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政府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规则的通知(解读)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政府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规则的通知(解读)
一、背景及依据
为进一步做好官渡区人大代表建议、批评、意见和政协提案的办理工作,提高办理工作质量,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18〕39号)《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实施办法的通知》(昆政发〔2019〕45号)等相关文件的规定,结合官渡区实际,在充分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经区政府同意,印发《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政府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规则的通知》。
二、主要内容
本规则主要由六章四十条细则构成。
(一)第一章 总则,明确了办理指导思想、主体、范围及要求。
办理主体: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有关部门和单位。
范围:上级人大、政府和政协交办的建议、提案;区人大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或闭会期间向区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与官渡区人民政府工作有关的建议;提案人在区政协全体会议或闭会期间提出的与官渡区人民政府工作有关的提案;人大代表、提案人在视察、调研、检查等活动中提出的与官渡区人民政府工作有关的书面意见和建议。
(二)第二章 办理工作机构职责,明确了区政府、区政府办及承办单位的主要职责。
承办单位主要职责:承办单位应建立健全建议、提案办理工作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负主责、综合部门总协调、业务部门具体办、专人负责抓落实的“五级责任制”;严格落实定职责、定任务、定人员、定时限、定要求的“五定要求”;完善办理工作制度,建立办理工作台账,将建议、提案办理纳入年度工作计划,保障工作经费,定期向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府、区政协报告本单位办理工作情况。
(三)第三章 办理要求,明确了分工、时限、格式等要求。
时限:建议、提案一般应在正式交办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并答复人大代表、提案人。对办理难度较大、综合性较强、涉及面较广,在上述时限内不能完成办理并答复的,书面报经交办单位同意后,可延长办理时限,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上级人大、政府、政协交办至官渡区人民政府办理的建议、提案的答复时限,按具体交办通知要求处理。
(四)第四章 办理程序,明确了交办、签收、承办、调研、办理协商、答复面商、审核、答复、送达、反馈、公开等程序规范。
答复面商:承办单位在正式答复人大代表和提案人之前应当与之面对面进行协商,提交答复文本初稿并听取人大代表和提案人的意见建议,完成面商工作后,方可正式行文答复。因特殊原因不能与代表、提案人进行直接面商的,或与代表、提案人无法取得联系的,应当记录详细情况并及时将情况报区政府目督办、区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委或区政协提案委。
(五)第五章 激励与问责,将建议、提案办理工作列入各承办单位目标绩效考核内容,并对通报表扬、通报批评的具体情形进行了明确。
由区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委、区政协提案委会同区政府目督办对各承办单位进行综合考评,将考核结果纳入结果运用,并作为表彰先进、通报批评有关单位和工作人员的依据。
(六)第六章 附则。
本工作规则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规则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则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