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官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官市监处字〔2022〕75号附1-1826号)
昆明市官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官市监处字〔2022〕75号附1-1826号
当事人:云南荣慈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等1826户企业
我局执法人员在抽查检查工作中,发现云南荣慈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等1826户企业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规定报送公示2019、2020年度年报,其行为涉嫌构成“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为查明事实真相、进一步调查取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按照《云南省工商局关于印发吊销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方案的通知》(云工商企监字〔2016〕12号)要求,采取“批量吊销”集中立案方式,2021年11月2日,经领导批准立案,对上述1826户企业的有关情况进行调查。
经查,根据《云南省工商局关于印发吊销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方案的通知》(云工商企监字〔2016〕12号)的规定,执法人员从云南荣慈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等1826户企业2019、2020连续两年未报送年度报告、税务部门出具的2019、2020连续两年无报税记录或已注销税务登记证明材料、邮政局向当事人的登记住所两次邮寄信函无人签收,在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与当事人取得联系、未办理注销登记等方面证实当事人“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不按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违法事实成立。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企业登记基本信息机读档案,证明当事人2019、2020连续两年未报送年度报告。
2.2021年9月17日,我局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云南)、官渡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昆明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服务监管平台发布的《官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督促提醒2019、2020连续两年未报送年报的企业补报年度报告的公告》截图3份,证明我局已经告知当事人应履行年报义务并在规定期限内补报年度报告,但当事人未按规定履行年报义务。
3. 2021年9月22日,我局向这1826户企业在云南省市场监管一体化应用平台名下登记的电话号码发送短信提示的截图,证明我局已提醒当事人履行年报义务。
4.《国家税务总局昆明市官渡区税务局的情况说明》,证明当事人2019、2020年度在官渡区税务局连续两年无报税记录或已注销税务登记证明的事实。
5. 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昆明市分公司《关于<企业住所(经营场所)核查函><报送年度报告的通知><责令改正通知书>两次邮寄投递退件的情况说明》及退件单据,证明经过向企业的登记住所进行两次专用信函邮寄投递无人签收,当事人已不在登记的住所开展经营活动,我局已无法通过当事人登记的住所与其取得联系。
我局于2021年11月18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云南)、2021年11月15日《云南信息报》07版向当事人公告送达《昆明市官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官市监听告〔2021〕0000651号),依法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的权利,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要求。
上述事实和证据充分证实,当事人2019、2020年度未年报、无报税记录或已注销税务登记、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不按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等行为,构成“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不按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三十七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九)项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吊销云南荣慈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等1826户企业的营业执照。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撤销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官渡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于六个月内向官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附件:官市监处字〔2022〕75号附1-182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名单
昆明市官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