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官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产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昆明市官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产的指导意见
依据云南省委省政府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印发的《关于做好企业复工复产和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及官渡区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印发的《关于做好企业复工复产有关事项的通告》要求,现将官渡区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产有关事项提示如下:
一、 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产基本条件
拟复工复产的个体工商户,必须落实官渡区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印发的《关于做好企业复工复产有关事项的通告》的各项要求,同时必须做到以下几点:
(一)制定疫情防控方案。由经营者全面负责,明确防控措施和责任人。
(二)员工排查到位。对来自或去过疫情重点地区或有密切接触史的员工建立“一人一档”,确保其隔离观察15天并经身体健康检测正常后方可上岗。
(三)做好宣传教育。应在经营场所等醒目位置宣传防疫内容,督促工作人员戴口罩。
(四)每日监测工作人员体温。
(五)做好经营场所的通风、消毒和卫生管理。
(六)建立工作人员健康台账、防疫防控物资库存和管理使用台账、人员体温监测台账等。
(七)根据员工数量和防控需求,配备充足并有一定库存量的防疫防控物资,原则上不少于15天的储备量。
1. 口罩数量。普通防护型口罩按照2个/人/天、医用外科手术防护型口罩(如:N95)按照1个/人/天的使用量进行储备。
2. 无接触式测温设备。体温检测设备按照不少于1套/50人的数量进行储备。测温设备要求使用规范,测量准确。
3. 消毒设施用品。按照每天全体工作人员所需及全部经营场所每天消毒2次的数量进行储备。
二、 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产审批流程
(一)复工复产需提交的申请材料
1. 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复工承诺书;
2. 个人健康信息承诺书;
3. 复工健康申报表;
4. 企业复工人员排查情况统计表;
5. XX公司(企业)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方案;
6. 企业复工复产备案表。
(二)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产审批流程
2020年2月10日以后,全区个体工商户,在具备上述条件的情况下,须提前2个工作日向所在地街道提出复工申请,提交相关材料,由街道对个体工商户递交的复工复产申请进行初审后,对接行业主管部门共同进行现场核查批准同意后,上报区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备案,由行业主管部门向个体工商户下发复工复产通知书后,方可复工复产。
依据《行政许可法》关于“谁许可、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对部门分工明确如下:
取得营业执照后必须经过其他行业主管部门的审批(或备案)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的个体工商户,由承担审批(或)备案的行业主管部门和属地街道联合审核批准同意后,由行业主管部门上报区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备案,由行业主管部门向个体工商户下发复工复产通知书后,方可复工复产。
取得营业执照后无须取得其他行业主管部门的审批(或备案)即可开展经营活动的个体工商户,由属地街道和市场监管所联合审核批准同意后,由区市场监管局上报区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备案,由市场监管所向个体工商户下发复工复产通知书后,方可复工复产。
三、 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产后的要求
1. 对经营场所进行全面卫生清理和彻底消杀;
2. 督促进入经营场所的工作人员及消费者佩戴口罩;
3. 每天监测工作人员身体状况并做好记录;
4. 应采取分时段供餐或分餐方式,避免集体用餐。单位食堂只能供本单位用餐,不得对外供餐配送。不得组织人员聚餐;
5. 减少不必要的各种大型集会和大型会议等活动,不召开≥15人的会议。尽可能压缩会议时间或采用视频会议等方式;
6. 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对确诊或疑似病例的追踪调查,详细了解、提供所涉及的人员情况,并采取必要措施;
7. 落实疫情防控的其他要求。
四、 严格落实工作责任
(一)强化个体工商户防控主体责任。按照“谁经营、谁用工、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各个体工商户要严格落实防疫防控要求,按照规定执行报告制度。工作人员数量、健康状况如有变化,及时向所在街道报告。对因防控工作落实不到位、瞒报漏报疫情造成一定社会影响或危害的个体工商户,将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二)强化属地和部门责任。各街道要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管责任,督促、指导、协助个体工商户强化防疫防控措施。同时要加强对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产的帮扶力度,协调解决其生产经营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支持个体工商户顺利复工复产、扩大生产经营。
(三)加强监督管理。属地街道要依法依规对个体工商户开展监督检查,行业主管部门要依法查处个体工商户的违法违规行为。
五、 行业主管部门对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产有其他要求和规定的,须一并执行。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