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官渡区十七届人大一次会议第171095号建议答复的函(官医保函〔2022〕20号)
杨丹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制约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的相关意见》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基本情况
您提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受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和医保用药目录的影响用药比较局限,可用的药品品种比较少,满足不了百姓常见病多发病的就医需求。部分慢性病用药和常用药物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无法采购和使用,就诊患者只能自行到药店购买,无法享受医保报销。您建议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诊病人需求,适当调整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医保用药目录和用药范围,满足患者基本就医需求。
二、办理情况
现使用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由卫健部门制定,医保用药目录和用药范围由国家医保局制定实施,一级、二级、三级医院的医保用药目录、用药范围均是一致的。但药品目录中有部分是有限制条件的,限制一般是按照药品的使用说明进行相应规定,少部分是从用药安全考虑进行了医院级别的限制。比如:您提到的血塞通注射液不能在一级医院使用,主要是因为中成药注射液易出现输液反应,而一级医院的医疗条件是不具备处理反应的能力,因此做出了限制条件。但血塞通的胶囊、片剂的口服药物在一级医院是不受限制的。再如:门冬30胰岛素注射液是没有医院级别的限制条件的,所有医院均可使用,但所有医院在使用时均需遵守目录中对此药的用药范围的限制:限1型糖尿病患者,及其他短效胰岛素或口服药难以控制的2型糖尿病患者。
医保部门对一级医院的集采购药并没有限制,集采平台上的药品均可以采购。
感谢您对政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