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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117762-202205-537175 主题分类: 应急预案
发布机构: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22-05-30 17:52
名 称: 昆明市官渡区交通运输综合应急预案
文号: 关键字:

昆明市官渡区交通运输综合应急预案

发布时间:2022-05-30 17:52 浏览次数: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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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编制目的

为切实加强官渡区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置交通运输领域相关突发事件,建立全区统一、高效、规范的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指挥、保障体系,进一步强化预防预警、新闻宣传、应急处置等工作,防控、减轻或消除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引起的社会危害,有效发挥交通运输部门在应对突发事件中的作用,制定本预案。

二、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管理规定》、《云南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云南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昆明市交通运输综合应急预案》、《昆明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相关规定。

三、 事件分级

按照突发事件的特点、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Ⅰ级为最高级别。

(1)Ⅰ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指事态非常复杂,已经或可能造成特别重大人员伤亡、特别重大财产损失,需交通运输部组织协调多方面力量和资源进行应急处置的紧急突发事件。

(2)Ⅱ级(重大)突发事件。指事态复杂,已经或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需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协调多方面力量和资源进行应急处置的紧急突发事件。

(3)Ⅲ级(较大)突发事件。指事态较为复杂,已经或可能造成较大人员伤亡、较大财产损失,需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协调多方面力量和资源进行应急处置的紧急突发事件。

(4)Ⅳ(一般)突发事件。指事态比较简单,已经或可能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需县(区)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协调多方面力量和资源进行应急处置的紧急突发事件。

四、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官渡区行政辖区范围内的交通运输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以及需要由官渡区交通运输部门提供公路运输应急保障的紧急突发事件。

(1)由于雨、雪、雾、冰雪、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面沉降、地震等灾害造成的交通运输中断、发生较长时间堵塞或者交通瘫痪,需要及时进行疏通;公路、桥梁、涵洞及其附属设施遭到严重破坏,丧失正常使用功能,需要迅速恢复、抢修、加固,以确保运输畅通的应急行动。

(2)在公路内发生的重大交通运输事故等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3)公路内出现的可能给交通运输安全畅通造成威胁的险情应对工作。

(4)公路交通工程建设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应对工作。

(5)发生突发事件需要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调配交通运输力量,以保障人员、物资运输的应急行动。

(6)政府指令性任务的交通运输保障行动。

五、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平急结合、科学应对、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联动协调;职责明确、规范有序、部门协作、资源共享。

六、 组织机构及职责

(一)官渡区交通运输突发事件综合应急领导小组

在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成立官渡区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应急领导小组),负责我区交通运输综合应急处置工作。

组 长 :区政府分管交通工作副区长

副组长:区应急管理局局长

区公安分局局长

区交通运输局局长

区运管分局局长

成员单位:区政府办、区应急管理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公安分局、区运管分局、区政府新闻办、区财政局、区城市管理局、区气象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卫生健康局、区民政局、区总工会、各街道办事处等。

应急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国务院、省委省政府、省交通厅、市委市政府、市交通运输局、区委区政府关于交通运输突发事件的决策部署;

(2)决定启动与终止Ⅳ级交通运输突发事件预警状态和应急响应行动,指挥协调Ⅳ级及以上突发事件的应急工作,并督促检查执行情况;

(3)当突发事件由上一级应急领导小组统一指挥时,按照上级应急领导小组的指令,执行相应的应急行动;

(4)研究决策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措施和救援方案;

(5)按规定要求,及时上报突发事件进展情况,对事件结果进行评估和报告;

(6)指导全区开展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7)其他相关重大事项。

(二)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

应急领导小组下设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交通运输局),负责市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主 任:区交通运输局分管应急工作副局长

副主任:区应急管理局副局长、区公安局副局长、区新闻办副主任、区财政局副局长、区城市管理局副局长、区气象局副局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防震减灾办主任、区卫生健康局公共卫生和应急科科长、区民政局副局长、区总工会副主席、区运管分局局长、区公路路政管理大队队长、各街道办事处主任。

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职责:

(1)负责应急指挥部与各成员单位和应急救援组之间的联络,及时传达应急指挥部指示,组织落实应急指挥部的决定,协调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参加突发事件的抢险、救援等工作;

(2)负责突发事件的监测、预警,根据相关部门发布的预警信息,分析判断情况,向应急指挥部提出启动和终止预警、应急响应的建议;

(3)负责收集、分析、研判各类信息,及时上报重要信息并提出报告及建议;

(4)及时传达和执行上一级人民政府、上一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区委区政府的有关决策和指令,并检查和报告执行情况;

(5)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三)成员单位职责

(1)区应急管理局:指导应急预案编制;指导突发事件现场处置工作;指导、协调各成员单位配合区交通运输突发事件综合应急指挥部开展应急管理工作;参与突发事件的调查与处理。

(2)区交通运输局:负责应急预案的编制与修订工作;负责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应急管理工作;负责根据交通运输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及时报告领导小组启动应急响应;及时了解突发事件处置进展情况,并向领导小组报告;参与事故调查。

(3)区公安分局:负责组织领导公安系统有关部门承担区交通运输突发事件现场重要设施设备及重点目标的安全保卫、交通管制及疏导、消防救援等工作;制止突发事件处理过程中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事件现场治安秩序,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人员疏散;参与事故调查。

(4)区新闻办:根据应急指挥部授权,提出应急处置工作新闻发布意见建议,负责突发事件新闻报道,做好新闻媒体的组织、管理和网络舆论引导工作。

(5)区财政局:负责官渡区突发事件应急资金保障工作,同时督促相关责任主体单位做好资金保障,并会同有关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6)区运管分局:加强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监管工作,组织应急预备车辆,参与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及事故调查;如突发事件涉及危化品运输,则由区运管局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处置。

(7)区城市管理局:负责督促、指导区市政道路、桥梁等设施的抢修和修复工作。

(8)区气象局:负责组织本区内重大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工作,为应急指挥部防御气象灾害可能造成的影响提供决策依据。

(9)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防震减灾办):负责提供交通突发事件预警预报所需的地震资料信息。

(10)区卫生健康局:负责对现场受伤人员的医疗救治、转运、院内救治和现场卫生防疫等工作;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伤员数量及医疗救治情况;提出防止传染病扩散措施,预防传染病的爆发。

(11)区民政局:负责组织遇难人员遗体处置等善后工作。

(12)区总工会:配合协调事故善后处理;参与事故调查。

(13)各街道办事处:事发地街道办接到报告信息后,要及时上报区应急办及区交通运输局,人员要迅速赶赴现场,维持秩序、防止事态扩大,协助应急领导小组开展处置工作。

(14)其他有关区级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

七、 应急工作组

应急工作组在应急领导小组决定启动交通运输突发事件预警状态和应急响应行动时自动成立,分设七个工作小组:

(1)综合协调小组:由区应急管理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公安分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应急抢险救援队伍等相关机构和部门组成。负责起草报告、综合类文件;根据应急领导小组和其他应急工作组的要求,统一向区人民政府、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报送应急工作文件;承办应急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2)抢险保通小组:由区交通运输局、区城市管理局、区运管分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公路路政管理大队、区公安分局、事发地街道办等部门组成。负责组织协调公路、市政等设施的抢修保通、应急通行保障工作;组织、协调应急队伍调度和应急装备物资调配,拟定公路等交通线路绕行方案并组织实施;承办应急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3)运输保障小组:由区交通运输局、区运管分局、区路政管理大队、各街道办等相关部门组成。负责组织、协调人员、物资的应急运输保障工作;负责协调与其他运输方式的联运工作;承办应急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4)通信保障小组:由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及通信保障部门组成。负责信息系统通信保障工作;负责电视电话会议通信保障工作;保障应急工作文件的传真和告知工作;承办应急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5)新闻宣传小组:由区政府新闻办和区应急管理局、区交通运输局、运管分局组成。负责收集、处理相关新闻报道,及时消除不实报道带来的负面影响;按照应急领导小组要求,筹备召开新闻发布会,及时向社会通报突发事件影响及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负责组织有关新闻媒体,宣传报道应急处置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事迹与典型;承办应急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6)后勤保障小组:由区交通运输局、区公安分局、区财政局、区运管分局、区卫生健康局、区民政局、区气象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及参与救援的医疗卫生单位、医疗卫生救援队和相关交通运输企业组成。负责应急状态期间24小时后勤服务保障工作;承办应急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7)总结评估组:由区应急管理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政府新闻办、区公安分局、区财政局、区卫生健康局、区民政局、区运管分局等部门人员组成。负责编写应急处置工作大事记;对突发事件情况、应急处置措施、取得的主要成绩、存在的主要问题等进行总结和评估,提出下一步工作建议,并向应急领导小组提交总结评估报告;承办应急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综合协调小组、抢通保通小组、运输保障小组、通信保障小组、后勤保障小组在应急领导小组决定终止Ⅳ级应急响应时自动解散;新闻宣传小组、总结评估小组在相关工作完成后,由应急领导小组宣布解散。

八、 应急咨询专家组

应急咨询专家组由交通运输行业及其他相关行业工程技术、科研、管理、法律等方面专家组成的应急咨询机构。应急咨询专家组的主要职责:

(1)对交通运输行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和提供专业咨询和建议;

(2)负责对应急准备、应急行动、应急响应终止和后期分析评估提供专业咨询和建议;

(3)根据需要参与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和事故调查,提供意见和建议;

(4)承办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委托的其他事项。

九、 预防与预警

本着早预防、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做好信息的搜集、整理及风险分析工作,针对高风险区可能发生交通运输突发事件的情形、造成的危害类型和规模、所需要的应急力量等,采取预警预防行动。

(一)预警信息收集

1. 主要信息内容

(1)可能诱发各类交通运输突发事件的信息;

包括:台风、强热带风暴、热带风暴、冬季大风、洪水、低温雨雪冰冻等极端恶劣天气、地质灾害及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重大恶性交通事故、事故灾难、公路损毁、中断、阻塞信息和重要客运枢纽旅客滞留等信息的发展态势。

(2)潜在的影响交通运输和交通基础设施的较大安全事故、自然灾害类型;

(3)本区路网信息;

(4)交通运输行业突发事件应急力量的组成及其应急的能力,可用的应急资源、应急设施和物资的种类、数量特征等相关信息;

(5)可能影响应急救援的不利因素。

2. 信息渠道

(1)从公安、水利、气象、国土资源、地震、卫生、环保等部门收集,或由群众提供的涉及交通运输突发事件的信息;

(2)由航道、渡口、高速公路、道路、水路运输、国省道、交通质监等机构提供的交通运输行业突发事件或可能诱发交通运输风险的信息;

3. 信息监测与报告

风险源信息实行逐级上报制度。区交通运输局、区运管分局、各街道办事处和相关交通运输企业要建立健全信息报告制度,完善预警机制。要贯彻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收集整理和监测分析可能引起交通突发事件的预警信息,及时向区应急局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监测信息。紧急情况下,可越级上报。

当接到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相关部门通报的特别严重风险信息后,对风险进行评估,视情采取电话、短信、视频会议、等一种或多种形式向可能受到影响地区的相关部门发布预警警报,部署防御措施,内容包括:可能发生的事件情形、起始时间、影响范围、影响评估及应对措施、警示事项、群众自防自救措施等。相关部门按照本部门职责和应急响应程序提前做好应对工作。同时,在预警过程中如发现风险扩大,超出本级防御能力,应及时上报上市级应急指挥机构,建议提高预警等级。

(二)预防机制

全区要加强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与运营的安全监管,根据有关预警信息及时做好安全防范工作,迅速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区交通运输局负责辖区内预警信息的核实、整理及风险分析工作,及时确定交通运输行业突发事件信息和重要物资运输预警级别;区运管分局要加强对运输企业的安全监管,督促企业针对风险源、风险因素、风险影响、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进行分析,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预警预防及应急预案,及时发现、报告和消除突发事件隐患。

(三)预警分级

根据相关部门通报的预警信息等级或突发事件发生时对交通运输的影响和需要的运输能力进行预警分级。交通运输行业突发事件预警级别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颜色依次为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来表示。分级标准参照事件分级。

(四)预警启动程序

交通运输突发事件Ⅰ级预警由省政府或交通运输部启动和发布;突发事件Ⅱ级预警由省交通运输厅启动和发布,应急领导小组进入待命状态。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分别负责管辖范围内Ⅲ级和Ⅳ级预警的启动和发布。突发事件Ⅳ级预警时,按如下程序启动预警:

1. 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交通运输突发事件Ⅳ级预警状态启动建议;

2. 应急领导小组在30分钟内决定是否启动Ⅳ级突发事件预警,如同意启动,则正式签发Ⅳ级预警启动文件,并向区人民政府、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各应急工作组进入待命状态;

3. Ⅳ级预警启动文件签发后30分钟内,由区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向各相关部门及街道办发出通知,并电话确认接收;

4. 根据情况需要,由应急领导小组决定此次预警是否需面向社会发布,如需要,联系此次预警相关部门联合签发;

5. 已经联合签发的Ⅳ级预警文件由新闻宣传小组联系新闻媒体,面向社会公布;

6. 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立即开展应急监测和预警信息专项报送工作,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形成突发事件动态日报制度,并根据应急领导小组要求增加预警报告频率;

7. 各应急工作组开展应急筹备工作,运输保障组开展应急物资的征用准备。

在预警过程中,如发现事态扩大,超过本级预警条件或本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处置能力,应及时上报区人民政府、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建议提高预警等级。

(五)预警终止程序

1. 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预警监测追踪信息,确认不可能发生Ⅳ级预警涉及的交通运输突发事件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需降级转化或撤销时,向应急领导小组提出预警状态降级或终止建议;

2. 经应急领导小组同意后,正式签发Ⅳ级预警终止文件,明确提出预警后续处理意见,并在30分钟内向区人民政府、市交通运输局上报相关文件,各应急工作组自行撤销;

3. 如预警直接撤销,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在30分钟内向应急成员单位发送预警终止文件,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六)防御响应

防御响应不同于应急响应,是通过对接收的极端恶劣天气、海洋灾害、地质灾害、事故灾难等预警信息进行定性定量分析,预估潜在风险及其影响程度,在突发事件发生前采取的应对措施。防御响应是预防预警机制的重要内容,按照属地为主、分级响应的原则,具有相对独立的启动条件和应对措施。启动预警后,按照预警信息涉及的交通运输行业专项应急预案的预警响应要求实施。

十、 应急处置

(一)先期处置

发生突发事件的信息得到核实后,在尚未划定突发事件级别之前,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立即赶赴现场,迅速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并及时向区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先期处置可采取如下措施:

(1)实施紧急疏散和救援行动,组织开展自救互救;

(2)紧急调配辖区内的应急资源用于应急处置;

(3)划分警戒区域,采取必须的警戒措施;

(4)实施动态监测,进一步调查核实情况;

(5)发出避险警告或预警信息;

(6)有可能波及其他部门和区域的,要及时通报;

(7)其他必要的先期处置措施。

(二)分级响应

昆明市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响应分为四级: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Ⅰ级为最高级别。分别依次对应本预案的Ⅰ级、Ⅱ级、Ⅲ级、Ⅳ级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分级。应急工作由事发地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实施应急响应工作,及时启动相关应急预案,上报相关情况,按照所涉及交通运输行业的专项预案组织有关部门做好突发事件处置工作。

1. Ⅰ级、Ⅱ级应急响应

(1)发生特别重大、重大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后,区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向应急领导小组报告情况,并建议启动Ⅰ级、Ⅱ级响应;

(2)经应急领导小组组长批准,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市交通运输局上报,并组织先期处置工作;随后在省、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开展事件应急处置;

(3)区应急工作组成员单位和其他有关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开展相应的应急处置工作。

2. Ⅲ级应急响应

(1)发生较大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后,区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向应急领导小组报告情况,并建议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2)经应急领导小组组长批准,区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对险情进行快速评估,分析、判断险情可能产生的影响及后果,组织人员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控制事态发展和蔓延,立即将突发事件情况和事态发展上报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请求协调多方面力量和资源进行应急处置。按照市级Ⅲ级应急响应要求开展应急工。

3. Ⅳ应急响应

(1)发生一般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后,由区交通运输应急领导小组启动Ⅳ级响应,结合本地区实际,组织实施应急指挥处置工作;

(2)按规定程序向区人民政府、市交通运输局报告事件情况和应急处置情况;

(3)当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力量不足、需要支援时,及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请求给予支持。

(三)应急响应处置

1. 公路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1)突发事件发生后,公路管理主管部门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有关领导及人员迅速赶赴现场,根据需要成立临时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制订处置方案,并组织实施。

(2)台风、洪水、大雾、冰雪等恶劣天气造成公路通行困难时,协助交警部门采取交通管制措施,设立现场警示标志,维护现场的交通通行秩序。

(3)突发事件造成路桥、隧道阻断、损伤、破坏,立即组织人员对受损公路和桥梁进行加固、抢修,必要时可以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征用应急抢险救援所需设备、设施、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短期内不能恢复通行时,要迅速发布绕行通告。

(4)各成员单位主动服从区政府发出的决定、命令,根据职责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做好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

2. 突发事件运输保障应急处置

(1)需要调集车辆等运输保障力量时,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立即启动相关运输保障专项应急预案,组织应急预备车辆按要求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交通运输经营单位要优先运送处置突发事件所需物资、设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

(3)各单位要根据实际情况,科学合理安排运输力量,在最短的时间内到达指定地点,抢运人员、紧急物资,确保运输安全、及时、准确、高效。

(四)应急响应终止

1. Ⅰ级应急响应由省政府或交通运输部决定是否终止;Ⅱ级应急响应由省交通运输厅决定是否终止;Ⅲ级应急响应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市政府决定是否终止。

2. 区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掌握的事件信息,确认交通运输恢复正常运行,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平息,向应急领导小组提出终止Ⅳ级应急响应的建议。

3. 应急领导小组决定是否终止Ⅳ级应急响应,如同意终止,签发Ⅳ级应急响应终止文件,提出应急响应终止后续处理意见,并在30分钟内向区人民政府、上一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报送。

4. 新闻宣传小组负责向社会宣布Ⅳ级应急响应结束,说明已经采取的措施和效果以及应急响应终止后将采取的各项措施。

(五)后期处置

1. 善后处置

(1)区政府对参加应急处置的有关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助;

(2)对因参与应急处置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3)对因突发事件造成生活困难需要社会救助的人员,由区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救助;

(4)事发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配合区民政部门及时组织救灾物资、生活必需品和社会捐赠物品的运输保障;

(5)保险监管部门要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及时做好有关单位和个人的理赔工作。

2. 恢复与重建

因突发事件严重受损的交通基础设施,恢复重建工作由事发地人民政府负责,其恢复重建经费纳入国家和地方救灾专项财政预算。

3. 调查与评估

I级、Ⅱ级、Ⅲ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我区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全力配合上级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组对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对应急经验教训加以总结分析,及时上报相关工作情况。

Ⅳ级应急结束后,由我区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经验教训加以总结,提出改进建议,并在区政府的领导下对交通运输突发事件进行调查、处理、监测和后果评估,提出损失赔偿、灾后恢复与重建等方面的建议。

十一、 应急保障

(一)队伍保障

各部门按照“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平急结合、协调运转”的原则建立交通运输行业突发事件应急抢险救援队伍。应急队伍可以专兼结合,充分吸收社会力量参与。在我区交通运输部门自有应急力量不能满足应急处置需求时,向区人民政府提出请求,动员社会力量或协调其他专业应急力量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二)装备物资保障

我区应当依托行业内养护施工单位、交通运输企业、航运企业等的各类设施资源,统筹规划交通运输应急物资储备,并纳入当地政府应急物资储备体系。各成员单位要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储备足够的人员、设备和物资,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准备工作,应急响应时服从调动。

(三)通信保障

应急预案启动后,有关单位人员要保证24小时通讯畅通,指挥部办公室落实专人接听电话、收发传真,并有相应记录。

在充分整合现有交通通信信息资源的基础上,全区要建立和完善“统一管理、多网联动、快速响应、处理有效”的应急平台体系,确保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通信畅通。

(四)资金保障

区交通运输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根据每年开展宣传、教育、培训、演练等日常工作所需经费编列年度预算,报应急领导小组审批,并统一负责该项工作经费的管理与使用。

(五)交通保障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加强与公安交警部门的沟通、联动,及时组织保通力量,确保通往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发生现场的交通畅通。

(六)新闻发布与宣传

交通运输突发事件相关信息发布应当加强同新闻宣传机构的协调和沟通,及时提供各类相关信息。Ⅳ级交通运输突发事件由我区人民政府或交通运输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发布,并按要求及时报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十二、 监督管理

(一)预案演练

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协同有关部门制订应急演练计划并组织应急演练活动。应急演练结束后,演练组织单位应当及时总结分析。

(二)应急培训

各部门应当将应急教育培训纳入日常管理工作,并定期开展应急培训。

(三)奖惩

对在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工作中反应迅速、表现突出、处置得当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不履行应急处理职责或阻碍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其责任。

十三、 其他事项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022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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