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决定书(官)文综罚字〔2023〕021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官)文综罚字〔2023〕第021号
当事人:昆明中录时空逸翔网络有限公司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营业执照》、编号:91530111662640859E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编号:530111200093。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万劲涛
住所(住址等):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关上镇双桥路双桥商场
(违法事实和证据)2023年4月6日13时14分,我局执法人员对辖区文化市场开展日常巡查中,在位于云南省昆明市关上镇双桥商场名为“昆明中录时空逸翔网络有限公司”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查获一名未成年人在该场所自编号为82号的电脑机位旁观看82机上网人员的屏幕。因该网吧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及《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2023年4月6日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对昆明中录时空逸翔网络有限公司进行立案调查。经过调查取证,取得以下证据,予以证明昆明中录时空逸翔网络有限公司在2023年4月6日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中,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事实:
1、 2023年4月6日,在昆明中录时空逸翔网络有限公司现场提取的照片[证据提取单(一)(二)(三)]3张,证明了执法人员对该场所进行执法检查,向正在营业中的该场所工作人员出示了行政执法证件;
2、 昆明中录时空逸翔网络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昆明中录时空逸翔网络有限公司主体资质;
3、 昆明中录时空逸翔网络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尹德国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和《授权委托书》1份;昆明中录时空逸翔网络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万劲涛身份证复印件1份和《调查询问笔录》1份;昆明中录时空逸翔网络有限公司收银员李德梅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和《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接受调查询问人员的身份合法有效和该场所在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中,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事实;
4、 执法人员在昆明中录时空逸翔网络有限公司提取的照片[证据提取单(四)、(五)、(六))]3张;未成年人曾*冰(居民身份证号:51032220050503****)提供的身份证明1份、情况说明1份、《调查询问笔录》2份;82号机上网人员刘旺(居民身份证号:53038120040527****)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了昆明中录时空逸翔网络有限公司2023年4月6日,在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中,因管理不严,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导致未成年人曾*冰进入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事实;
5、 执法人员在官渡区文化和旅游局1211办公室和官渡区文化和旅游局1214会议室拍摄的照片[证据提取单(八))]1张;《指派合适成年人委托函》1份;合适成年人张冯伟工作证1份;证明了官渡区文化和旅游市场综合执法大队对未成年人曾*冰的调查询问合法、有效;
6、 执法人员在官渡区文化和旅游局1211办公室拍摄的照片[证据提取单(七)]1张;证明了官渡区文化和旅游市场综合执法大队对昆明中录时空逸翔网络有限公司负责人万劲涛的调查询问合法、有效;
7、 执法人员在昆明中录时空逸翔网络有限公司现场拷贝的视频资料1份(时长:04小时00分25秒,大小:2.12GB),证明了昆明中录时空逸翔网络有限公司2023年4月6日在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中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事实。
现查明:昆明中录时空逸翔网络有限公司接纳未成年人进入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事实成立。
(处罚理由和依据)昆明中录时空逸翔网络有限公司作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者,在从事经营活动中明知或应知不得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仍于2023年4月6日,接纳1名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不得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经营者,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的规定。依据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原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相关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烟草专卖、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因该场所对员工疏于管理、缺乏教育,未认真核对、登记上网人员有效身份证件,通过执法人员调查发现,该未成年人停留时间短且未进行上网活动,所以未造成重大的社会影响和严重的社会危害。
(处罚内容):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15000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官渡区工商银行云秀路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官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地址: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国投大厦1211办公室
联系人: 和云 郑海敬 联系电话:0871-67165956
昆明市官渡区文化和旅游局(印章)
2023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