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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117762-202012-350804 主题分类: 疫情防控
发布机构: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20-03-26 18:09
名 称: 云南发布14号通告:《关于进一步加强境外疫情输入防控工作的通告》
文号: 关键字:

云南发布14号通告:《关于进一步加强境外疫情输入防控工作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0-03-26 18:09 浏览次数:89
字号:[ ]

中共云南省委  云南省人民政府

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

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

通  告


第14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境外疫情输入防控工作的通告


     根据当前疫情发展态势,为进一步加强境外疫情输入防控工作,现通告如下:

     一、自2020年3月27日零时起,14天内有境外旅居史从航空口岸入境来滇人员(包括入境中转人员),由第一入境地组织实施集中隔离观察14天,并进行核酸检测。隔离及隔离观察期间产生的转运费用、食宿费用自理。经自愿自费进行2次核酸检测呈阴性及1次血清抗体检测呈阴性的入境人员,可以在集中隔离7天后,再居家隔离7天。

     二、加强边境口岸疫情防控,严格落实属地责任,发挥边境联防联控机制作用,按有关规定对入境人员实施分类管理。对持护照或14天内有第三国旅居史、从陆路口岸入境的人员,由入境地组织实施集中隔离观察14天,并进行核酸检测。隔离及隔离观察期间产生的转运费用、食宿费用自理。经自愿自费进行2次核酸检测呈阴性及1次血清抗体检测呈阴性的入境人员,可以在集中隔离7天后,再居家隔离7天。

     三、所有计划入境来滇人员,要在抵达之前3天向机关企事业单位、宾馆酒店、社区(村组)或家庭成员报告入滇信息,收到相关信息的单位或家庭成员应及时向社区(村组)报告。

     四、海关对境外入滇人员做好口岸卫生检疫,对新冠肺炎确诊病例、疑似病例、密切接触者及有发热或呼吸道症状等入境人员,及时移交口岸所在地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留观和隔离治疗,确保分类转送、无缝对接。对边检、海关、机场、火车站、社区等各个环节排查的14天内有境外旅居史的入境来滇人员,采取“点对点”闭环运作,转运至当地集中隔离观察点。

     省应对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第12、13号通告继续执行,相关规定与本通告不一致的,以本通告为准。


云南省应对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

2020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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