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度官渡区水务局市场监管领域部门“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4项)
发布时间:2022-04-01 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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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 ||||||||||
2022年度官渡区水务局市场监管领域部门“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4项) | ||||||||||
序号 | 制定计划任务部门名称 | 计划任务名称 | 检查对象 | 抽查比例 /户数 | 任务时间 | 检查方式 | 制定依据 | 实施检查层级 | 备注 | |
抽查领域 | 抽查事项 | |||||||||
一、执行国家级、省级、市级组织实施的部门“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0项) | ||||||||||
无 | ||||||||||
二、官渡区水务局组织实施的部门“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4项) | ||||||||||
1 | 区水务局 | 水土保持检查 | 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情况及水土保持情况的行政检查。 | 生产建设单位 | 2户 | 2022年4月至11月 |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九条、《云南省水土保持条例》第三十三条。 | 区级 | 水保办 |
2 | 区水务局 | 水利工程检查 | 对水工程运行和水工程安全活动的行政检查。 |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 | 1户 | 2022年4月至10月 |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三十五条、《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 | 区级 | 水利管理中心 |
3 | 区水务局 | 防汛及洪水影响评价检查 | 对防汛抗洪工作的行政检查;对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非防洪建设项目的行政检查。 | 各类市场主体 | 2户 | 2022年4月至10月 |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三条、《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水利部关于加强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水汛[2017]359号)。 | 区级 | 防汛办 |
4 | 区水务局 | 水利工程、涉河活动及涉河项目检查 | 对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不含河道采砂)的行政检查;对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行政检查;对利用堤顶、戗台兼做公路的行政检查;对坝顶兼做公路的行政检查;对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渔塘的行政检查;对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行政检查;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行政检查;对已审批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的行政检查;对水利工程采用没有国家技术标准新技术、新材料的行政检查;对水利工程招投标活动的行政检查;对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的行政检查;对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乙级)的行政检查 | 各类市场主体 | 2户 | 2022年4月至10月 |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第十一条、《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第十二条、《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简政放权取消和调整部分省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 区级 | 水务管理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