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官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昆明市官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1 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昆明市官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2022年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查范围为流通领域销售的装配完整的电动自行车。本细则内容包括术语和定义、产品分类、检验依据、抽样、检验要求、判定原则及异议处理。
2术语和定义
电动自行车: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脚踏行驶能力,能实现电助动或电驱动功能的两轮自行车。
本细则中未列出的术语和定义同相关引用标准。
3 产品分类
按驱动方式分为电驱动和电助动。
4 检验依据
凡是注明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GB 17761-2018 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
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制度
经公示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或明示质量要求
5 抽样
5.1 抽样方法、基数和数量
5.1.1 抽样方法
抽样人员由昆明市官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的抽样机构组成,抽样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出示昆明市官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监督抽查通知书、抽样人员身份证明。同时还应当出示昆明市官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复印件、相关任务文件。抽样人员应当告知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抽查产品范围、抽样方法等。样品应当由抽样人员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待销的具有质量合格证明或者以其他形式表明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不得由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自行抽样。抽取的样品应为同一生产者按照同一标准生产的同一商标、同一规格型号的市场主导产品(以下简称“同一产品”)。
5.1.2 抽样基数和抽样数量
详见表1所示:
表1 抽样基数和抽样数量
产品名称 | 抽样基数 | 抽样数量 |
电动自行车 | 抽样基数以实际生产销售数量计,最低基数满足抽样数量即可 | 优先抽取具有代表性的规格型号产品,每种产品共抽取2辆,1辆作为检样,1辆作为备样。 |
注:所抽样车应为经销售商确认装配完整的电动自行车,即配备有为其使用目的所必需的全部部件(含说明书、合格证中明示的所有配件,包括但不限于充电器、电池、脚蹬等)的电动自行车。 |
5.2 抽样文书
5.2.1 抽样单按组织机构要求由抽样人员填写,样品及抽样单内容经受检单位代表(经手人)确认无误后,由抽样人员与受检单位代表(经手人)在抽样单上签字、盖章。
5.2.2 抽样文书应当经抽样人员和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签字确认。抽样文书确需更正或者补充的,应当由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在更正或者补充处以签名、盖章等方式予以确认。
5.3 样品处置
5.3.1 抽样人员应当采取有效的防拆封措施,对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分别封样,并由抽样人员和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签字确认。当场封存样品,加贴封条,封条上应有受检单位代表(经手人)签名、抽样人员签名、抽样单位盖章、抽样日期及抽样编号。
5.3.2 检验样品应当由抽样人员携带或者寄递至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备用样品封存于被抽样生产者处或销售者处。
5.3.3 样品需要先行存放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处的,应当予以封存,并加施封存标识。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妥善保管封存的样品,不得隐匿、转移、变卖、损毁。
5.4 抽样注意事项
5.4.1 同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得在六个月内对同一生产者按照同一标准生产的同一商标、同一规格型号的产品进行两次以上监督抽查。
5.4.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抽样人员不得抽样:
(1)待销产品数量不符合监督抽查实施细则要求的;
(2)有充分证据表明拟抽样产品不用于销售,或者只用于出口并且出口合同对产品质量另有约定的;
(3)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试制”、“处理”、“样品”等字样的。
5.4.3 终止抽样的情形:
抽样人员发现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涉嫌存在无证无照等(含”三无”产品)无需检验即可判定违法的情形的,应当终止抽样,立即报告昆明市官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并同时报告涉嫌违法的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5.4.4 抽样人员应对抽样场所、贮存环境、被抽样产品的标识、库存数量、抽样过程等通过拍照和录像的方式留存证据。
5.5 购样
5.5.1 抽样人员应当购买检验样品。购买检验样品的价格以生产、销售产品的标价为准;没有标价的,以同类产品的市场价格为准。
5.5.2 备用样品由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先行无偿提供。检验结论为合格并且属于无偿提供的样品,昆明市官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提出异议处理申请期限届满后及时退还。
5.5.3 本细则中电动自行车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先行无偿提供,检验结论为合格并且属于无偿提供的样品,昆明市官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提出异议处理申请期限届满后及时退还。其中,检验样品中涉及破坏性试验的防火性能零配件(充电器)需购买,购买的充电器不进行退样。
6 检验要求
6.1 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
详见表2所示:
表2 电动自行车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
序号 | 检验项目 | 依据标准 | 检测方法 | ||
1 | 整车标志 | 铭牌 | GB 17761-2018 | GB 17761-2018 第5条 | |
2 | 整车编码 | ||||
3 | 电动机编码 | ||||
4 | 号牌安装位置 | ||||
5 | 产品合格证 | ||||
6 | 车速限值 | 车速限值 | GB 17761-2018 | GB 17761-2018 第7.2.1.2条 | |
7 | 防速度篡改 | GB 17761-2018 | GB 17761-2018 第7.2.1.3条 | ||
8 | 制动性能(干态) | GB 17761-2018 | GB 17761-2018 第7.2.2条 | ||
9 | 整车质量 | GB 17761-2018 | GB 17761-2018 第7.2.3条 | ||
10 | 尺寸限值 | GB 17761-2018 | GB 17761-2018 第7.2.5条 | ||
11 | 结构 | 脚蹬间隙 | GB 17761-2018 | GB 17761-2018 第7.2.6.1条 | |
12 | 突出物 | GB 17761-2018 | GB 17761-2018 第7.2.6.2条 | ||
13 | 防碰擦 | GB 17761-2018 | GB 17761-2018 第7.2.6.3条 | ||
14 | 电器装置 | 导线布线安装 | GB 17761-2018 | GB 17761-2018 第7.4.1.1条 | |
15 | 短路保护 | GB 17761-2018 | GB 17761-2018 第7.4.1.2条 | ||
16 | 控制系统 | 制动断电功能 | GB 17761-2018 | GB 17761-2018 第7.4.2.1条 | |
17 | 过流保护功能 | GB 17761-2018 | GB 17761-2018 第7.4.2.2条 | ||
18 | 防失控功能 | GB 17761-2018 | GB 17761-2018 第7.4.2.3条 | ||
19 | 充电器与蓄电池 | 充电器 | GB 17761-2018 | GB 17761-2018 第7.4.4.1条 | |
20 | 蓄电池最大 输出电压 | GB 17761-2018 | GB 17761-2018 第7.4.4.2条 | ||
21 | 蓄电池防篡改 | GB 17761-2018 | GB 17761-2018 第7.4.4.3条 | ||
22 | 防火性能 | GB 17761-2018 | GB 17761-2018 第7.5条 | ||
23 | 使用说明书 | GB 17761-2018 | GB 17761-2018 第7.8条 | ||
1、防火性能测试充电器。 2、对上列检验项目逐一进行检测;遇不适用项目时,检验报告应标明不适用项。 |
6.2 检验注意事项
6.2.1 检验人员收到样品后,应当通过拍照或者录像的方式检查记录样品的外观、状态、封条有无破损以及其他可能对检验结论产生影响的情形,并核对样品与抽样文书的记录是否相符。
6.2.2 对于抽样不规范的样品,检验人员应当拒绝接收并书面说明理由,同时向昆明市官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报告。
6.2.3 检验人员发现样品的销售企业涉嫌存在无证无照等无需检验即可判定违法的情形的,应当终止检验,并立即报告昆明市官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6.2.4 检验机构出具检验报告,应当内容真实齐全、数据准确、结论明确,并按照有关规定签字、盖章。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应当对其出具的检验报告负责。
7 判定原则
7.1 经抽样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被抽查产品所检项目合格;检验项目中(除标识项目)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被抽查产品不合格;检验项目中仅有标识项目不合格,判定被抽查产品标识不合格。
7.2 判定注意事项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
8 异议处理
8.1 复查
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对抽样过程、样品真实性等有异议的,收到异议处理申请的昆明市官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异议处理,并将处理结论书面告知申请人。
8.2 复检
8.2.1 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对检验结论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检验结论书面告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昆明市官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书面异议处理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8.2.2 复检时,根据电动自行车产品特性优先采用检验样品进行复检,若复检方提出异议并经昆明市官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同意可启用备检样品进行复检。
8.2.3 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对检验结论有异议,提出书面复检申请并阐明理由的,由收到异议处理申请的昆明市官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研究。对需要复检并具备检验条件的,组织复检。
8.2.4 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复检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办理复检手续。逾期未办理的,视为放弃复检。
8.2.5 昆明市官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自申请人办理复检手续之日起十日内确定具备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复检。
8.2.6 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隐匿、转移、变卖、损毁备用样品的,应当终止复检,并以初检结论为最终结论。
8.2.7 复检机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按照监督抽查实施细则所规定的检验方法、判定规则等对与异议相关的检验项目进行复检,并将复检结论及时报送昆明市官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由昆明市官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书面告知复检申请人。复检结论为最终结论。
8.2.8 复检费用由申请人向复检机构先行支付。复检结论与初检结论一致的,复检费用由申请人承担;与初检结论不一致的,复检费用由承担本次抽样检验的单位承担。
9 附则
9.1 本细则经昆明市官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批准生效,仅用于2022年昆明市官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开展的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
9.2 本细则由云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起草并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