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医保函〔2021〕24号—关于官渡区第十六届人大五次会议第164067号建议答复的函
孔为民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提高退休社区干部社会保障待遇的建议》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基本情况
您提出:社区干部退休时绝大多数医疗保险参保年限均不足25年,无力补缴巨额的医疗保险费,希望由政府职能部门按比例进行补贴,帮助退休社区干部解决医保问题。
二、办理情况
昆明市基本医疗保险为市级统筹。区医保部门严格执行市级政策。
根据《昆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的通知>的通知》(昆劳社通〔2009〕120号)相关政策规定:1.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退休时,其缴费年限男满30年、女满25年的可以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缴费年限含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2.参保人退休时缴费年限未达到上述规定最低年限的,应以本人退休前一个月的缴费基数和参保地的单位缴费费率,一次性补缴满上述规定的缴费年限后,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
达龄退休社区干部在办理医保在职转退休手续时,医保缴费年限不足的,需一次性补缴不足年限的医保费用(费用补缴计算公式为:退休前一个月医保缴费基数×9%×不足年限月数)。
区医保局立足职能职责,由医保经办机构负责医疗保险登记、缴费申报受理、征收基数核定和稽核工作;负责及时将医疗保险费征收计划和清欠计划提交地方税务机关; 确保医保部门和税务部门缴费人基础数据的一致性、真实性;税务部门做好医疗保险费的征收工作。
对于医疗保险费用的筹由政府职能部门按比例进行补贴的建议,不属于区医保局职能职责范围,建议积极向社区干部经费保障部门反映。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区医保局将一如既往立足职能职责,坚持做好参保缴费服务工作。持续加强参保政策宣传,提升参保便民服务,保障参保人依法享有基本医疗保障待遇。
感谢您对政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以上答复,如有不妥,请批评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