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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117762-202102-371742 主题分类: 食品药品安全
发布机构: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21-02-22 17:12
名 称: 国家药监局关于停止销售31批次假冒化妆品的通告(2021年第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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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监局关于停止销售31批次假冒化妆品的通告(2021年第5号)

发布时间:2021-02-22 17:12 浏览次数: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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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监局关于停止销售31批次假冒化妆品的通告(2021年第5号)


  针对2020年化妆品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经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调查核实,标示名称为天芝艾祛痘霜等4批次祛痘/抗粉刺类产品,标示名称为里海传说美白祛斑修护套等4批次祛斑/美白类产品,标示名称为诺必行婴宝护肤霜1批次婴幼儿护肤类产品,标示名称为康婴健婴儿松花珍珠爽身粉(四维营养)1批次爽身粉类产品,标示名称为捷丽海藻王面膜1批次面膜类产品,标示名称为娇悦水感透亮防晒乳 SPF30 PA+++ 1批次防晒类产品,标示名称为浩瀚烫发液等2批次烫发/脱毛类产品,标示名称为英涛染发膏(棕色)等17批次染发类产品为假冒产品(见附件)。

  为保障公众用妆安全,净化化妆品市场环境,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等法规规定,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相关经营企业立即停止销售上述假冒化妆品,深查深究其进货渠道,发现违法行为的,依法严肃查处,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各级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加大对《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的宣贯力度,督促化妆品经营者认真履行《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各项义务,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禁止经营未经注册或者未备案的化妆品。

  特此通告。

  附件:31批次假冒化妆品信息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2021年第5号通告附件.doc


  

  

  国家药监局

  2021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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