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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117762-202005-297110 主题分类: 文字解读
发布机构: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20-08-28 11:25
名 称: 关于《官渡区改革完善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障实施方案》解读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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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官渡区改革完善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障实施方案》解读材料

发布时间:2020-08-28 11:25 浏览次数: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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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出台背景和依据

(一)出台背景。2020年2月28日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出台了《关于印发昆明市改革完善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障实施意见的通知》,要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作为落实改革完善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工作责任主体,要加强组织领导,周密安排,明确职责分工,切实做好辖区内被征地人员身份确认、补助条件审查、参保经办等工作。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全面准确地宣讲改革完善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障政策,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做到公开公正、阳光操作,防止群体性上访和重大舆情事件的发生。要对保障范围严格把关,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人员纳入补助范围。如因把关不严,自行扩大保障范围,所产生的资金和后果自行承担。

《昆明市改革完善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障实施意见》涉及的内容较广,关系复杂,部分同志无法准确把握政策,不知道工作重点,不利于贯彻落实。为此,有必要制定出具体的可操作性强的实施方案来贯彻落实《昆明市改革完善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障实施意见》。

(二)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征收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足额安排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险费,按照国务院规定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社会保险制度。按照《社会保险法释义》,《社会保险法》第九十六条明确了两点:一是征地过程中应按照“先保后征”原则,足额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险费用;二是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的方向是纳入现有的社会保险制度,不建立单独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的指导意见》(云政办发〔2019〕1号)及《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昆明市改革完善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障实施意见的通知》(昆政办〔2020〕3号),要求按照国家关于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总体部署,全面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政策,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进一步健全参保缴费激励机制,积极引导被征地农民主动选择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二、 目标任务    

按照制度相衔接、普遍有保障、待遇有提高、资金可持续的目标要求,到2020年基本实现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障政策与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并轨,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人员全部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保障范围。

三、 保障范围

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2007年1月1日以后被政府依法统一征收而导致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征地后户人均耕地面积不足0.3亩)、土地被征用时年满16周岁及以上的在册人员。按《昆明市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办法》(以下简称原办法)已参加了昆明市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

四、 保障方式

被征地人员应按照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规定,自愿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履行缴费义务,享受相应的参保缴费补助。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不享受参保缴费补助。这一规定包含了四点:一是《实施意见》开始执行,不能再按原办法办理参保,新参保人一律只能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二是按原办法参保的人员要衔接进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内加以保障;三是对于被征地人员是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还是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由其自愿选择。四是被征地人员须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完缴费义务后,才可以享受参保缴费补助,不参保不享受补助。

五、 补助标准

被征地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每年可享受1次定额参保缴费补助。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累计补助年限不超过15年。参保缴费补助所需资金从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专项资金中列支。市级参保缴费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1000元。这一规定主要包含了二个含义:一是无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还是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被征地人员每年享受的参保缴费补助金额都是一样的,每年只享受一次;二是与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规定的最低累计缴费年限相对应,累计享受参保缴费补助的年限不超过15年。

六、 补助办法

被征地人员享受参保缴费补助按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两种方式分别执行不同的补助办法。

(一)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人员,其参保缴费补助记入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针对不同条件的人员有以下四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未按原办法参保、且未年满60周岁的被征地人员。在个人完成当年的养老保险费缴纳后,将其应享受的参保缴费补助记入其个人账户,逐年补助,累计不超过15年。如果参保人符合待遇领取条件时,累计享受的参保缴费补助仍未达到15年的,剩余的参保缴费补助一次性记入其个人账户。参保人应领取的待遇根据其个人账户累计额等按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进行核定。

第二种情况,未按原办法参保、且已年满60周岁及以上的被征地人员。一次性享受15年的参保缴费补助,记入其个人账户,增加的这部分参保缴费补助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核定待遇标准。

第三种情况,已按原办法参保、且未年满60周岁的被征地人员。规定将其已缴纳的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享受的政府补贴视为个人账户累积资金,若其已享受的政府补贴低于本意见规定的15年参保缴费补助总额,差额部分应予以补足。以个人账户累积资金为基数,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核定新的待遇标准,若新待遇标准高于原待遇标准,按新标准享受待遇;若新待遇标准低于原待遇标准,按原标准享受待遇,差额部分由专项资金予以一次性补足。核定后的个人账户累积资金,全部记入个人账户。这一规定包含两个含义:一是明确了已按原办法参保的被征地人员必须衔接并入以及如何衔接并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二是确保了已按原办法参保的被征地人员的养老权益不受影响。

第四种情况,已按原办法参保、且已年满60周岁的被征地人员。同样要衔接并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并入的办法与第三种情况基本一致,区别仅在于由于年满60周岁的人员已经按原办法的规定领取过部分待遇,所以在衔接并入的时候,记入个人账户的资金额需要扣除掉其已经领取过的待遇总额。

(二)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实施意见》明确,被征地人员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未达到待遇领取条件的,按照规定缴费并提供缴费凭证后,每年可申请享受1次参保缴费补助。参保人符合待遇领取条件时,若本意见规定的参保缴费补助年限不满15年的,应一次性补足至15年。 已按照原办法参保的被征地人员,其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一次性退还本人,并终止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险关系。

以上规定包含二个含义,一是未按原办法参保的被征地人员,选择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在其缴费阶段,按照规定缴费并提供缴费凭证后,每年可申请享受一次参保缴费补助,参保缴费补助不记入其个人账户,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发放。参保人达到符合待遇领取条件时,参保缴费补助年限未达到15年的,应一次性补足至15年,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发放给本人,其养老金待遇标准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核定;二是已经按照原办法参保的被征地人员,若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先退后补”的方式处理,即先终止原参保关系,将其按照原办法缴纳的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一次性退还本人,再按照未按原办法参保的被征地人员的补助办法享受相应的参保缴费补助。

七、 组织实施与职责分工

为认真贯彻落实《实施意见》的工作要求,加强对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区政府决定成立官渡区改革完善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障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研究解决改革完善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障工作及政策执行中的重大问题,对重要工作进行决策、指导、协调、督促。

领导小组下设专项工作办公室,分别设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财政局、区自然资源局,各专项工作办公室根据各自职能职责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分工协作,加强对口联系,负责收集分析改革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难题,报区领导小组研究决策。

八、 工作要求

本方案涉及的改革群体人数较多,在推进工作中必须突出重点,分类推进,强化监督检查,确保顺利完成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障制度改革工作。

(一)确保已按照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告第13号文件参保的被征地人员平稳衔接

已按照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告第13号文件参保的被征地人员直接纳入《实施意见》的保障范围,按照《实施意见》规定进行衔接并享受补助。衔接工作涉及人员广、金额大、时限性强,各部门、各街道要加强政策宣传和引导,做好维稳工作。

1. 确保待遇发放

确保已按照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告第13号文件参保并领取待遇的被征地人员原待遇不中断,不降低。对同时享受“昆明市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严格按照业务规程做好待遇合并发放工作。

2. 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并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对已按照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告第13号文件参保的被征地人员数据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数据进行对比,将已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合并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对没有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动员其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后再将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险数据并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二)做好被征地人员的身份确认及参保补助工作

除已按照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告第13号文件参保之外,所有被征地人员必须进行被征地人员身份确认才能纳入方案的保障范围,按照规定享受补助。

1. 严格按照保障范围做好被征地人员的身份确认工作

严格按照规定的保障范围,在前期被征地人员身份确认工作的基础上,继续严格程序,严格审核,做好被征地人员的身份确认工作。杜绝因工作不到位,措施不落实,审核把关不严而出现的错报、漏报导致执行政策存在偏差。

2. 广泛宣传动员被征地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根据“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不享受参保缴费补助。”的规定,为将被征地人员纳入保障范围,要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动员被征地人员选择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在本方案实施后,我区征地工作将严格执行“先保后征”制度,在政府统一征用土地时,积极动员被征地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确保养老保障权益和土地征用同落实。

3. 做好被征地人员的参保补助工作

被征地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并缴费的,严格按照补助标准和办法及时将参保人缴费补助记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被征地人员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缴费的,严格按照补助标准和办法及时将参保人的缴费补助转入个人银行账户。

(三)强化督查检查

各成员单位、各街道办事处作为改革完善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障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对重点工作任务进行细化分解,认真落实。区目督办要建立改革完善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障工作的日常督查工作机制,纳入重大改革事项督查范围,适时开展督促检查,及时掌握各部门工作进度,对工作推进中存在的问题形成责任清单,有针对性地进行督查督办,确保此项改革发展任务落到实处。


政策文件: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官渡区改革完善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主办单位: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政府

承办单位: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官渡区国投大厦1号楼6楼   联系电话:0871—6717373

运维单位:昆明信息港 0871—65390101  昆明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0871—12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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