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官渡区统计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云南宏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昆明市官渡区统计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官统罚字〔2020〕第002号
单位名称:云南宏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单位地址:昆明市官渡区关上关平路96号D栋
法定代表人:候有贵
经我局2020年10月19日至11月18日查证,云南宏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2019年上报的《财务状况(C103表)》中营业收入57737千元,提供发票票面收入为17363.79千元。你单位在情况说明中提及的其他收入:沧源县垠宇地产有限公司园林美食城一期房产以房产抵工程款转卖收入约4000千元及西双版纳“天一王国”二标段30000千元以房产抵工程款转卖收入”因未提供有效的支撑凭证,所以无法认定。仅以你公司提供的发票票面收入为17363.79千元取证,你公司2019年营业收入上报数与检查数的差异率为232.51%;2020年2季度上报的《财务状况(C103表)》中营业收入2325千元,提供发票票面收入为1289.1千元,你公司2020年2季度营业收入上报数与检查数的差异率为80.4%。你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的规定,已构成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2020年10月19日、11月4日《执法检查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和《取证资料清单》中所列的有关资料予以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的规定,本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责令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50000.00元整(伍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你公司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昆明云秀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官渡区人民政府或昆明市统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