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昆明市官渡区电动自行车用充电器和电动自行车用蓄电池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
近期,昆明市官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本区销售的电动自行车用充电器和电动自行车用蓄电池开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本次监督抽查电动自行车用充电器和电动自行车用蓄电池各10批次样品,其中电动自行车用充电器6批次产品合格,4批次产品不合格,电动自行车用蓄电池9批次产品合格,1批次产品不合格。
本次监督抽查依据QB/T 2947.1-2008《电动自行车用蓄电池及充电器第1部分:密封铅酸蓄电池及充电器》、QB/T 2947.3-2008《电动自行车用蓄电池及充电器第3部分:锂离子蓄电池及充电器》、QB/T2947.1-2008《电动自行车用蓄电池及充电器第1部分:密封铅酸蓄电池及充电器》、QB/T2947.3-2008《电动自行车用蓄电池及充电器第3部分:锂离子蓄电池及充电器》等标准要求、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经公开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对下列项目进行了检验(见下表):
1 | 电动自行车用充电器检验项目(9项) | 对触及带电部件的防护;输入功率和电流;空载直流输出电压;发热;工作温度下的泄漏电流和电气强度;机械强度;布线;输入、输出线及插头;安全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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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电动自行车用铅酸蓄电池检验项目(6项) | 外观;极性;外形尺寸;蓄电池端子;容量; 过充电性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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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电动自行车用锂离子蓄电池检验项目(8项) | 外观;极性标志;外形尺寸;重量;标志和代号;电性能;安全性;其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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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抽查发现充电器涉及的项目有4批次不符合标准要求,涉及的不合格项目为“输入、输出线及插头”,电动自行车用蓄电池涉及的项目有1批次不符合标准要求,涉及的不合格项目为“I2(A)放电”。
“输入、输出线及插头”项目应符合QB/T 2947.1-2008中“输入输出线的导线最小横截面积应达到GB4706.1-2005中25.8表11的规定(≥0.75 mm²);输出端的插头应标识其最大电压、最大电流和正、负极性”的规定。“I2(A)放电”是指GB/T 36972-2018中“电池组放电容量应在第三次或之前达到额大容量(20Ah)”。
本次抽查发现的不合格产品将移交企业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具体抽查结果详见附件。
附件:2021年昆明市官渡区电动车电池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受检产品及检验结果汇总表
附件:2021年昆明市官渡区电动车电池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受检产品及检验结果汇总表
昆明市官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