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官渡区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关于房屋建筑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决策部署,站在忠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的高度,把安全理念落实到经济社会发展各方面,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深刻汲取近期生产安全事故教训,强化“隐患就是事故、事故就要处理”的意识,以最坚决的态度和最严格的措施开展专项排查整治,从源头治起、从细处抓起、从短板补起,从根本上清除隐患、堵塞漏洞、化解风险,坚决防范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以实际行动践行“两个维护”,为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创造安定祥和的社会环境。
(二)基本原则
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统筹发展和安全,把安全放在更加突出位置,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以有效消除房屋建筑安全隐患,切实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为目的,努力把安全生产风险和安全生产事故损失降至最低。
明确主体,压实责任。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区政府负责本行政区排查整治工作的协调推进;街道办承担本辖区排查工作的主体责任,做到责任到位、保障到位、监管到位。落实行业监管责任,坚持“谁拥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按照“三管三必须”要求,区级各有关部门负责做好本行业领域内自建房的整治和安全管理工作。房屋建筑的所有权人、使用人是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和安全管理的具体责任人。
全面排查,全面整治。充分利用已开展农村房屋建筑安全隐患排查整治、违法建设和违法违规审批专项清查、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成果,最大限度避免重复工作,聚焦重点,全面排查整治城中村自建房和城镇自建房,摸清底数、建立台账、落实责任,确保做到风险隐患排查全覆盖、无死角。
分类处置,依法整改。在排查摸清隐患底数的基础上,对存在结构安全隐患的房屋按照危险程度进行隐患分级、分类现场挂牌警示。对擅自改建、扩建、加建并改变用途的经营性自建房采取停业整改、拆除等措施,依据“谁主管谁负责、谁许可谁负责、谁拥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受益谁负责”原则,依法依规进行整治。
(三)工作目标
1.全面排查。在2022年6月20日前,完成官渡区约5万栋自建房的入户排查,形成隐患问题清单、整改措施清单;完成消化肉眼可见、常人可辨的存在特别重大安全隐患的危房,确保“危房不住人”。
2.全面整治。在2022年8月15日前,全面开展整治工作完成经营性自建房安全隐患问题的整治销号工作,及时消除自建房尤其是经营性自建房各类重大安全隐患。
3.巩固提升。在2022年12月31日前,在全面整治工作完成经营性自建房安全隐患问题的整治销号工作的基础上,建立健全城乡房屋安全管理长效机制,实现存量安全隐患全面清零,同时严控增量。
二、组织领导
(一)成立工作领导小组
为深入推动官渡区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区政府成立“官渡区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统一领导、统筹协调全区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各街道办成立相应工作专班,负责本辖区的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组 长: (区政府区长)
常务副组长:黄忠梁(区委常委、区政府常务副区长)
马建坤(区政府副区长)
罗春元(区政府副区长)
副 组 长:施 飞(区政府办主任)
赵 超(区政府办副主任)
赵 秦(区政府办副主任)
宗 强(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局长)
杨雪松(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副局长)
李明宽(区应急管理局局长)
臧振帅(区城市管理局局长)
李 云(市网格化综合监督指挥中心官渡分中心主任) 江 涛(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局长)
成 员:杨云昆(区财政局局长)
杨晓华(区政府办副主任、区信访局局长)
关 俊(区发展改革局局长)
王竞元(区教育体育局局长)
刘绍波(区民宗局副局长)
王 锐(区科学技术和信息化局局长)
向 文(区融媒体中心主任)
王 芳(区民政局局长)
胡昌坤(区司法局局长)
陈 浩(区自然资源局局长)
李刘柱(区交通运输局局长)
杨京昆(区农业农村局局长)
李治国(区水务局局长)
王 丹(区商务投资促进局局长)
秦战利(区文化和旅游局副局长)
李 雷(区卫生健康局局长)
满旭东(区市场监管局局长)
王云辉(区政务服务管理局局长)
江 涛(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局长)
杨爱勇(区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
施国淞(关上街道办事处主任)
许峻豪(金马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张 蕾(太和街道办事处主任)
魏 东(吴井街道办事处主任)
(官渡街道办事处主任)
戴 伟(小板桥街道办事处主任)
杨 福(六甲街道办事处主任)
周明泽(矣六街道办事处主任)
宣 磊(官渡供电局总经理)
领导小组全面统筹推进《官渡区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任务落实,协调解决工作推进中的重大问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主任由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局长宗强担任。办公室主要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和统筹协调工作;建立督查督办机制,牵头对全区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推进落实进行督查督办;每季度向领导小组上报工作推进情况;建立工作台账,按要求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专项整治情况;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职责分工
1.区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负责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组织动员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专业机构,行业工程技术人员组建技术专家团队,广泛参与自建房隐患排查整治工作。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对全区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指导评估等工作,具体负责自建的直管公房、保障房安全隐患的整治工作。
2.区城管局牵头负责违法建设、违法违规改扩建等行为的执法处罚,负责违法建筑的处置、拆除等工作。具体负责自建的城市公园和市政公厕自建房安全隐患的整治工作。
3.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宅基地管理。
4.区财政局负责保障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经费。
5.市公安官渡分局负责相关特种行业许可证复核工作,对特种行业在有结构安全隐患的房屋中经营的,责令办理经营场所变更,拒不办理的,依法吊销特种行业许可证;负责保障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社会治安环境,严厉打击阻碍、干扰危房处置的违法犯罪行为。
6.区司法局负责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过程中法律援助。
7.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经营场所涉及的营业执照和经营许可证复查复核工作,对用作经营且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建筑,责令办理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拒不办理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负责提供经营性场所名录清单,配合开展经营性自建房排查整治。
8.区自然资源局负责依法依规用地、违规违建处置、处罚等工作。
9.区发改局负责能源行业企业开展生产经营场所自建房安全隐患的整治工作。
10.区教育体育局负责学校、幼儿园和运动场馆自建房安全隐患的整治工作。
11.区卫生健康局负责医疗卫生机构场所自建房安全隐患的整治工作。
12.区商务投资促进局负责经市级审批备案的在会展中心举办的展览、展销等人员聚集活动审批把关工作;负责提供招商引资企业清单,协调招商引资企业配合属地街道开展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具体负责大型商超、加油加气站等场所自建房安全隐患的整治工作。
13.区文化和旅游局负责旅游景点、文化场馆、3星级以上酒店宾馆场所自建房安全隐患的整治工作。
14.区水务局负责污水厂站等水利行业自建房安全隐患的整治工作。
15.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危险化学品厂库等场所自建房安全隐患的整治工作。
16.区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党政机关办公区(区国投大厦、关上二办公区、南部社会事务服务中心)自建房安全隐患的整治工作。
17.区民政局负责养老机构、福利机构、殡葬场所自建房安全隐患的整治工作。
18.区民宗局负责宗教活动场所自建房安全隐患的整治工作。
19.区消防救援大队牵头负责开展既有房屋建筑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牵头做好经营性自建房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20.各街道办事处、社区结合工作实际,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辖区内全部自建房安全排查、鉴定、整治等工作,重中之重排查整治城中村经营性自建房。
21.区信访局负责做好项目涉及群体性上访和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负责接待处理群众来信来访,妥善预防和处置容易引发不稳定风险的环节和因素。
22.市网格化综合监督指挥中心官渡分中心按照网格化管理信息和办件要求,将接报的自建房按照责任分工及时派遣至各区级相关部门及各街道办事处督促处置,对未按期处置的上报领导小组,督促处置。
23.区科学技术和信息化局负责统筹协调电信、移动、联通等运营商开展通信应急保障与通讯设备抢修工作。
24.区政务服务管理局负责做好房屋安全隐患专项整治的各项审批服务工作。
25.区融媒体中心负责加强对房屋安全隐患专项整治过程的舆情监测、收集和整理,及时反馈预警,加强对舆情分析研判和处置应对,为推动房屋安全隐患专项整治营造有利舆论环境。
26.官渡区供电局负责自建房违规用电排查工作。
三、排查整治范围和内容
(一)全面聚焦排查整治经营性自建房
1.聚焦城中村自建房,特别是3层以上、涉及10人以上出租经营的自建房,“四无”自建房屋(无正式审批、无资质设计、无资质施工、无竣工验收)、擅自改变使用功能的自建房屋(含违规用于经营等情形),擅自改变结构和布局的自建房屋(含内部破坏承重墙等情形)、违法改扩建的自建房屋、擅自在顶部加高加层的自建房屋等。
2.突出排查重点部位和重点场所的经营性自建房。突出学校医院周边、旅游景区、商贸区周边等重点部位。突出农家乐、宾馆酒店、餐馆饭店、学校、教育培训机构、医疗卫生机构、文化场馆、体育场馆、车站、交通服务区、商场、集贸市场、批发市场、养老和社会福利机构、公共娱乐场所、宗教活动场所、商业综合体等人员密集场所,以及大型集会、庆典、比赛、展览、展销等人员聚集活动场所,突出企业自建房屋、厂房、仓库等。
3.建筑立项、用地、规划、设计、施工、监理、中介鉴定、消防、改建扩建报批、用途变更、特种行业及运营相关许可办理等审批情况。
4.自建房燃气地下管网老化、建(构)筑物占压燃气管线、安装燃气泄漏截断报警装置等情况。
5.消防安全情况。
6.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在室内(楼道、门厅)停放充电情况。
(二)全面排查整治城镇自建房
结合违法建设和违法违规审批专项清查整治,全面排查整治建造年代较早、长期失修失管、违法改扩建、非法开挖地下空间、野蛮装修、破坏主体或承重结构、存在突出火灾风险的城镇自建房,严厉打击擅自改变用途、违规用作经营(出租)的行为。全面排查整治用于教育培训、学生租住、医疗卫生、社会福利机构、宗教活动场所、社区办公场所、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自建房。
四、实施步骤
官渡区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分为“百日攻坚”和巩固提升两个阶段,2022年5月4日-8月15日为百日攻坚阶段,2022年8月15日-12月31日为巩固提升阶段。
(一)全面动员(2022年5月4日-5月10日)
1.广泛动员。各成员单位要按照《实施方案》责任分工,组建工作专班,将此次专项整治广泛宣传动员,街道要宣传动员到居民,职能部门要宣传动员到单位,组织开展业务培训,立即组织人员开展房屋隐患排查。
2.压实责任。坚持属地街道为主原则,压紧压实房屋所有权人对房屋安全的主体责任、使用人对房屋使用的安全责任、职能部门对行业范围内房屋使用安全的监管责任、属地街道对行政区域内房屋使用的安全管理责任。
(二)全面排查(2022年5月4日-6月20日)
排查以单栋建筑为单元,采取“三查一鉴定”对辖区内自建房分三级进行全面摸底排查和分类处置,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危房按隐患等级进行挂牌警示,限期对挂牌警示的经营自建房和挂红牌、黄牌警示的自建房进行安全鉴定。
1.所有权人自检自查。各街道办在广泛动员的基础上,组织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或管理人)立即全面开展自检自查,初步筛查出肉眼可见、常人可辨的“歪、扭、斜、裂”危房,并第一时间上报街道办,由街道办优先开展入户排查。
2.街道社区入户排查。各街道办应先选取一部分自建房样本做安全鉴定,排查同类型自建房时,鉴定结果可作为房屋结构安全性初步判定的参考;自建房样本应选择不同建设年代、不同地质条件、不同结构类型的代表性房屋。各街道办要以《云南省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技术手册》为标准,按照《云南省经营性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表》或《云南省非经营性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表》(整治表简称“一楼一表”)逐一入户排查,如实填报房屋基本信息、房屋用途、房屋建设及管理情况、安全隐患排查情况、安全隐患认定及处理等信息,排查应有专业技术人员或具有相应技术能力的机构参加,并对排查结果签字确认。对于排查中初步判定存在安全隐患的疑似危房,应边排查边汇总建立《云南省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统计表》(基础信息表)形成隐患清单,并及时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3.区政府专家组现场复核。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各街道办上报的《云南省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统计表》(基础信息表),组织专家技术团队对表中存在安全隐患的疑似危房进行现场复核,按照房屋安全隐患等级初步判定出一般安全隐患危房、重大安全隐患危房、特别重大安全隐患危房,提出“一楼一策”处理建议。同时,由街道办按照区政府核定结果进行分类处置,对一般安全隐患危房挂蓝牌警示、重大安全隐患危房挂黄牌警示、特别重大安全隐患危房挂红牌警示。
4.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按照“边排查、边鉴定”原则,对专家现场复核后挂牌警示的经营自建房和挂红牌、黄牌警示的自建房,各责任单位应立即督促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及时委托具有相应技术能力和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并出具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对鉴定为C级和D级危房的经营性房屋,必须立即停止经营、撤离人员、封闭场所、划定警戒区、张贴危险告示、专人看管,严防发生安全事故,并按照鉴定机构处理建议限期处置,在安全隐患未彻底消除前,不得恢复经营活动。
(三)全面整治(2022年6月20日-8月15日)
针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自建房,按照“谁主管谁牵头、谁为主谁牵头、谁靠近谁牵头”的原则,通过属地管理、部门监管综合施策,做好群众工作,动员引导产权人、使用人落实房屋安全主体责任,限时主动进行整治;危及公共安全时,立即停业停用并开展整治,如产权人、使用人拒不配合整治,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并进行强制整治。整治工作要落实责任人、整治期限和整治措施,实施挂牌督办、限期整改,整改一项,销号一项,重点确保排查出的自建房安全隐患整治全覆盖,形成闭环销号管理。
1.禁止使用。对于初判为存在特别重大安全隐患的危房,贴“禁止使用(待鉴定)”红牌,经鉴定确认后,以鉴定报告认定结果分类处置。
2.暂停使用。初判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危房,贴“暂停使用(待鉴定)”黄牌,经鉴定确认后,以鉴定报告认定结果分类处置。
3.整改使用。对于经营性自建房初判为存在一般安全隐患的危房,贴“整改使用(待鉴定)”蓝牌;非经营性自建房初判为存在一般安全隐患的危房,贴“整改使用”蓝牌。经营性自建房贴“整改使用(待鉴定)”蓝牌的,经鉴定确认后,以鉴定报告认定结果分类处置。
4.整体拆除。城市更新改造范围内的C级和D级危房,原则上由政府征收后拆除。违法建设且存在安全隐患的自建房,由执法部门直接强制拆除,并追究违建者相关责任。未纳入城市更新改造范围的D级危房,原则上允许拆除后原址重建,重建纳入基本建设程序管理,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住宅建设审批流程的通知》(昆规〔2016〕8号)对“三类房”进行分类审批、管理。
对地基基础失稳、主体结构严重受损的特别重大安全隐患危房,要立即采取撤离人员、拆除房屋等措施;对主体结构局部破坏的重大安全隐患危房,要采取加固改造等措施;对结构轻微受损的一般安全隐患危屋,要采取修缮加固等措施。危房通过工程技术措施整治后,应经安全鉴定安全后方可再次投入使用,并加强房屋的日常维护和监测。
(四)巩固提升(2022年8月15日-12月31日)
1.加强对自建房开展经营的审核。经营性自建房,必须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前委托进行房屋安全鉴定。对于排查出的经营性自建房,未经房屋安全鉴定或鉴定有效期失效的,由责任单位督促所有权人(使用人)委托有资质的机构限期进行房屋安全鉴定,房屋安全鉴定作为经营性自建房办理(年审)相关经营许可的前置条件,做到“经营必审”。
2.加强对老旧自建房的监管。对建筑设计使用年限届满后需要继续使用的老旧自建房,应当在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的当年委托进行房屋安全鉴定。对无设计使用年限的自建房实际使用年限满三十年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达到三十年的当年委托进行房屋安全鉴定。经鉴定安全后,方可继续使用。
3.加强对违法建设和违法建筑的处置。区城管局要依托排查结果及“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系统”“两违清查系统”相关“两违”数据,对于违法建设,擅自改建、扩建、加层、加夹层,私搭乱建,非法开挖地下空间,违规装修、破坏主体或承重结构等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打击,严格依法实施处罚。对既有的存量违法建筑要逐步“动态清零”,同时严控增量。
4.加强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健全房屋安全管理员网格化动态管理机制,建立房屋安全隐患巡查机制,发挥街道、社区、村、物业企业作用,开展常态化隐患排查、举报和治理。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要求,强化“隐患就是事故、事故就要处理”的意识,按照“省级统筹督导、州市协调推进、县级组织实施、乡镇强基固本”的原则,各单位按照职责分工,上下联动、条块结合、形成合力,严格落实房屋隐患排查整治责任,确保取得实效。
(二)加强要素保障。区政府将加强对排查整治工作的人力、财力、物力支持保障力度,组建工作专班、落实工作经费。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要认真研究,用活用足现有国家有关政策,积极支持存在安全隐患房屋加固改造,梳理相关用地、规划、建设等政策,在符合政策、法规的前提下,适当放宽非刚性约束,简化审批手续,缩短办理时限,全力推进加固改造工作。
(三)加强督查检查。领导小组要把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列为重点督查内容,统筹协调各相关部门组织开展督查检查,在一线发现问题、在一线解决问题、在一线推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对全区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推进落实情况要定期、不定期进行督查督办,建立信息定期报送制度,及时通报、曝光、约谈、督办。
(四)加强执法处罚。严格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总要求,坚持立查立改、边查边改,做到排查整改、执法查处、督促查办贯穿全过程,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行为,严格依法实施处罚。要严格执法监督,对违法占有土地进行建设的,一律责令停止建设,依法处置;对违法建筑且存在隐患的,一律立即停止使用;对经营性场所存在建筑安全和消防安全隐患的,责令建筑产权人或使用人采取加固和改进措施,不能保证安全的,一律不得进行营业活动;对大型集会、庆典、比赛、展览、展销等人员聚集活动未经审批的,一律叫停;对导致发生事故的,一律依法严肃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责任。
(五)做好宣传引导。各单位要充分利用报纸、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性,提高所有权人、使用人的安全使用主体责任意识和全社会公共安全意识。要积极宣传各地在专项整治工作过程中的好经验、好做法。要有针对性地做好解释引导工作,有效化解影响社会稳定的风险隐患。要及时了解干部群众思想动态,有针对性地做好解释引导工作,保障群众信息知情权,有效化解影响社会稳定的风险隐患。要全面深入开展房屋建筑安全科普教育,不断增强群众的房屋安全意识,提高排查整治房屋安全隐患的积极性、主动性。
(六)加强信息报送。各街道办事处(社区)及相关成员单位,实行“挂图”作战,确定数据统计专员,每日汇总自建房排查整治数据,逐级上报至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区住建局收文员)。
2022年6月1日
(本文删减后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