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前提和条件
国务院于2011年1月21日发布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云南省人民政府于2015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云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昆明市人民政府于2015年6月19日印发了《昆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指导意见》(昆政办〔2015〕104号)。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有着较为完备的法律支撑,要征收国有土地上的房屋须满足以下前提条件:
一、开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须满足“四规划一计划”
根据《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云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95号)等法律法规,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要符合“四规划、一计划”,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扶贫搬迁、保障性安居工程、旧城区改造、成片开发建设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因此,在对国有土地上房屋进行征收前,项目平台公司应先行向发改、自然资源(原国土、规划)等相关职能部门申报“四规划、一计划”相关审批材料,由发改、自然资源等部门审批并出具相关审查意见。不满足“四规划、一计划”条件的项目,应暂缓征收。
二、开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须满足公共利益的需要
国务院于2011年1月21日发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中第二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第八条规定:“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作出的修改,并于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新《土地管理法》对公共利益符合的情形进行了更加细化的说明,新《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第四十五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可以依法实施征收:(一)军事和外交需要用地的;(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区综合服务、社会福利、市政公用、优抚安置、英烈保护等公共事业需要用地的;(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扶贫搬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需要用地的;(五)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的;(六)法律规定为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其他情形。前款规定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建设活动,还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第(五)项规定的成片开发并应当符合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在今后的城市更新改造工作中,征收土地将有严格的限制,不能随意征收。改造项目需要符合新法规定的上述六种公共利益的需要情形之一时才能进行。《土地管理法》的修改,实质上通过列举方式进一步明确了土地征收的范围,对城市更新改造工作是否能征收土地做了进一步的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