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淡水鱼(鲫鱼)”1批次不合格产品核查处置工作信息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1-12-31 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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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市场监管总局食品抽验信息系统,涉及昆明市官渡区辖区内食用农产品销售经营户销售的“淡水鱼(鲫鱼)”等1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工作信息进行公示(详见附件)。
附件:官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淡水鱼(鲫鱼)”等1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工作信息公示表
| 官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淡水鱼(鲫鱼)”1批次不合格产品核查处置工作信息公示表 | |||||||||||||||
| 序号 | 食品抽检基本情况 | 原因排查 | 行政相对人 信息 | 启动核查处置情况 | 监管部门采取 控制措施情况 | 企业采取措施 | 企业整改情况 | 行政处罚情况 | |||||||
| 食品名称/规格 | 抽样单编号 | 生产日期/批号 | 不合格项目 | 被抽样单位及所在地 | 标示生产企业名称及所在地 | 任务来源/项目名称 | |||||||||
| 1 | 淡水鱼(鲫鱼) | NCP53011121010772 | 2021/9/9 | 标准指标: 恩诺沙星,μg/kg ≤100 实测值:399 | 名称:昆明市官渡区定宽水产品店 住所:昆明市官渡区春城路延长线云兴生鲜市场F20号 | 名称: 住所: | 国抽 | 原因类别: 过程控制不严 原因排查及整改措施:经排查分析,恩诺沙星项目不合格的原因是供货商在养殖环节质量控制不严所致。 | 名称:昆明市官渡区定宽水产品店 住所:昆明市官渡区春城路延长线云兴生鲜市场F20号 | 任务领取时间:2021-10-11 启动时间:2021-10-14 | 1.责令停止企业停止购进、销售检验不合格淡水鱼(鲫鱼)。2.召回检验不合格淡水鱼(鲫鱼)。 | 企业主动停止购进、销售检验不合格淡水鱼(鲫鱼)。2.召回:0 | 复查时间:2021.10.19 复查结果:企业主动停止购进、销售检验不合格淡水鱼(鲫鱼)。 | 立案时间:2021.9.9 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时间:2021.11.23 结案时间:2021.11.23 处置单位:官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处罚决定书文号:官市监处字(2021)527号 违法事实认定:当事人销售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限量标准鲫鱼的行为, 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致病性 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 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 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所指行为。 处罚种类和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 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 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 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 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 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 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 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 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 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我局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兽药残 留超过食品安全限量标准鲫鱼的行为,并对当事人做如下行政 处罚: 一、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人民币45元(肆拾伍元整)。 二、对当事人销售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限量标准鲫鱼的 行为罚款人民币2000元(贰仟元整)。 以上罚没款合计2045元(贰仟零肆拾伍元整),上缴国库。 减轻、从轻、从重处罚情况说明及法律依据: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销售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限 量标准的鲫鱼数量不多,给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带来的损害较轻。 在案件调查中,当事人能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并经执 法人员教育引导后,主动认知违法行为,坦诚向执法监管部门 作出诚信守法的承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 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的及《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 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2019]244号)(七)行政处罚裁量 情形。第3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 行政处罚;”第(1)款: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 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第(2)款:“违法行为 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规定,我局对当事人作减轻罚 款幅度处罚。 是否移送司法机关:否 |
昆明市官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2月3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