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官渡区卫生健康局 关于印发《官渡区卫生健康公共企事业单位 信息公开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医疗卫生单位:
《官渡区卫生健康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实施细则》已经官渡区卫生健康局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昆明市官渡区卫生健康局
2021年8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卫生健康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实施细则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医疗卫生服务单位信息,提高医疗卫生服务工作的透明度,促进医疗卫生服务单位依法执业,诚信服务,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规定制定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20〕50号)和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定义
卫生健康公共企事业单位是指从事疾病诊断治疗、疾病预防控制、健康教育、妇幼保健、精神卫生、采供血和卫生技术服务等公共企事业单位。
二、公开原则
卫生健康公共企事业单位公开信息,应当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做到公开内容真实,公开程序规范。
卫生健康公共企事业单位若发现与自身相关的、可能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应当及时发布准确的信息予以澄清。
卫生健康公共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责任和程序。信息公开前,应当依照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卫生健康公共企事业单位应当将开展信息公开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年度预算,保障有关工作正常进行。
三、公开内容
公开的内容要不断补充、更新和完善,便于群众知情,方便群众办事,有利于群众监督,应当坚持既尽力而为又量力而行,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共企事业单位的职责权限、服务范围及其工作人员职责。
(二)办事依据、办事时限、办事流程、办事结果。
(三)工作制度、行为准则、服务标准、服务承诺、违诺责任、投诉监督办法及其处理结果。
(四)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及缴费的办法。
(五)对工作人员违规违纪处理规定。
(六)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决策,如新的政策出台、价格制定和调整。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必须公开的其他事项。
三、不公开内容
卫生健康公共企事业单位的下列信息,不得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三)属于知识产权保护内容的;
(四)属于可用于识别个人身份的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造成不当侵害的;
(五)不属于医疗卫生服务单位法定权限内的信息;
(六)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予公开的信息。
三、公开方式
(一)在办事大厅公开。要积极创造条件,建立专项办事公开服务大厅,并通过设立大屏幕、宣传栏、办事指南等方式便于群众知晓办事。
(二)在网站或新媒体上公开。公共企事业单位需要公开的内容在网站或新媒体上进行公开;要建立健全各自的网站或新媒体,做到凡是能在网上或新媒体公开的一律上网公开。门户网站或新媒体要设立电子信箱、网上论坛,随时倾听群众意见和呼声。
(三)通过电视、报纸、广播、电话咨询、短信等各种信息传播媒体进行公开。有条件的单位还可以采取触屏式电脑查询系统、声讯电话等现代化手段实行办事公开。
四、监督管理和处罚
区卫生健康局将对辖区内医疗卫生服务单位信息公开工作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定期对医疗卫生服务单位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医疗卫生服务单位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医疗卫生服务单位相关部门或者官渡区卫生健康局投诉举报,接收投诉的机关将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监督电话:0871-67173050(官渡区卫生健康局),地址: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区国投大厦1号楼1201室,邮编:650000。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