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渡区水务局2021年市场监管领域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 部门 | 抽查项目 | 事项类别 | 检查对象 | 检查方式 | 检查主体 | 检查依据 | 适用区域 | 备注 | |
抽查类别 | 抽查事项 | |||||||||
1 | 水土保持检查 | 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情况及水土保持情况的行政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生产建设单位 |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 | 官渡区水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九条、《云南省水土保持条例》第三十三条。 | 全区 | ||
2 | 防汛检查 | 对防汛抗洪工作的行政检查。 | 重点检查事项 | 各类市场主体 |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 | 官渡区水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六条。 | 全区 | ||
3 | 官渡区水务局(12类18项) | 取用水检查 | 对单位取用水行为的行政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各类市场主体 |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 | 官渡区水务局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 全区 | |
4 | 涉河活动检查 | 对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不含河道采砂)的行政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各类市场主体 |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 | 官渡区水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 | 全区 | ||
5 | 洪水影响评价检查 | 对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非防洪建设项目的行政检查。 | 重点检查事项 | 各类市场主体 |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 | 官渡区水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三条、《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水利部关于加强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水汛[2017]359号)。 | 全区 | ||
6 | 官渡区水务局(12类18项) | 涉河项目检查 | 对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行政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各类市场主体 |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 | 官渡区水务局 |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第十一条、《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第十二条、《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第十三条。 | 全区 | |
7 | 水利工程安全检查 | 对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行政检查 | 重点检查事项 | 水利工程建设市场主体 |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 | 官渡区水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状况,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检查。 | 全区 | ||
8 | 官渡区水务局(12类18项) | 检测资质检查 | 对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乙级)的行政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乙级) |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 | 官渡区水务局 |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检测单位及其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检查。 | 全区 | |
9 | 水利工程质量检查 | 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行政检查 | 重点检查事项 | 水利工程建设市场主体 |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 | 官渡区水务局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 全区 | ||
10 | 官渡区水务局(12类18项) | 招投标检查 | 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市场主体 |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 | 官渡区水务局 | 县级以上水利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一条 本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国务院规定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决定。本法已对实施行政处罚的机关作出规定的除外。第七条 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及有关部门的具体职权划分,由国务院规定。 | 全区 | |
11 | 官渡区水务局(12类18项) | 河道采砂检查 | 对河道采砂的行政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河道采砂市场主体 |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 | 官渡区水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条 国务院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国河道的主管机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是该行政区域的河道主管机关。 | 全区 | |
12 | 官渡区水务局(12类18项) | 水利工程检查 | 对利用堤顶、戗台兼做公路的行政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各类市场主体 |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 | 官渡区水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确需利用堤顶或者戗台兼做公路的,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批准。堤身和堤顶公路的管理和维护办法,由河道主管机关商交通部门制定。 | 全区 | |
13 | 对已审批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的行政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水利工程建设市场主体 |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 | 官渡区水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行政机关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监督检查记录。行政机关应当创造条件,实现与被许可人、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计算机档案系统互联,核查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 | 全区 | |||
14 | 官渡区水务局(12类18项) | 水利工程检查 | 对坝顶兼做公路的行政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各类市场主体 |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 | 官渡区水务局 |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大坝坝顶确需兼做公路的,须经科学论证和大坝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安全维护措施。 | 全区 | |
15 | 官渡区水务局(12类18项) | 水利工程检查 | 对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的行政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各类市场主体 |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 | 官渡区水务局 | 《农田水利条例》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田灌溉排水的监督和指导,做好技术服务。 | 全区 | |
16 | 官渡区水务局(12类18项) | 水利工程检查 | 对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渔塘的行政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各类市场主体 |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 | 官渡区水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三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加强对水库大坝的定期检查和监督管理。 | 全区 | |
17 | 官渡区水务局(12类18项) | 水利工程检查 | 对水利工程采用没有国家技术标准新技术、新材料的行政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水利工程建设市场主体 |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 | 官渡区水务局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中规定采用的新技术、新材料,可能影响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又没有国家技术标准的,应当由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进行试验、论证,出具检测报告,并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建设工程技术专家委员会审定后,方可使用。 | 全区 | |
18 | 官渡区水务局(12类18项) | 水利工程检查 | 对水工程运行和水工程安全活动的行政检查。 | 重点检查事项 |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 |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 | 官渡区水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三十五条、《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 | 全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