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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主题分类: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
发布机构: 发布日期: 2023-06-15 14:00
名 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官医保罚字〔2023〕第01号
文号: 关键字: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官医保罚字〔2023〕第01号

发布时间:2023-06-15 14:00 浏览次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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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当事人)名称:昆明官渡医药有限责任公司关上好人家健康药房

主体资格证件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1686165159A   

经营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关上老民航路与关兴路交叉口峨山温泉公寓A幢一层104-106号

法定代表人:王春燕

2023年4月7日,本机关对你单位涉嫌为参保人利用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接受返还现金、实物或者获得其他非法利益提供便利的行为立案调查。现查明,你单位实施了如下违法行为:为参保人利用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接受返还现金、实物或者获得其他非法利益提供便利。

以上违法行为,主要证据如下:参保人提供的套现聊天记录和套现转账记录、2023年3月17日及2023年4月18日的《昆明市官渡区医疗保障局询问笔录》、医保系统导出的医保结算数据、你单位提交的整改报告、微信聊天记录、医保刷卡小票等证据为凭。

对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意见的采纳情况及理由:当事人未提起陈述、申辩。

从轻、减轻处罚的理由:鉴于你单位自调查之日起积极配合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违法材料,属于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对你单位作出从轻处罚的决定。

由于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相关规定,现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本机关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1580元。

你单位应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以上罚款缴至昆明市国库。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证报送至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昆明市医疗保障局或者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主办单位: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政府

承办单位: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官渡区国投大厦1号楼6楼   联系电话:0871—6717373

运维单位:昆明信息港 0871—65390101  昆明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0871—12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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