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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117762-202211-630673 主题分类: 应急预案
发布机构: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22-11-11 18:21
名 称: 官渡区司法行政系统突发(案)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文号: 关键字:

官渡区司法行政系统突发(案)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发布时间:2022-11-11 18:21 浏览次数: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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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渡区司法行政系统突发(案)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统一、快速、灵敏、高效的突发(案)事件应急处理机制,有效防范和及时处置我区司法行政系统突发(案)事件,按照昆明市司法局、官渡区区委、区政府和区应急局的安排部署,积极配合、联动处置,依法办理,及时妥善处理突发(案)事件,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云南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云南省司法行政系统突发(案)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昆明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昆明市司法行政系统突发(案)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为依据,结合我区司法行政系统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是官渡区司法局组织、指挥、协调和管理全区司法行政系统应急工作的总体方案,是指导全区司法行政系统编制和修订应急预案的依据。对早期发现的事件及时预警,对可能发生的危机信息、情报及时处理,作出科学的判断,积极加以防范,以便在危机发生后能快速反应,使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降到最低程度。

1.4 工作原则

处置突发性事件总的工作原则是:以人为本,预防为主;依法规范,转变职能;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属地管理,条块结合;快速反应,靠前处置;依靠科学,协同应对。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按“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岗位责任制。由事件引发的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解释政策、化解矛盾工作,我局主要配合责任单位搞好对上、对下的协调和调解工作。

     (2)预防为主、防患未然。坚持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在充分考虑群众利益、取得群众理解和支持的基础上,制定和出台各项政策措施;加强并规范信访工作,从源头上防止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群体性突发事件发生;建立健全社会稳定预警工作机制,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解决,将事件控制在萌芽阶段,及时消除诱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各种因素。

     (3)依法处置,防止激化。坚持依法行政、依法处置,注意工作方法和策略,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和宣传、协商、调解等方法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加强对群众的说服教育,引导群众以理性、合法的方式表达利益诉求,解决矛盾,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

     (4)快速反应,相互配合。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区司法局应与所属基层相关单位同时启动应急预案,严格落实应急处置工作责任制。各有关部门要及时给予配合和支持,相互协作、相互配合,并确保信息收集、情况报告、指挥处置等各环节的紧密衔接,在最短的时间内控制事态。对发生暴力行为、严重损害社会治安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群体性事件,要及时、果断采取措施,坚决制止违法行为,尽快平息事态。

     (5)加强教育,正确引导。预防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要将法治宣传、政策宣传、教育疏导工作贯穿事件处置的整个过程。教育群众遵守法律法规,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通过合法、正当渠道和方式反映问题。

     (6)全程跟踪,全面掌控。事前处置做到信息反应灵敏,事中处置做到依法、及时、稳妥,事后处置做到精确处理,追踪掌控。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领导机构及职责

官渡区司法局成立处置公共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应急领导小组)。

 长: 宁艳萍  党组书记、局长

副组长:梁睿珂  副局长

        孙    副局长

        向    副局长

        宋忠福  副局长

        周建明  政治部主任  

 员:    王    依法治区办秘书科科长

           杨    办公室主任

徐建绒  法制科科长

包志凌 律师工作管理科科长

杨云松  普法与依法治理科科长

罗文建  社区矫正管理科科长

  人民参与和促进法制科负责人

          王淑梅 公共法律服务管理科科长  

      主要职责:(1)统一领导、指挥、协调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2)决定事件处置决策和应对措施,指挥、协调有关部门、单位组织实施;(3)决定启动和终止应急预案;(4)对在预防和处置群体性突发事件工作中因失职、渎职或其他原因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依法依纪追究其责任。

     2.2 日常工作机构与职责

局应急领导小组下设突发(案)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局应急办公室),设在局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主任由官渡区司法局办公室主任兼任。

主要职责:(1)组织制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有关制度和措施;(2)负责收集、整理、上报信息;(3)开展调研工作,对改进、加强预防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4)与应急、公安、交通、生态环境、卫健、气象、地震、消防等部门联络,建立应急联动、信息共享机制;(5)传达应急领导小组指令,通知相关单位、部门工作人员到现场工作;(6)处理应急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2.3 应急小组成员主要职责

参与局应急领导小组的工作措施研究和决策;根据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安排,负责做好相关具体工作。

3 运行机制

3.1突发事件的分类分级

本预案所指的突发(事)案件是指突发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重大生态环境破坏和对我区司法行政系统稳定构成重大威胁、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涉及安全的紧急事件。结合我区司法行政系统工作实际,分为以下四类:

(1)突发群体性事件。包括大规模集体上访;人数较多的非法集会、游行、示威;聚众堵塞公共交通枢纽、交通干线,破坏公共交通秩序或非法占据公共场所;聚众围堵司法行政机关及系统内事业单位办公生产经营区域、严重影响办公及生产经营秩序;其他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活动或行为。

(2)重大事故。主要指重大安全事故,包括生产安全事故、重大交通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戒毒场所大面积停电、内部火灾、环境污染及生态破坏事件。

(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司法行政系统内突然发生的、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场所内人员以及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含重大动物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4)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气象、台风、暴雨、地震、地质及重大的生物灾害等。

3.2 突发事件分级

根据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者可能造成的社会影响程度,突发事件可以分为4级,从重到轻依次为:特别重大突发事件(Ⅰ级)、重大突发事件(Ⅱ级)、较大突发事件(Ⅲ级)和一般突发事件(Ⅳ级)。

各类突发(案)事件的等级标准,由事发单位对照《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进行判定。国家和司法行政系统没有相应类型的突发(案)事件分级的,参照国家和我省相关规定按照4级标准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3.3 预测与预警

    (1)建立突发事件预测机制

每年第一季度对上年度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全面评估、分析,预测本年度突发事件发生的可能性、级别、趋势和危害程度,向区委、区政府、区委政法委、市司法局提出相应的预测报告。

(2)建立突发事件预警机制

全区司法行政系统应急指挥机构要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对监测到的信息进行分析,及时发现事件苗头,并采取措施加以控制。对早期发现的事件及时预警,对可能发生的危机信息、情报及时处理,作出科学的判断,积极加以防范,以便在危机发生后能快速反应,使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降到最低程度。

4 应急响应与处置

4.1应急反应

突发事件发生后,应立即采用电话、传真等报告方式将有关情况报告区委、区政府、区委政法委、市司法局应急指挥中心。局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在接报后一小时内成立现场指挥部,指挥、协调、组织、动员本单位应急力量进行先期处置,控制事态变化。同时,要及时对事件的性质、类别、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发展趋势等进行评估,并根据职责和规定的权限,启动相关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做好紧急控制、救援和撤离等工作,确保秩序稳定。

4.2 信息报告

Ⅰ级、Ⅱ级突发事件、重大风险隐患和突发敏感问题等重要紧急要情信息,做到20分钟内电话报告、40分钟内书面报告,确因事件复杂需延长调查时间的,最迟不得超过2小时。

Ⅲ、Ⅳ级突发(案)事件发生后30分钟内向局应急办公室报告。

相关法律、法规对突发(案)事件的信息报告工作时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报告内容包括事件种类、发生时间、地点、范围、程度、结果、隐患、已采取的措施、请求帮助解决的问题。

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终报,初报要做到快速准确,续报要做到系统全面,终报要做到及时总结事件发生、发展、处置的全过程。

    4.3 先期处置

    对于重大交通、火灾等事故,公共卫生事件,自然灾害等具有社会共性的突发事件,应立即向区委、区政府、区委政法委、市司法局及交警、消防、卫生等有关部门应急指挥机构报告,按照国家、省、市有关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关于处置Ⅰ、Ⅱ、Ⅲ、Ⅳ级事件的规定,积极协同有关单位,采取有效应急处置措施,进行先期处置。

    (1)Ⅰ级响应程序与措施

在接到有关单位发生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的报告后,局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应立即对收集的信息进行分析、判断,并将事件情况迅速报告区委、区政府、区委政法委、市司法局,通报有关部门;提出启动本预案Ⅰ级响应程序建议,执行响应程序,必要时,争取公安、武警、消防、交通、卫生等部门的配合响应;对涉及面过大的突发事件,视情况请区政府有关部门协调。应急力量应按照预案规定迅速到达指定岗位,履行职责,在上级统一领导下组织开展突发事件处置工作。

事件应急处理结束后,由局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提出结束Ⅰ级响应程序建议,作出终止执行相关应急预案的决定,宣布应急状态结束,并将有关情况报告区委、区政府、区委政法委和市司法局。

     (2)Ⅱ级响应程序与措施

接到发生重大突发事件的报告后,局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应立即对收集的信息进行分析、判断,并将事件情况迅速报告区委、区政府、区委政法委、市司法局,通报有关部门;局应急领导小组决定启动本预案Ⅱ级响应程序,并宣布实施;必要时,争取公安、武警、消防、交通、卫生等部门的配合响应。应急力量应按照预案规定迅速到达指定岗位,履行职责,在局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组织开展事件处置工作。事件应急处理结束后,由局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作出结束Ⅱ级响应程序、终止执行相关应急预案的决定,宣布应急状态结束,并将有关情况报告区委、区政府、区委政法委和市司法局。

    (3)Ⅲ级、Ⅳ级响应程序与措施

较大或一般突发事件发生后,在局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有关具体措施与要求在上级指导下制定、实施。必要时,启动Ⅲ级、Ⅳ级响应程序,按照Ⅲ级、Ⅳ级响应措施进行处置。事件应急处理结束后,由局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宣布应急状态结束,并将有关情况报告区委、区政府、区委政法委和市司法局。

4.4 响应措施及应急行动

突发(案)事件发生后,局应急领导小组和局应急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可以采取确定进入应急响应状态和进入应急准备状态的工作组成员名单、召开战前动员会议、下达应急行动命令、落实上级指示,向上级报告等应急措施。

各应急工作组根据局应急领导小组的命令分别采取以下应急行动:

(1)进入应急响应状态:由各组组长立即确定工作组成员并召集有关人员,传达上级指示,明确各自任务、集合地点、出发时间,需要准备的物资、器材等。

(2)进入应急准备状态:由各组组长指定专人立即通知工作组成员做好应急准备,并保持通信联络通畅,按局应急领导小组应急工作的命令,开展工作。

(3)进入应急工作状态:各工作组应按照各自职责开展工作,并与局应急办公室保持通信联络畅通。当发生本工作组无力解决的问题时,应及时向局应急领导小组报告。

本预案启动后,由局应急领导小组组长指定负责人到达事发地后,统一指挥或指导事发单位开展处置工作。

事发单位负责成立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在局应急领导小组的指挥或指导下,负责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根据实际情况,可成立综合协调组、抢险救援组、医疗救护组、治安维护组、交通运输组、人员疏散和安置组、物资保障组等相关的应急工作小组。

5 后期处置

5.1善后工作

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灾后重建等。

(1) 社会救助:发生突发事件的单位应确定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对社会救助机构的组织协调、资金和物资的管理与监督等。

(2) 保险:发生突发事件的单位应根据工作需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应急人员保险投保和受灾人员保险索赔等工作。

     5.2 调查与评估

(1)突发事件应急结束后,事发部门应及时进行突发事件的案例分析,提出加强和改进同类事件应急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在善后处理工作结束后以书面形式逐级上报,上报时间距善后处置工作结束不得超过10天。

(2)事发单位应根据突发事件的等级,组成调查组,及时对突发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属于责任事件的,应当对负有责任的单位和个人提出处理意见。

6 应急保障

6.1 值班制度

区司法行政系统应急办公室在应急期间实行24小时值班,严格请示报告制度,确保应急期间通讯畅通,建立通讯系统维护制度及信息采集制度等。

    6.2 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在以下方面制定相应的保障措施,明确机构、人员、装备、物资、药品、食品、资金等。

(1)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保障。明确突发事件现场可供应急响应单位使用的应急设备类型、数量、性能和存放位置,备用措施,相应的制度等。

(2)应急队伍保障。明确各类应急响应的人力资源包括有关组织和志愿者。

(3)资金保障。包括资金来源和管理等。保持数量固定的应急资金,做到专款专用、及时启用。

(4)交通运输保障。包括常备交通运输工具、维护要求、人员使用与管理等制度。

(5)治安保障。包括应急各阶段对秩序的维护方案。

(6)物质保障。包括物资的采购、储备、管理等制度。

(7)其他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6.3信息发布

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要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新闻宣传纪律,报局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对不经审批,擅自发布信息,引发不稳定事端或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7 监督管理

    7.1 应急队伍培训

局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制定应对突发性事件宣传教育、培训计划,加强对应急指挥人员、应急管理人员和各类应急操作人员的应急管理、专门知识和技能的培训工作。培训要理论结合实践,内容由理论培训和操作培训两部分组成,体现针对性,对操作人员的培训侧重于设施、设备和器材的使用、操作与维护,对管理人员的培训要理论和操作并重,通过培训和实战模拟,总结应急处置经验,提高防范水平。

     7.2 应急演练

局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制订应急预案演练计划,定期组织应对突发事件的演习。预案演习应从实战出发,分准备、实施和总结三个阶段,内容包括应急联动、紧急集合、协同配合、现场救援、应急保障等。通过应急演练,培训应急队伍,落实岗位责任,熟悉应急工作的指挥机制和决策、协调、处置的基本程序,检验应急力量协调配合、现场处置的能力和应急专业队伍的快速反应能力,评价应急状态。

7.3 宣传教育

应急宣传教育要纳入干部培训内容,在司法行政机关举办的领导干部、业务干部培训班中开设应急处置组织指挥课程。要不断扩大应急宣传教育覆盖面,以领导干部、业务干部为主体向全体干部职工延伸,手段更加多样化,具有针对性和实效性,在形式和内容上不断深入,不断提高应急处置队伍的思想意识和能力素质。

7.4 检查和表彰

局应急工作领导小组要定期组织对预案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对应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建立完善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的考核体系,将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责任考核的重要内容。

7.5 责任追究

建立突发事件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司法行政机关领导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追究相应责任。

(1)不按规定开展突发事件预防工作、应急准备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

(2)不按规定报送有关突发事件信息或者瞒报、谎报、缓报的。

(3)不服从上级机关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统一领导和组织管理的。

(4)不及时采取措施处置突发事件,或者处置不力导致事态扩大的。

(5)截留、挪用、私分或者贪污应急资金或者物资的。

(6)其他需要追究的。

对上述情形,视其责任予以分别处理。情节轻微的,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8 附则

本预案由昆明市官渡区司法局制定、解释,按程序报区委、区政府、区委政法委、市司法局、区应急局备案,并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及时修订和完善。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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