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官渡区域支持国际科技合作培育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根据2020年6月16日 昆明市科学技术局《昆明市国际(对外)科技合作基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为充分发挥官渡区国际科技合作的区位、资源、产业及人才等优势,高效助推官渡区国际(对外)科技合作基地的示范带动作用,结合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官渡区域实际,官渡区科学技术和信息化局起草修订了《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官渡区域支持国际科技合作培育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培育办法(试行)》),并于2020年11月17日发布。现对《培育办法(试行)》起草修订进行政策解读如下:
一、 起草背景及过程
2019年6月12日,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加速昆明区域性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若干措施》,强调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聚焦打造世界一流“三张牌”和全市“188”重点产业,把昆明建设成为立足西南、面向全国、辐射南亚东南亚,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区域性国际科技创新中心。
面对新形势要求,为提高官渡区国际科技创新开放合作质量和水平,通过项目、平台、人才等一体化综合扶持,建设提升一批国际科技创新平台、引进培养一批国际科技创新人才、推进实施一批国际科技计划项目、形成转化一批国际科技创新成果、培育壮大一批外向型国际化高新技术企业,官渡区科学技术和信息化局于8月初进行调研,在充分吸收市科技局《管理办法》基础上,广泛征求了区级各相关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的意见,经认真研究、反复修改,并先后经局长办公会、局党组会通过,按相关程序和要求印发实施。
二、 总体框架
《培育办法(试行)》主要分为4章、16条,包括总则、实施国际科技合作专项、培育国际科技合作平台、附则。
三、 重点说明的问题
《培育办法(试行)》在市科技局《管理办法》的基础上主要修改、完善了五个方面的内容:
(一)《培育办法(试行)》紧扣我区实际,分为“国际科技合作专项”和“国际科技合作平台”两大板块。其中“国际科技合作专项”板块明确参照《昆明市官渡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和《官渡区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要求,在满足自贸昆明片区官渡区域改革试点任务和国家、省、市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需求基础上起到进一步规范官渡区科技计划项目及资金管理机制的效果。
(二)在文件起草过程中注重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在共性目标上同《管理办法》要求保持一致。将《管理办法》中“科技合作基地”的四种类型整合归纳为”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和“国际技术转移中心(国际科技企业孵化器)”两种类型,以平台培育建设为突破口,将工作要求在官渡区适当简化,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三)《培育办法(试行)》第三章中,国际科技合作平台申报条件相较市科技局《管理办法》删去“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上市公司、世界500强、国内100强、独角兽企业”等条件限制,更贴合我区创新主体资源相对“小散弱”的现状。
(四)《培育办法(试行)》第三章中,国际科技合作平台申报条件相较市科技局《管理办法》将“向国(境)外成功转移输出或从国(境)外引进先进技术不少于X项(或技术交易合同金额不低于X万元”、“向国(境)外展示推广先进技术不少于X项(次)”等条件适当减少,有利于降低我区相关企事业单位和非盈利性机构参加申报门槛。
(五)《培育办法(试行)》第三章第十三条中,培育管理及绩效评估条款关于取消平台培育资格的情形相较市科技局《管理办法》增加两条(第7、8条),更贴合我区国际科技合作平台培育实际,便于在加强区级监管的同时更有效地协助昆明市科技局做好科技合作基地日常管理服务工作。
政策文件:昆明市官渡区科学技术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官渡区域支持国际科技合作培育办法(试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