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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主题分类: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
发布机构: 发布日期: 2023-03-13 16:09
名 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官)文综罚字〔2023〕0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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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官)文综罚字〔2023〕003号

发布时间:2023-03-13 16:09 浏览次数: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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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昆明普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L-YN-00903)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张基飞

住所(住址等):官渡区官南大道499号汇杰大厦102

(违法事实和证据)2023年01月13日官渡区文化和旅游局接到昆明市旅游市场监管综合调度指挥部指挥中心涉旅信息通报单(12),游客闫晓雨反映其参加昆明普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的旅游行程,行程中旅行社未按旅游合同提供服务,昆明普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不按旅游合同的约定提供服务的行为,违反了《昆明市旅游业监察条例》的相关规定,官渡区文化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当即下发了《调查询问通知书》通知昆明普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基飞到我单位接受调查询问。

2023年01月16日,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对昆明普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不按旅游合同的约定或者旅游团队运行计划表提供服务,擅自改变或者误导、欺骗旅游者改变合同内容一案进行立案调查。2023年01月18日昆明普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阿建华(身份证号码:5332241984042****2)到本单位协助调查。

经过调查取证,取得以下证据,予以证明昆明普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不按旅游合同的约定或者旅游团队运行计划表提供服务,擅自改变或者误导、欺骗旅游者改变合同内容的违规事实:

1、 昆明普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该公司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2、 昆明普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基飞、委托代理人阿建华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接受调查(询问)人员的身份合法有效;

3、 昆明普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阿建华《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昆明普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不按旅游合同的约定或者旅游团队运行计划表提供服务,擅自改变或者误导、欺骗旅游者改变合同内容的行为;

4、 执法人员在官渡区双桥路377号409办公室现场提取的照片[证据提取单(一)]1张,执法人员在依法询问前对阿建华出示执法证件,证明了2023年01月18日执法人员在对阿建华进行调查询问时合法真实有效;

综合证据链1至4 条得出:昆明普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不按旅游合同的约定或者旅游团队运行计划表提供服务,擅自改变或者误导、欺骗旅游者改变合同内容的行为属实。

(处罚理由和依据)昆明普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不按旅游合同的约定或者旅游团队运行计划表提供服务,擅自改变或者误导、欺骗旅游者改变合同内容的行为,违反了《昆明市旅游业监察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七)项“不按旅游合同的约定或者旅游团队运行计划表提供服务,擅自改变或者误导、欺骗旅游者改变合同内容。”的规定。依据《昆明市旅游业监察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四)项、第(七)项、第(八)项、第(十)项、第(十二)项规定的,由旅游监察机构对旅游经营者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旅游从业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

(处罚内容)对昆明普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处以99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工商银行                    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市官渡区司法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官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印章)

2023年02月07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处罚决定书(003号)

主办单位: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政府

承办单位: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官渡区国投大厦1号楼6楼   联系电话:0871—6717373

运维单位:昆明信息港 0871—65390101  昆明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0871—12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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