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官渡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政策解读
一、 背景依据
根据《云南省民政厅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养老设施公建民营的指导意见(试行)》(云民福〔2018〕29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21〕34号)、云南省民政厅、云南省自然资源厅、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新建住宅小区配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用房管理办法(试行)》精神,进一步加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验收、移交和使用管理工作,落实新建住宅小区与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四同步”(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为构建“官渡养老”模式、推动养老服务平衡充分高质量发展提供设施保障。
二、 工作目标
确保新建小区、新建居住区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达标率100%、老旧小区和已建住宅区按照标准逐步补齐养老服务设施,提升公建养老服务设施保障效能,加快推进养老服务社会化,实现养老服务资源优化配置。
三、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官渡区辖区内所有新建小区、老旧小区养老服务设施的规划、建设、移交、使用运营等工作。
四、 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主要包括三章三十条内容。
第一部分: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对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建设标准、功能定位进行规定。区民政、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各街道建立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协调机制,实现养老服务设施现状、规划、建设、验收、移交和使用管理全过程信息共享和相互配合,实现社区养老服务设施逐步补齐。
第二部分: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使用管理。无偿移交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后,应在接收后1年内按照规划用途投入使用,按照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养老服务设施所有权方依照法定程序,自行组织或委托具备招标资质的专业机构组织招标和评标。中标后,经公示无疑议,产权方应与运营中标方签订委托经营合同,中标后不得转让、转包、转租。合同期限最长不超过15年。
第三部分: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监管。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成投入使用后,街道、社区、民政及相关部门方对公建民营养老机构管理服务情况实施动态监督检查,制定运营方异常退出时的风险防控应急预案,确保妥善安置入住对象;运营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安全、消防、食品、卫生、财务、档案管理等规章制度,制定服务标准和工作流程,并予以公开。应规范建立老年人信息档案,档案的保管期限不少于服务协议期满后五年;如具有违反相关规定的运营方,委托方和监管方有权责令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应当解除合同,并依法移交有关部门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