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决定书(官)文综罚字〔2023〕022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官)文综罚字〔2023〕022号
当事人:云南通顺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L-YN-100964)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李军
住所(住址等):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官渡区关上街道办事处关上东路44号2楼201
(违法事实和证据)2023年04月01日官渡区文化和旅游局受理“一机游”旅游投诉平台投诉,投诉人潘先生反映云南通顺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存在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二条的相关规定,官渡区文化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当即下发了《调查询问通知书》通知云南通顺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负责人到我单位接受调查询问。
2023年04月07日,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对云南通顺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一案进行立案调查。2023年04月11日云南通顺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余俊炎(身份证号码:43028119861227****)到本单位协助调查。
经过调查取证,取得以下证据,予以证明云南通顺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的违规事实:
1、 云南通顺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该公司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2、 云南通顺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军、委托代理人余俊炎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接受调查(询问)人员的身份合法有效;
3、 云南通顺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余俊炎《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云南通顺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的行为;
4、 执法人员在官渡区双桥路377号409办公室现场提取的照片[证据提取单(一)]1张,执法人员在依法询问前对余俊炎出示执法证件,证明了2023年04月11日执法人员在对余俊炎进行调查询问时合法真实有效;
综合证据链1至4 条得出:云南通顺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的行为属实。
(处罚理由和依据)云南通顺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二条“旅行社为招徕、组织旅游者发布信息,必须真实、准确,不得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七条第(一)项“旅行社违反本法规
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一)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的;”规定。
(处罚内容)对云南通顺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处以停业整顿三个月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工商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市官渡区司法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官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印章)
2023年05月04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