必须明确并科学安排复工时间、返岗人员数量和来源、采购计划、物流运输、健康检查制度、疫情防控措施及应急预案等内容。要成立组织领导机构,明确各项工作的责任人员和工作职责,并承诺严格按方案执行。
(2)做好宣传教育和培训。应在办公区、经营场所等醒目位置设置宣传栏,宣传防疫内容。应借助微信、微博等新媒体加强宣传,建立微信群,第一时间传递防疫相关信息。
(3)开展人员摸排及隔离观察。应当分批分期、有序安排外地员工返岗,并做好返岗人员信息登记,登记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性别、年龄、拟返昆时间(具体到某日某时)、到达地点(机场、火车站等)、返昆后居住地点(具体到门牌号)等信息。
复工单位要提前进行通知,严禁疫情高发地区员工返昆复工。对外地返昆员工,以及确诊病例的密切接触者的密接者要采取居家或暂住场所隔离的方式隔离观察15天以上,每天进行两次健康监测。隔离期内不允许外出,严禁集会、聚餐、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严禁到商场、超市等人员密集场所。隔离人员隔离期满并经身体健康检测正常后,方可返岗正常上班。
(4)开展体温监测。所有人员进出必须戴口罩。在办公、经营场所入口设置体温检测点,专人负责对单位员工及外来人员、消费者测量体温并做好登记。发现体温异常者,一律阻止进入,并劝导其前往就近的发热门诊就诊。
(5)加强经营场所环境卫生整治。拟复工药械经营单位在复工前要对办公场所、经营场所、公共区域(如卫生间、楼道及其他封闭空间)进行不少于2次的消毒和环境治理。要设置废弃口罩、手套等防护用品集中回收处置设施,做好垃圾分类转运处理,符合环保处置要求。所有工作场所保证自然对流通风,若自然通风不足,须安装足够的机械通风装置(排气扇),确保充分通风透气。
(二)人员复工条件
严格执行返岗人员健康申报制度。所有返岗人员必须如实填写《个人健康信息承诺书》和《复工人员健康申报表》两张表并主动向单位提交。对来自疫情重点地区人员,必须单独隔离观察14天,确认健康后方可返岗。
(三)防疫物资保障条件
复工复产前必须备齐防控物资,并建立防控物资储备和使用台账,防控物资包括但不限于:
(1)储备足够数量的口罩:按照生产经营期间每人每天2个口罩进行储备,储备量不得低于30天全体员工的使用量,确保每一名员工均能按规定佩戴。
(2)配备符合规定的体温检测设备:体温检测设备要以满足被测人员排队等待检测时间不超过10分钟的标准进行配置。如员工不多,按每50人配备一支测温枪(额温枪);员工较多的生产经营单位应配备红外成像测温设备,以满足员工体温检测需求。
(3)储备足够的消毒用品:在保障员工日常清洗、消毒用品用量的基础上,应当增加洗手液、清洗剂、消毒液等用品的储备量,应按照不低于所有员工、所有工作场所每天消毒两次以上的数量进行储备。
(4)有条件的单位可设置隔离室,配备必要的防护服、护目镜等防护用品,做好突发情况应对准备。
三、 复工审批材料及流程
(一)申报材料
1. 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复工承诺书;
2. 个人健康信息承诺书;
3. 复工健康申报表;
4. 企业复工人员排查情况统计表;
5. XXX公司(企业)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方案;
6. 企业复工复产备案表;
7. 防控物资储备量清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名称、规格、库存数量);
8. 其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及所在地街道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申报流程
1. 按官渡区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关于做好企业复工复产有关事项的通告》执行。
2. 为保障群众生活必需已先期复工的药械生产经营单位须按照要求对上述申报材料进行提交,完善申报审批手续;尚未达标的,应尽快完善申报材料、采购配置相关设施设备,并在5日内向所在地街道上报,按流程完成审批。因物资采购困难及其他特殊情况无法在5日内完善达标的,由所在地街道酌情给予适当延期,在规定的延长期限内仍未达标的,应停厂停业整顿,直至落实达标,方可复工复产。
四、 复工后的疫情防控管理
(一)广泛开展宣传教育和培训
员工复工后,复工复产单位首先要开展疫情防控教育,开辟宣传栏,利用现有电子屏等设备滚动播放防控教育内容。提高员工对疫情防控的认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做好自身防护,消除恐慌心理。
(二)强化人员管控及健康监测
1. 注意个人防护。按要求佩戴口罩,注意手卫生,使用流动水和洗手液洗手,与人交流保持1.5米以上距离。
2. 落实日常隔离。疫情期间原则上不安排集体住宿,有条件的单位可安排员工单间居住,无条件的尽量减少同房间入住人数,注意做好住宿的定时消毒。尽量避免集体会议,如有事商议可采用线上联系、视频会议或电话会议,必须当面商议的双方必须带口罩。
3. 开展健康监测。所有人员必须佩戴口罩方可进出生产经营场所,并在单位入口进行体温检测,安排专人每天对员工进行两次体温检测,凡有外来人员(包括新工入职、外来业务人员、访客、消费者)进入必须测量体温,对体温异常人员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测量温度、是否有发热、咳嗽等症状等。发现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症状的,必须依有关流程及时报告,妥善处理,迅速采取隔离防护措施。对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4. 做好动向跟踪。药械生产经营单位要加强对下班员工的动向及其所接触人员情况进行跟踪了解,及时掌握相关情况。员工本人及其家人如有与确诊病例、疑似病例密切接触的情况应及时如实报告,并采取隔离消毒措施。
(三)强化日常管理及消毒通风
1. 减少聚集性活动。单位严格落实职工个人防护措施,规范岗位工作秩序,合理安排轮岗排班,减少单班在岗人数,做到职工在岗和工余少流动、不聚集、不串岗。减少10人以上会议(人员间隔距离1.5米)。空调工作场所每周对新风房、过滤网等进行清洁、消毒二次以上。对电梯间、电梯按纽、楼梯扶手、门把手等重点关键部位进行日常清洁、消毒,醒目处张贴提示,提醒使用人避免直接接触。
2. 做好单位内密闭场所的通风。做好生产、经营和办公场所每天不少于两次的定时消毒。建议每天派专人对重点区域进行预防性消毒,严格按照使用说明书上推荐的浓度和方法进行喷洒消毒,确保使用安全。
3. 加强员工就餐管理。有单位食堂的,要加强对食堂工作人员健康监测,食堂餐厅加强日常消毒与通风。采取分散就座、错时供餐、打包配餐等方式供餐就餐,减少说话交流。自用食堂仅供本单位用餐,不得对外供餐配送。食堂要严格落实内部环境及进出食堂人员的防控措施,严把食品原料入口关,确保用餐健康安全。没有食堂的,集中订餐,独立分餐,避免员工集聚用餐。
(四)零售药店要建立疫情防控期间购买发热、咳嗽药品人员信息登记报告制度并严格执行
各零售药店要充分发挥一线工作人员作用,配合做好疫情防控摸排和宣传工作,积极向购药人员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劝导患者及时就诊,并做好健康自我管理、口罩佩戴、家庭清洁消毒等防护宣传工作。同时对购买发热、咳嗽药品的人员要做好信息登记工作,填写零售药店购买发热、咳嗽药品信息登记表。对拒绝提供相关信息的暂不销售药品。
(五)各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单位有责任和义务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确诊或疑似病例的追踪调查,详细了解、提供所涉及经营区域人员情况,并采取必要措施。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