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 官 )文综罚字〔 2023 〕012号
当事人:云南亦雯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营业执照》编号:91530111MABNU2C46Y;《旅行社经营许可证》编号:L-YN-100721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陈娟
住所(住址等):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永中路777号春城时光花园雍景苑1幢101室
(违法事实和证据)2022年1月13日官渡区文化和旅游局接到关于云南亦雯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涉嫌指定具体购物场所,另行安排付费项目的投诉。我单位当即下达调查询问通知书要求旅行社负责人及导游于2月14日前到我单位接受调查询问。经查,该团是由云南亦雯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招揽组织转交给西双版纳恒玖旅行社有限公司操作的,行程中旅行社擅自带领游客前往指定购物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五条的相关规定。
2023年1月20日,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对该旅行社指定具体购物场所,另行安排付费项目一案进行立案调查。
经过调查取证,取得以下证据,予以证明云南亦雯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在进行旅行社经营活动中,指定具体购物场所,另行安排付费项目的违规事实:
1、 云南亦雯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该公司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2、 云南亦雯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娟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接受调查(询问)人员的身份合法有效;
3、 云南亦雯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负责人《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云南亦雯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在进行旅行社经营活动中,违规指定具体购物场所,另行安排付费项目的行为;
4、 执法人员在官渡区双桥路377号414办公室现场提取的照片[证据提取单(一)]1张,执法人员在依法询问前对陈娟出示执法证件,证明了2023年02月14日执法人员在对陈娟进行调查询问时合法真实有效。
综合以上证据得出云南亦雯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五条“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规定属实。
(处罚理由和依据)云南亦雯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在从事旅游业经营活动中,指定具体购物场所,另行安排付费项目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五条“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八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没收违法所得,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结合该旅行社在事件发生后积极配合我单位调查处理,积极进行整改,并主动联系游客进行退款赔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规定依法从轻对云南亦雯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
(处罚内容)对云南亦雯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处以3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印章)
2023年3月27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