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的政策解读
2021年7月15日,官渡区人民政府印发《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官政发〔2021〕13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现就《实施意见》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及政策依据
(一)起草背景
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是生命全周期服务管理的重要内容,事关婴幼儿健康成长,事关千家万户。昆明市人民政府于2020年12月批准《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官政办〔2020〕71号),为针对实施全面二孩政策后的新情况,加快发展多种形式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支持社会力量兴办托育服务机构,加强儿童安全保障,结合工作实际,区卫生健康局草拟制定了《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已以书面方式征求了区属各有关部门意见1次,会议集中研究1次,根据反馈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官渡区政府研究同意后执行。
(二)政策依据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20〕35号)、《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昆政办发〔2020〕71号)文件要求,为建立健全官渡区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体制机制,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规范发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
二、《实施意见》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主要明确了发展目标:2021年,官渡区已建成2所具有示范效应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到2025年,官渡区至少建成1家普惠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形成主体多元、管理规范、质量保障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
提出十六项主要任务:一是严格落实休假政策;二是落实就业扶持政策;三是加强家庭科学育儿指导;四是提升婴幼儿健康服务能力;五是加强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建设与改造;六是引导社会力量开展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七是大力发展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八是鼓励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设;九是积极推进托幼一体化建设;十是支持单位为职工提供婴幼儿照护服务;十一是鼓励妇幼保健机构和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婴幼儿照护服务;十二是鼓励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提供多层次的婴幼儿照护服务;十三是实行注册登记和备案管理制度;十四是强化综合监督管理;十五是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收费监管与引导;十六是完善婴幼儿照护服务队伍建设政策制度。
三、《实施意见》亮点内容
《实施意见》结合官渡区实际,对相关内容进行了细化与明确。
一是明确由区妇幼健康服务中心建立区级婴幼儿照护服务指导中心,强调以区级妇幼保健机构为核心,各级卫生服务中心、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等为基础建立育儿专家库,加强科学育儿指导,为婴幼儿提供照护与健康服务。
二是明确了责任单位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2019年版)》标准和《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在新建居住区(城区)按照每千人口不少于8个托位,规划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及配套安全设施,作为居住区内部配套,不独立占地,不改变居住区用地性质,并与住宅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无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的,应在5年内通过购置、置换、租赁以及旧城改造等方式,按照每千人口不少于6个托位,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
三是在大力发展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同时,鼓励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设;积极推进托幼一体化建设;鼓励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在居住社区、工作单位等场所单独或联合举办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为职工提供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有条件的可向附近居民开放;鼓励妇幼保健机构和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婴幼儿照护服务,推进“医育结合”。
四是明确了区级各部门对婴幼儿照护服务规范发展和安全监管负主要责任。建立相关政府部门的综合监督管理机制,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安全、规范发展。
四、《实施意见》保障措施
从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用地优先保障机制、加大财政和税费优惠支持、强化示范引领与宣传引导等四个方面保障《实施意见》的落实。同时,配套制定了《官渡区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卫生评价工作规范》,成立昆明市官渡区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卫生评价工作组,保障全区婴幼儿照护服务健康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