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官渡区第十七届人大一次会议第171025号建议答复的函(官民函〔2022〕62号)
关于官渡区第十七届人大一次会议第171025号建议答复的函
邹晶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城市更新项目统筹社区用房集中设置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当前社区用房集中设置的工作情况
一是做好社区用房集中设置的规划设计。按照《社区生活圈规划技术指南》及《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2018)、《昆明市城乡技术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在满足社区办公用房的服务半径的前提下,结合5、10、15分钟生活圈居住区配套要求,按照人口规模分层、分级配建社区办公用房等公服设施;规划部门按各级政府下发的关于社区综合服务设施相关的实施意见,在规划编制中满足实施意见规定的要求,同时征求民政部门的意见;严格依据上位规划、已纳入《土地出让合同》的规划条件、《昆明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管理办法》的要求以及区民政局、所在街道办事处意见对居住项目配建的社区用房位置、面积进行审查并按程序办理《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
二是做好社区用房集中设置的资金计算。根据《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土地一级开发整理全覆盖工作的通知》(昆政发〔2010〕68号),在经济可行的前提下,纳入土地交易条件的社区综合服务设施用房资金可分摊纳入项目周边开发地块或片区土地收储成本,实现拎包入住。纳入土地交易条件的社区综合服务设施用房资金采取预估制,社区综合服务设施用房项目纳入组价范围及单位原则上应征求区民政局意见,最终预估资金以土地成本评审部门出具的《项目土地成本的审核报告》中已计入土地成本(或未计入土地成本)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回迁安置房建设资金为准。
三是做好社区用房集中设置的提供移交。2022年3月25日,我区制定印发了《关于印发<官渡区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和移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官政办通〔2022〕12号),文件要求:“新建住宅小区按每100户不低于30平方米的标准,无偿提供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开发建设单位提供的社区综合服务设施面积不得低于《昆明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提出的小区级面积配建标准,即不低于400平方米。同时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应集中设置在交通便利、通风良好、相对独立便于辖区居民出入办事的位置,并单独设置出入口。楼层限定在一层和二层,一层面积不低于提供总面积的50%。不得设置在三层以上(含三层)、地下室、夹层、走廊、出口偏僻等方位。住宅项目分期建设的,开发建设单位原则上应将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安排设计在一期并于一期工程同步交付使用。”
在对开发建设单位提供的项目方案进行审批时,区民政局与开发建设单位、所在街道办事处签订《官渡区社区综合服务设施提供协议书》。在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成,达到竣工验收标准并完成《官渡区社区综合服务设施提供协议书》规定内容后,方可启动移交程序进行移交。
二、下一步工作计划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严格执行相关政策,按照相关程序落实好社区综合服务设施集中设置各个流程的相关工作,细化各项制度标准,在设计规划过程中征询相关部门意见建议,积极落实在相关控规方案中,并按照程序逐级上报市政府批复。同时,严格按照社区综合服务设施移交标准做好社区综合服务设施移交工作,满足居民对所在社区综合服务设施的多样化需求,减轻开发商负担。
感谢您对政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联系人及电话:敖华 0871-67210221)
昆明市官渡民政局
2022年6月27日
官民函〔2022〕62号关于官渡区第十七届人大一次会议第171025号建议答复的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