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官渡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2023年版)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昆明市官渡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23版)》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2023年7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修 编 说 明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和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官渡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19年版)已不能满足官渡区应急处置的要求,且编制已满三年,特对2019年版进行修编。现将本《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修编过程、重点内容、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评审情况等涉及应急预案编制的相关情况做一说明:
一、修编概述
2019年3月,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政府编制《昆明市官渡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19年版)》(以下简称《2019版预案》”),于2019年6月12日正式发布。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分别于2019年11月20日在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官渡分局备案,2019年11月26日在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备案,备案号:530100201912。
《2019版预案》编制完成并备案后,官渡区为更好地查找预案中存在的问题,检验预案的可行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提高应急预案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官渡区每年均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演练方式主要为:桌面推演、实战演练或桌面与实战演练结合等多种形式开展。通过演练发现《2019版预案》暴露出如下几个主要问题:
(1).应急指挥体系职责不明确
《2019版预案》未对各应急成员单位进行分组,职责不清,演练过程中由于参与部门众多、职责不明确等原因导致缺乏统一指挥,各应急指挥部体系混乱,各救援行动无法协调配合。
针对此类情况,本次预案修编,根据官渡区各成员单位的职责,重新设置应急指挥体系,并确定一个总指挥负责整个救援行动。同时要做好各部门之间的沟通和协调工作。
(2).应急报告混乱,信息共享不畅
在演练过程中存在应急报告混乱,信息共享不畅的问题。例如某部门掌握了重要信息却未及时向其他部门通报;或者某些关键数据无法及时传输到应急指挥部等。
针对这种情况,本次修编将各应急成员单位进行分组,明确牵头单位和参与单位,制定详细的信息共享机制,并明确各部门之间负责传递哪些信息。
(3).设备不足
在演练过程中还发现了一些设备不足的情况。
针对这种情况,建议在事前做好物资储备工作,并根据实际需要增加相应数量。同时统计全区重点企业应急物资储备情况。
同时,根据《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号)等文件相关要求:结合环境应急预案实施情况,至少每三年对环境应急预案进行一次回顾性评估。
基于以上情况,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政府决定对《昆明市官渡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19年版)》进行修编。
二、修编过程概述
现因原应急预案编制已满三年,不能适应现有情况,且根据演练中发现的相关问题,于2023年3月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政府决定对原有预案进行修编。由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官渡分局组织各部门提供资料,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进行了修编工作。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环发〔2010〕113号)及《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推荐方法)》(环办应急〔2018〕9号),针对行政区域内发展情况,对原有预案各章节区域发展现状、产排污量、敏感目标进行了调整,修编了《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报告》、《环境应急资源调查报告》。
2023年主要修编如下几方面:
(1).“适用范围”与《昆明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相衔接对应。
(2).根据2014年12月29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事件分级,对原预案中的事件分级进行了更新。
(3).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大幅调整原预案结构。
(4).根据目前昆明官渡区人民政府组织机构,调整了应急组织指挥体系。
(5).根据国家、云南省和昆明市最新发布的法律法规,对编制依据内容进行了更新。
(6).增加了应急监测和风险分析、环境风险隐患排查和整治措施,以及应急准备、预案启动条件等章节。
(7).根据官渡区各成员单位的职责,重新设置应急指挥体系。
(8).重新细化预警信息发布后采取的预警行动,细化应急响应措施。
(9).简化应急终止程序,只要达到应急终止条件,可视情况灵活调整终止程序。
(10).更新环境应急处置相关单位联系方式。
(11).更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装备物资表,并增加辖区重点企业应急物资。
(12).对原有《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报告》、《环境应急资源调查报告》进行了修编。
二、重点内容说明
该应急预案主要包括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告、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报告、环境应急资源调查报告。
1.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告由总则、应急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监测、预防预警与信息报告、应急处置、后期工作、应急保障、监督管理、附则和附件组成。
在该报告中根据《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推荐方法》(环办应急〔2018〕9号)、《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指南(试行)》、《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分级方法》(HJ941-2018)、《危险化学品名录》,确定官渡区的主要环境风险因子,并总结出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并提出了防范措施和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后的应急措施。
2.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报告通过分析官渡区各类事故衍化规律、自然灾害影响程度,识别环境危害因素,提升区域环境风险管控水平,确定了官渡区各环境风险评估因子区域的大气环境风险等级为中(M)、水环境风险等级为低(L)、综合环境风险等级为高(H)。
3.应急资源调查报告主要是通过对官渡区的环境应急资源、外部的应急资源进行调查、统计,评估出官渡区环境应急能力。
三、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说明
报告编制完成后,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政府各部门主要从辖区实际情况等方面对本应急预案进行了审阅。编制小组根据提出的意见对文本进行了修改。
四、评审情况说明
本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已于2023年5月20日通过专家评估,然后根据专家提出的意见进行了修改。经批准,于 年 月 日发布, 年 月 日实施。预案批准发布后,组织落实预案中的各项工作,明确各项职责和任务分工,加强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实现应急预案持续改进。
总目录
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二、环境风险评估报告
三、环境应急资源调查报告
为提高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快速响应和处置能力,倡导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有效控制和减轻事件对公众和环境造成的危害,确保环境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力争将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损失控制在最小范围程度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家环保部下发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云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昆明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现结合官渡区实际情况,特对旧版《昆明市官渡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进行修编。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年1月1日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6年1月1日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8年1月1日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9月1日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2003年10月1日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年11月1日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9月1日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
《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14年12月29日实施)
《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006年1月8日起施行)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13〕101号)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12月1日实施)
《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17号)
《关于印发《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发〔2015〕4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国办函〔2014〕119号)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环发〔2010〕113号)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 第34号)
《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务院2015年4月2号发)
《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方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27号)
《关于印发(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指南(试行)的通知)》(环办〔2014〕34号)
《云南省环境保护厅应急中心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的通知》(云环应发〔2013〕12号)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7年1月1日施行)
《云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17年版)》
《昆明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昆明市官渡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19版)
《昆明市官渡区“十四五”生态环境规划》
根据以上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结合官渡区实际,修编本预案。
(1) 救人第一、环境优先
在人员生命、健康受到威胁的时候,要本着“救人第一 ”的原则,最大程度地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和生命安全,统筹过程中,以“环境优先”为出发点实施环境应急管理工作。
(2) 先期处置、防止危害扩大
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分级响应,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后,采取迅速有效的先期处置,尽量消除或减轻突发环境事件的影响。
(3) 快速响应,科学应对
加强各部门之间协同与合作,提高快速反应能力。积极做好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思想准备、物资准备、技术准备、工作准备,加强培训演练,充分利用现有专业环境应急救援力量。
(4) 应急工作与岗位职责相结合
针对不同污染源所造成的环境污染的特点,实行分类管理,充分发挥部门专业优势,使采取的措施与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危 害范围和社会影响相适应。
根据工作原则,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实行属地为主、分级响应。即事故发生后在政府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下,依照应急预案开展工作。
本预案适用于官渡区行政区域内的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以及昆明市官渡区行政区域外发生的、可能影响昆明市官渡区环境安全的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或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主要包括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土壤污染等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
1.6 应急体系
《昆明市官渡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是生态环境保护突发事件综合预案,实施时应紧密结合《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昆明市官渡区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附图1.6-1预案衔接关系图
本预案与《昆明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相衔接,主要是通过分析官渡区辖区内易导致环保事件的重大风险源与风险,建立预警机制,确定组织机构、人员配置、应急原则和应急措施,为应急处置提供依据和准备。本预案文件体系,主要包括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应急资源调查报告和风险评估报告三部分。
(1)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针对辖区易发生的各类突发环境事件,预案总体上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监测、预防、预警与信息报告、应急处置、后期工作、应急保障、监督管理等方面进行介绍,是应对官渡区突发的各类环境事件的综合性文件,同时含有相关的应急部门、机构或人员的联系方式,重要物资装备的清单等。
(2)环境风险评估报告
通过对辖区现有资料的整理收集,结合实际情况,对辖区内的环境风险进行了识别,从环境危害性、环境敏感性、控制机制可靠性等方面进行突发环境事件风险等级的划分。
(3)环境应急资源调查报告
从辖区的人力、物力、财力及周围资源、政府资源等综合的多方面调查了应急资源,保障在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时能够有效的开展和救援,为应急救援提供多方面的应急资源。保障应急救援的有效进行。
本预案启用后以下旧版则正式废止:
《昆明官渡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19版)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第17号,2011年5月1日起施行),针对突发环境事件的严重性、紧急程度、危害程度、影响范围、控制事态的能力以及需要调动的应急资源,突发环境事件级别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本次应急预案分级具体见下表所示。
表1.7-1 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分级
级别 | 判断标准 |
Ⅰ级(特别重大环境事件) |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的; (2)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地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1、2类放射源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核设施发生需要进入场外应急的严重核事故,或事故辐射后果可能影响邻省和境外的,或按照“国际核事件分级(INES)标准”属于3级以上的核事件;台湾核设施中发生的按照“国际核事件分级(INES)标准”属于4级以上的核事故;周边国家核设施中发生的按照“国际核事件分级(INES)标准”属于4级以上的核事故; (7)跨国界突发环境事件。 |
Ⅱ级(重大环境事件) |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的; (2)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重金属污染或危险化学品生产、贮运、使用过程中发生爆炸、泄漏等事件,或因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危险废物等造成的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在国家重点流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或居民聚集区、医院、学校等敏感区域的; (7)1、2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造成环境影响,或核设施和铀矿冶炼设施发生的达到进入场区应急状态标准的,或进口货物严重辐射超标的事件; (8)跨省(区、市)界突发环境事件。 |
Ⅲ级(较大环境事件) |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的; (2)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3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造成环境影响的; (7)跨地市界突发环境事件。 |
Ⅳ级(一般环境事件) | 除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重大突发环境事件、较大突发环境事件以外的突发环境事件。 |
注:上述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
区级政府负责组织指挥本行政区域内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若本行政区域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环境事件时,还应积极配合国家、省级、市级单位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负责现场组织指挥工作,参与现场处置的有关单位和人员要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原则,昆明市官渡区成立昆明市官渡区环境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环境应急指挥部”),下设昆明市官渡区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区环境应急办公室”),办公室下设7个环境应急工作组 (以下简称“区环境应急工作组”)。
区环境应急指挥部组成详见下图:
图2.2-1 区环境应急组织结构框架图
总 指 挥:分管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副区长;
副总指挥:区政府分管生态环境保护的副主任,市生态环境局官渡分局、区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区卫生健康局、事件发生地政府相关领导兼任;
成 员:市生态环境局官渡分局、区委宣传部、区应急管理局、区医疗保障局、区卫生健康局、区财政局、区民政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务局、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自然资源局、区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局、区城市管理局、区教育体育局、区文化和旅游局、区发展和改革局、区商务和投资促进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市场监管局、区消防救援大队、昆明市交警支队三大队(官渡)、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官渡分局等部门和单位组成,根据工作需要,各街道办事处等部门和单位组成。
区环境应急指挥部下设昆明市官渡区环境应急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官渡分局,办公室主任由生态环境分局局长兼任。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由1名分管领导参加办公室工作。
2.2.2.1区环境应急指挥部职责
(1) 统一领导和组织指挥官渡区全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
(2) 调动、整合区应急力量,决定采取应急的方案和措施;
(3) 根据抢险救灾工作需要,按程序负责区各级人员、资源的调动,组建应急救援专业队伍等力量参与救援;
(4) 分析判断事故、事件或灾情的受影响区域、危害程度,确定相应警报级别、应急救援级别;
(5) 批准成立区环境应急指挥部,批准启动《官渡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6) 根据事故处置情况及事态发展情况,及时研究决定事故抢险救援的相关措施,决定升高或降低警报级别、应急救援级别,必要时向上级部门发出支援请求,并接受上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的指令和调动,协助事件的处理等。
2.2.2.2 区环境应急办公室职责
区环境应急指挥部下设昆明市官渡区环境应急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官渡分局,办公室主任由市生态环境局官渡分局局长兼任。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由1名分管领导参加办公室工作。
负责昆明市官渡区环境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协调昆明市官渡区一般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协调区环境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的工作,及时上报重要信息、提出工作意见建议,传达区环境应急指挥部指令;完成区环境应急指挥部安排的其他工作。
(1)市生态环境局官渡分局:负责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排放污染物造成的突发环境事件进行应对、调查;建立预警及应急处置平台;根据官渡区人民政府授权发布预警信息,提出预警信息建议和防止事态扩大和控制污染蔓延工作建议;组织专家,对事件处置提出对策和意见;做好污染态势实时监控;协助有关部门对生产安全事故、交通事故、自然灾害等引发突发环境污染事件进行调查处理。督促企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落实环境风险防控措施,做好环境安全隐患排查与整改工作。
(2)区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新闻宣传、舆情监测、舆论调控、信息发布和舆情处置工作,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政务网络通信保障工作。
(3)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对安全生产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进行应对、调查;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提供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生产经营单位的有关信息;负责提出安排重要应急物资储备和动用政府物资储备的建议;参与事件处置、调查。
(4)市公安局官渡分局:负责对道路交通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协助调查;负责配合责任部门对丢失和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和追缴;负责现场警戒、人员疏散、社会治安秩序维护;协助参加因剧毒化学品造成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参与事件调查。
(5)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临时避难场所建设。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官渡分局:负责对危险化学品、危险固体废弃物等水路、公路运输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和应对工作;协调做好突发环境事件期间的交通运输保障工作。
(6)区医疗保障局: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医疗卫生保障工作,整合街道办事处医疗资源,充分发挥疾病监控网络优势,积极为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提供救治、防疫等医疗卫生保障;同时建立事故造成的社会保障机制。
(7)区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现场伤病员的急救、转运等医疗救援工作;负责应急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组织协调,为事发地街道办事处卫生所提供技术支持、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医疗污水、医疗废物类的应急处置;负责事故现场的卫生防疫;组织突发环境事件的人群健康状况调查与评价,开展受影响人员的心理援助。
(8)区财政局:负责应由区财政承担的应急经费保障工作。
(9)区民政局:协助官渡区人民政府做好需救助群众的安置工作,协助处理遇难人员善后事宜。
(10)区交通运输局:配合区运管分局协调做好突发环境事件期间的交通运输保障工作。
(11)区水务局:负责因洪涝灾害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和应对工作;配合做好突发水污染事件的处置、调查、监测和评价工作;提出事发地水利工程水资源调度建议;提供水利等有关信息资料。负责饮用水供水安全保障;组织城区污水处理单位制定应急预案并监督实施;参与影响城区供水安全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12)区教育体育局:负责组织事故区域所在学校、幼儿园学生的疏散、安置、心理开导等工作。
(13)区自然资源局:负责因地质灾害引起的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和应对工作;负责影响林业资源安全、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和野生动植物保护事件的应对、调查工作;负责组织对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有关林业资源损害(除森林火灾造成的林业资源损害外)进行评估。
(14)区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局:提供无线电信息技术的支持和管理,负责区域的信息保障工作。
(15)区城市管理局: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区域的道路、照明等市政设施的抢修及保障工作。
(16)区文化和旅游局:负责对事故区域的旅游资源进行保护;预警公告的发布;
(17)区发展和改革局:组织实施环境事件的应急救灾物资保障工作。
(18)区商务和投资促进局:负责组织协调辖区内工业企业做好应急物资生产供应保障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对生产和使用危险化学品工业企业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开展调查和处置。
(19)区农业农村局:根据生态环境调查评估意见,农业农村局采取农业生态环境技术,指导农业生态环境修复。
(20)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对突发环境事件引起的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
(21)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的现场火灾扑救;参加突发环境事件的现场处置和应急救援工作;参与制定实施抢险救援过程中防范次生污染的工作方案。
(22)昆明市交警支队三大队(官渡):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周边交通保障和因道路交通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先期处置、应对和交通管制。
(23)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官渡分局:负责对危险化学品、危险固体废弃物等水路、公路运输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和应对工作;协调做好突发环境事件期间的交通运输保障工作。
(24)辖区街道办事处:各街道办事处可组织先期自救和自救互救;组织突发环境事件污染区域人员撤离和临时安置;组织实施突发环境事件的善后处置和配合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做好生态修复工程。
(25)其他:上述未提到的职能部门及单位,根据应急指挥部的要求及需求,全力配合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抢险及处置工作。
(1)污染处置组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官渡分局;
参与单位: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区自然资源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水务局、区应急管理局、区消防救援大队、昆明市交警支队三大队(官渡)、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官渡分局等部门和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收集汇总有关数据,组织进行技术研判,开展事态分析;迅速组织切断污染源,分析污染途径,明确防止污染物扩散的程序;组织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减轻已经造成的污染;明确不同情况下的现场处置人员须采取的个人防护措施;组织建立现场警戒和交通管制区域,明确重点防护区域,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和途径,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至安全避险场所。
(2)应急监测组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官渡分局;
参与单位:区自然资源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水务局、区卫生健康局等部门参加。
主要职责: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种类、性质以及当地气象、自然、社会环境等,明确相应的应急监测方案及监测方法;确定污染物扩散范围,明确监测的布点和频次,做好大气、水体、土壤等应急监测,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3)医学救援组
牵头单位:区医疗保障局、区卫生健康局;
参与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官渡分局、区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开展伤病员医疗救治、应急心理援助;指导和协助上级部门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昆明市官渡区市场监管局负责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食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集体中毒等。
(4)应急保障组
牵头单位:区应急管理局、区发展和改革局;
参与单位: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官渡分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务局、区商务和投促进资局、区教育体育局、区城市管理局和属地街道办事处等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区应急管理局、区民政局和属地街道办事处指导做好事件影响区域有关人员的紧急转移和临时安置工作;区教育体育局组织事故区域所在学校、幼儿园学生的疏散、安置、心理开导等工作;区商务和投促进资局组织做好环境应急救援物资及临时安置重要物资的紧急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工作;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救灾物资的收储、轮和日常管理,根据区应急管理局的动用指令按程序组织调出;区自然资源局开展应急测绘。
(5)新闻宣传组
牵头单位:区委宣传部;
参与单位:区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官渡分局、区文化和旅游局及各街道办事处等部门参加。
主要职责:收集分析社会舆情和公众动态,加强媒体协调沟通交流;组织开展事件进展、应急工作情况等权威信息发布,做好新闻宣传报道;通过多种方式,通俗、权威、全面、前瞻地做好有关知识普及;正确引导舆论,及时澄清不实信息,回应社会关切;区文化和旅游局对事故区域的旅游资源进行保护、并协助预警公告的发布;
(6)社会稳定组
牵头单位:市公安局官渡分局;
参与单位:区委宣传部区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官渡分局等部门及街道办事处参加。
主要职责: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7)专家咨询组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官渡分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环境监测、化学工程、危险化学品、污染控制、环境评估、生态保护、水利水文、给水排水、地质、气象、大气环境、环境医学、防化等专业专家参加。
主要职责:参与污染源、污染物性质、污染范围、危害程度的快速确定工作;分析环境污染事故的发展趋势,提出应急处置工作的建议;研究、评估污染处置、人员撤离等工作方案;对生态修复和恢复重建等提出建议。
建立健全环境监测数据综合分析工作机制。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加强日常环境监测,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信息加强收集、分析和研判。区应急管理局、区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官渡区分局、区自然资源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水务局、区卫生健康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应当及时将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通报给同级生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落实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定期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健全风险防控措施,切实做好污染物达标排放的监测工作,当出现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情况时,要立即报告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1)日常检查。建立日常巡回检查制度,做到检查有记录、 整改有措施。发现隐患,及时整改,及时上报,确保生产安全。
(2)风险排查。开展辖区内环境风险隐患排查,加强环境风险源日常监督管理,并督促风险企业采取整治措施。
(3)严格审批。辖区内拟建企业必须进行环境风险评估,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将评估报告和应急预案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4)事件评估。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分析和风险评估工作,规范、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5)信息收集。加强突发环境事件预防与预警信息的收集和研判,完善环境风险信息化管理平台。
(1)整合应急资源,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队伍并进行演练。
(2)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培训制度,对担负有处置突发环境事件职责的领导及工作组人员进行培训。
(3)建立健全应急救援物资和应急处置装备的储备保障制度。
(4)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活动。
按照《云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中的分级办法,同时结合《昆明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中的分级原则,突发环境事件预警级别,按照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大小、紧急程度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官渡区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危害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由低到高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1)蓝色(IV级)预警:一般突发环境事件,预警等级为Ⅳ级,用“蓝色”表示。
(2)黄色(III级)预警:较大突发环境事件,预警等级为Ⅲ级,用“黄色”表示。
(3)橙色(II级)预警:重大突发环境事件,预警等级为Ⅱ级,用“橙色”表示。
(4)红色(I级)预警: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预警等级为Ⅰ级,用“红色”表示。
市生态环境局官渡分局研判可能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环境事件时,应及时向昆明市人民政府提出预警信息发布建议,同时通报市直有关部门和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官渡分局根据授权,及时联系区党群工作部、综合管理部通过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手机短信、当面告知等方式向公众发布预警信息,并通报可能影响到的地区。
市生态环境局官渡分局研判可能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时,应及时向官渡区人民政府提出预警信息发布建议,同时通报同级有关部门和单位。一般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信息由官渡区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发布。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将监测中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有关信息,及时通报可能受影响区域的有关部门。
3.5.1.1 蓝色、黄色预警
当蓝色、黄色预警信息发布后,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1)分析研判。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及时对预警信息进行分析研判,预估可能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
(2)防范处置。迅速采取有效防范措施,控制事件苗头。在涉险区域设置注意事项提示或事件危害警告标志,利用各种渠道增加宣传频次,告知公众避险和减轻危害的常识、需采取的防护措施等。
(3)应急准备。提前疏散、转移安置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准备,调集应急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有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要加强环境监管。
(4)舆论引导。及时准确发布事态最新情况,公布咨询电话,组织专家解读。加强舆情监测,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3.5.1.2 橙色、红色预警
当橙色、红色预警信息发布后,在采取蓝色、黄色预警措施的基础上,增加采取以下措施:
(1)针对突发环境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2)各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应急状态,环境监测人员立即赶赴现场开展应急监测,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发布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信息,应当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当判断不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危险已经消除时,宣布解除预警,适时终止有关措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应急指挥部报告突发环境事件及隐患,有权向应急指挥部举报不履行或不按规定履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职能部门。
报告主体: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业事业单位;对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业事业单位负有管理责任的部门和单位;负责有环境保护监管职能的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各级街道办事处等。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后,应尽可能准确记录:事件发生时间、地点、事件发生原因、环境污染类型、主要污染因子、影响区域、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对事件作出初步判断,同时报告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必要时通知相关负责人先期赶赴事发现场,进行现场核查,确定污染的基本情况。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得知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应当立即进行核实,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和类别作出初步认定,按照规定时限、程序和要求向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同级政府报告,并通报同级有关部门。各级政府及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逐级上报,必要时可越级上报。对初步认定为较大、重大或者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官渡区人民政府要立即向昆明市人民政府和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报告。
上报时限要求如下:
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官渡区人民政府应在事发后30分钟内向昆明市应急管理局和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口头报告,1小时内书面报告;
对初步认定为一般(Ⅳ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立即报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启动本预案,开展应急救援处置;
对初步认定为较大(Ⅲ级)、重大(Ⅱ级)或者特别重大(Ⅰ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立即上报应急总指挥和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同时启动本预案开展应急救援的前期工作,待上一级预案启动后,配合上一级指挥机构开展应急救援处置工作;
当发生下列一时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指挥长应当按照重大(Ⅱ级)或者特别重大(Ⅰ级)突发环境事件的要求进行报告:
⑴涉及居民聚居区、学校、医院等敏感区域和敏感人群;
⑵有可能产生跨界影响;
⑶因环境污染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社会影响较大;
⑷其他认为有必要报告的突发环境事件。
参照《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情况(或结果)报告三类。初报为发现或者得知突发环境事件后的首次上报;续报为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理情况(或结果)报告则是在事件处理完毕后立即上报。
⑴初报
报告时限:事故发生后1小时以内;
报告方式:电话、短信、口头、传真(邮件)等;随后应当及时补充书面报告;
报告内容:事件类型、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基本过程、主要污染物和数量、监测数据、人员受害情况、河道等环境敏感点受影响情况、事件的发展趋势、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初步情况。
⑵续报
报告时限:事故发生后2小时以内;
报告方式:书面报告;
报告内容:在初报的基础上形成书面材料,突发环境事件有关确切数据,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进展情况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基本情况,并提供可能受到突发环境事件影响的环境敏感点的分布示意图。
⑶处理情况(或结果)报告
报告时限:事故发生后4小时以内;
报告方式:书面报告(各处置单位的处置情况报告,报告中应当载明报告单位、报告签发人、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内容,并尽可能提供地图、图片以及相关的多媒体资料);
报告内容: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根据各处置单位的情况报告,总结报告处理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事件潜在或者间接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责任追究,参加处理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出具有关危害与损失的证明文件等详细情况。
如果突发环境事件的伤亡、失踪、被困人员中有港澳台人员或境外人员,需要向有关国家进行通报时,由官渡区人民政府协调办理。
在处理突发公共事件时,应当在抢险、救援的处置过程中,为避免或减少突发公共事件次生、衍生环境污染,如造成或可能造成突发环境事件,应当及时向应急指挥部报告。
事故已经或可能涉及相邻行政区域,应急指挥部应当及时通知相邻和所在区域的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同时上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必要时给与协调。
事故发生后,应急指挥部按照官渡区人民政府信息管理办法,加强对相关信息的核实、审查和管理,及时发布准确、权威的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对于较为复杂的事件,可分阶段发布,先简要发布基本事实。突发环境事件涉及境外人员,或者事件可能影响到境外的,按照外事管理有关规定进行通报。
辖区内各职能部门要通过互联网(或政府内部系统)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信息共享系统,在可能发生或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除另有保密规定的),要及时互通情况,通报内容包括所采取的措施、对策、污染发展趋势以及受损情况。
若发生一般(Ⅳ级)事件时,由应急指挥部及时通报;若影响涉及到相邻区(或县),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立即报告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由上一级应急指挥机构指导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若发生较大(Ⅲ级)、重大(Ⅱ级)或特别重大(Ⅰ级)突发环境事件时,由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立即报告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同时指导本区各职能部门开展先期的应急处置工作,待市里面的救援队伍到位时配合其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昆明市官渡区辖区范围内发生一般及以上级别突发环境事件时,立即启动本应急预案。
发生或即将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得到核实后,在尚未确定突发环境事件级别之前,由事发地或影响地所在街道办事处、企业负责先期处置。
事发单位要立即启动本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指挥本单位进行先期的应急救援和营救受害人员,做好现场人员疏散和公共秩序维护;控制危险源,采取污染防治措施,防止次生、衍生灾害的发生和危害的扩大,控制污染物进入环境的途径,尽量降低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应急处置期间,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服从统一指挥,全面、准确地提供本单位与应急处置相关的技术资料,协助维护应急现场秩序,保护与突发环境事件相关的各项证据。
应急指挥部未发出指令前,事发地街道办事处必须坚决、迅速地实施先期处置,果断控制或切断污染源,全力控制事件态势,避免污染物向环境扩散,严防二次污染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同时,指挥协调企业事业单位开展救援行动,组织、动员和帮助群众开展安全防护工作。向社会发出避险警告,必要时实施紧急疏散,调配区域内的应急资源用于应急处置,波及其他街道办事处的,要及时相互通报。市生态环境局官渡分局应当立即组织排查污染源,初步查明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污染物质及数量、周边环境敏感区等情况。先期处置过程中的情况应随时报告应急指挥部。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坚持属地为主的原则,事发地街道办事处要按照有关规定全程参与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官渡区各职能部门除按照本预案有关规定及时进行处理外,应立即进行事故的核实和分析,判断和确定事故的等级。同时,积极组织开展有关应急处置。重点组织保护好可能受危害的居住区、商业集中区、公园、河流等敏感保护目标;督促事故责任单位采取措施减轻或消除危害,接受并配合调查处理;市生态环境局官渡分局开展应急监测,对超出监测能力范围的项目,及时上报应急指挥部,由应急指挥部向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市环境监测机构、省环境监测机构和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的请求技术支援;对可能造成的环境污染的区域提出应急预防方案,对已造成的环境污染的区域提出应急处理方案等。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严重程度和发展态势,将应急响应设定为特大(I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个等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在先期处置的基础上,启动相应级别响应措施进行处置。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在易造成重大影响的地区或重要时段,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事件损失情况及其发展趋势适当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初判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由官渡区人民政府启动一般(Ⅳ级)应急响应,各职能部门赶赴事发地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并及时向应急指挥部报告有关情况。需要救援力量支援时,由区环境应急指挥部向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提出申请,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派出工作组赴现场指导当地开展应急处置、应急监测、原因调查等工作。
具体的操作步骤如下:
⑴迅速启动本预案;
⑵立即与事发街道办事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应急工作进展情况和事态发展情况,指导督促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⑶立即召集环境应急专家、技术支持队伍分析事件情况,研究应对措施,指导企业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⑷向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报告事件情况和应急处置情况,必要时发出请求;
⑸向各参与应急救援的成员单位通报实施事故情况。
初判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由昆明市人民政府启动较大(Ⅲ级)应急响应,负责应对工作。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派出工作组赴现场指导当地开展应急处置、应急监测、原因调查等工作。
初判发生重大突发环境事件,云南省人民政府启动重大(Ⅱ级)应急响应,成立省环境应急指挥部,负责应对工作,市、县区两级政府做好前期处置和配合工作。
初判发生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云南省人民政府启动特大(Ⅰ级)应急响应,成立省环境应急指挥部,负责应对工作。同时,根据国家环境应急指挥部或国务院工作组的要求,市、县两级政府做好前期处置和配合工作。
4.4.1应急人员安全防护
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应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特点,采取安全防护措施,配备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严格执行应急人员出入事发现场的程序。
4.4.2人民群众安全防护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特点,及时告知事故周围的群众采取正确的安全防护措施。
根据事件的严重程度、联合协调相关部门,确定群众疏散方式,组织群众安全疏散撤离。
必要时,在事发地的安全警戒区外设立紧急避难场所,并提供必须的生活物资。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各职能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组织采取以下措施。
涉事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要立即采取关闭、停产、封堵、围挡、喷淋、转移等措施,切断和控制污染源,防止污染蔓延扩散。做好有毒有害物质和消防废水、废液等的收集、清理和安全处置工作。当涉事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不明或处置力量不足时,由当地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污染来源开展调查,确定污染物种类和污染范围,切断污染源,并迅速组织有关专业队伍,调集有关应急物资,采取隔离、吸附、打捞、氧化还原、中和、沉淀、消毒、去污洗消、临时收贮、微生物消解、调水稀释、转移异地处置、临时改造污染处置工艺或临时建设污染处置工程等方法处置污染物,防止环境污染扩大,避免造成二次污染。必要时,要求其他排污单位停产、限产、限排,减轻环境污染负荷。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及事发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建立现场警戒区、交通管制区域和重点防护区域,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和途径,及时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和可能受影响地区居民,妥善做好转移人员安置工作,确保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和必要的医疗条件。
迅速组织医疗资源和力量,对伤病员进行诊断治疗,根据需要及时、安全地将重伤病员转移到具备条件的医疗机构进行救治。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公众健康的防护措施建议。做好受影响人员的心理援助。
综合考虑突发环境事件污染物的扩散速度和事发地的气象、水文、地质及地域特点、周边敏感区域情况,制定应急监测方案,布设相应数量的监测点位,确定污染物扩散的范围和浓度。
组织专家对突发环境事件信息进行动态分析、评估,根据事件进展情况和形势动态,提出相应对策和意见;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危害范围、发展趋势进行预测;判定污染程度、危害范围、事件等级,对污染区域的隔离与解禁、人员撤离与返回等重大防护措施的决策提供技术依据;指导应急队伍进行应急处置;指导环境应急评价,进行中长期环境影响评估。
密切关注受事件影响地区市场供应情况及公众反应,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集体中毒等。
通过政府授权发布、发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组织专家解读等方式,借助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多种途径,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向社会发布突发环境事件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信息发布内容包括事件原因、污染程度、影响范围、应对措施、需要公众配合采取的措施、公众防范常识和事件调查处理情况等。
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救灾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在采取先期应急处置措施的基础上,根据事发地或影响地所在街道办事处的情况,达到一般(Ⅳ级)应急响应突发环境事件标准及以上的,由应急指挥部决定启动本预案,采取进一步的措施进行处理。应急指挥部根据实际情况,可以采取如下应急措施。
⑴抽调人员集中办公;
⑵发布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的指令;
⑶尽快开展应急监测,标定污染物性质、浓度及可能影响的范围;
⑷对事发地街道办事处作出具体行动指示,区各职能部门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⑸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级别和发展态势,指挥部总指挥或副总指挥到现场指挥;
⑹向应急指挥部报告应急处置的相关情况,必要时由应急指挥部请求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给予支持,向周边区域政府部门通报情况;
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的有关批示或指示。
在采取先期处置措施的基础上,根据事发地或影响地所在街道办事处情况,达到较大(III级)、重大(Ⅱ级)或特别重大(Ⅰ级)应急响应标准的,应急指挥部在按照本预案进行先前处置的同时,及时上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当事件条件已经排除、污染物质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所造成的危害基本消除时,由启动响应的人民政府终止应急相应。应急终止后,必要时继续进行一定频次的环境监测。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终止后,要及时组织开展污染损害评估工作,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评估结论作为事件调查处理、损害赔偿、环境修复和生态恢复重建的依据。突发环境事件损害评估办法按照环境保护部有关规定执行。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根据有关规定,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牵头,可会同监察机关及有关部门组织开展事件调查,查明原因和性质,提出整改防范措施和处理建议。
事发地政府要及时对事故现场进行清理,消除污染物的影响;对事故的影响进行跟踪监测,继续排查隐患;做好受灾人员的安置工作,组织有关专家对受灾范围进行科学评估,提出补偿和对受破坏的生态环境进行恢复的建议;对突发公共事件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按照规定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抚慰、抚恤、安置,并提供心理及司法援助;引导社会公益组织应广泛动员和开展捐赠活动,督促相关保险公司根据投保合同及损失情况及时理赔。
突发环境事件处置结束后,事发地政府要进行工作总结,汲取事件教训,深刻分析原因,评估应对工作,提出改进措施。总结评估报告在应急终止5个工作日内报上一级政府。
完善日常值班与应急值守相结合的接报、响应机制并严格组织实施;做好值守人员、设备、车辆、通信及资料等准备工作,确保人员到位、技术到位、信息通畅。
加强工作互动,建立健全风险防范和应急联动机制,共同做好可能发生的流域性、区域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准备和应急处置工作。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经费首先由事件责任单位承担。应急处置经费超出事件责任单位承担能力的部分,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由属地政府提供资金保障。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应急培训、预案演练等工作所需经费,在年度部门预算中优先统筹安排。
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基础信息数据库;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科研和应急响应系统建设;探索建立实用危险化学品分析、评估模型,为预测突发环境事件提供技术支持。
整合应急资源,依托社会专业力量,建立专兼结合的应急救援队伍。加强对应急救援队伍的管理,规范调动程序和常规管理内容,加强培训、演练,提高保障能力。
建立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制度,制定应急物资储备计划,建立应急物资储备库,做好应急物资的储存、更新、补充、调拨和紧急配送等工作。鼓励支持社会化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应急物资的生产和供给。
市生态环境局官渡分局在积极发挥现有检验、鉴定、监测力量的基础上,应根据职责要求和工作需要,加强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质的检验、鉴定和监测设备能力规划、建设,不断提高应急监测、动态监控能力。
区应急管理局增加应急处置、快速机动、通信设备和自身防护装备、物资的储备,建立健全各项监测仪器、设备设施、个人防护设备的日常管理制度。
各级政府及通信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通信保障体系,确保应急期间通信联络和信息传递需要。交通运输部门要健全公路、铁路、航空、水运紧急运输保障体系,保障应急响应所需人员、物资、装备、器材等的运输。公安部门要加强应急交通管理,保障运送伤病员、应急救援人员、物资、装备、器材车辆的优先通行。
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培训作为应急管理培训的重要内容,重点加强对有关领导干部、工作人员的应急培训。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会同新闻宣传部门加强社会面上的宣传教育工作,普及基本常识,增强公众自救互救意识和防护能力,鼓励公众及时报告突发环境事件。
各职能部门应做好紧急避难场所的配合搭建和保障工作。要把避难场所建设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村镇建设规划,逐步建成一批设施完备、布局合理、能够满足人员紧急疏散的避难基础设施,为处置突发环境事件提供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在城区可以将公园、广场等市政公共设施和各类人防工程的建设和改造相结合,预留避难场所建设场地,完善紧急避难功能,增强应急避难能力;在农村,可结合本地地形、地貌特点,在方便群众生活并较为安全的地方开辟临时避难场所。
各街道办事处应重视保险在突发环境事件处置工作中的重要作用,鼓励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公民积极参加事故保险。支持和鼓励保险公司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保险业务。
区卫生健康局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医疗卫生保障工作。整合街道办事处医疗卫生资源,合理布设和建立急救站,充分发挥疾病控制监测网络优势,积极为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提供救治、防疫等医疗卫生保障。
区突发事件应急办公室要加强对污染事故处置队伍的培训、演练,定期组织污染事故处置训练和演习,应急办公室要从实际出发,综合污染类型每年培训一次,培训方式以理论和实战结合,年初制定培训计划,年底进行工作总结。
培训内容包括:
1)官渡区内主要污物特性及所涉及的污染事故知识;
2)各岗位应急参与污染事故处置知识;
3)本预案中的各类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措施等相关内容;
4)污染事故应急处置工具的使用方法等。
针对官渡区内可能发生的污染事故,每年组织1次综合性应急处置演习,确保一旦发生污染事故,指挥机构能正确指挥,各应急队伍能根据各自任务及时有效地排除险情,控制并缓解、处置事故,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①污染事故演练(不同生产企业、场所及设施等地交换演练);
②报警及通信演练;
③官渡区内人员疏散和场内交通管制演练;
④情况通报演练;
⑤各类应急设施的使用技能演练;
⑥模拟各类事故的快速反应演练等。
①综合演练:模拟官渡区及辖区内各企业可能出现的各类事件,对本预案的各类应急措施进行组织指挥演练;
②单项演练:由各专业小组成员各自开展应急救援任务中单项作业的演练,或单个专项逐一进行演练。
③桌面演练:通常在室内进行。依据应急预案对事先假定的演练情景,进行交互式讨论和推演应急救援任务、应急决策及现场处置的过程;
④实战演练:模拟公司可能出现的各类事件,模仿接近真实的环境突发事件,对本预案的各类应急措施进行组织指挥演练。
在每次组织培训和演练时应对培训和演练的内容、方式进行记录、拍照,并存档备查;在培训和演练结束后进行讲评和总结,发现事故应急预案中存在的问题,并对发现的问题进行评估,提出建议和改进意见,在此基础上,对预案进行修正、补充、完善,使预案进一步合理化,同时,通过演练,发现防护器具、救援设施等方面可能存在的问题,及时整改。
排查应急物资,对老化、不能在使用的应急物资进行淘汰并补给,并根据新入住企业的污染源,增补所需的应急物资。
对新入驻的企业要求进行编制企业内部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交至市生态环境局官渡分局进行备案。
在每次组织培训和演练时应对培训和演练的内容以影像、图片、方案等方式进行记录;在培训和演练结束后进行讲评和总结,发现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中存在的问题,并对发现的问题进行评估。提出整改意见,在此基础上,对预案进行修正、补充、完善,使预案进一步合理化,同时,通过演练,发现污染事故处置器具、处置设施等方面可能存在的问题,及时整改。
(1)将每次培训演练的资料、素材、影像、图片等进行存档;
(2)若因官渡区人民政府人员工作调配、变动,则更新官渡区人民政府各职能部门联系一览表;
(3)若原有企业有信息变更,有新入驻企业,则更新官渡区企业信息联系一览表;
(4)若有老化、淘汰的物资,则新补给部分应急物资,则需更新应急物资清单。
在发生突发环境事故救援工作开展过程中,对污染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团队和个人表彰给予奖励。
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法律和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其中,对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分别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认真履行环保法律、法规,而引发环境事件的。
(2)不按照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拒绝承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准备义务的。
(3)不按规定报告、通报突发环境事件真实情况的。
(4)拒不执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事件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5)盗窃、贪污、挪用应急工作资金、装备和物资的。
(6)阻碍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7)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8)有其他对环境事件应急工作造成危害行为的。
环境事件:是指由于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经济、社会活动与行为,以及意外因素的影响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致使环境受到污染,人体健康受到危害,社会经济与人民群众财产受到损失,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突发性事件。
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危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影响社会秩序,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
环境应急:针对可能或已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需要立即采取某些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以避免事件发生或减轻事件后果的状态,也称为紧急状态;同时也泛指立即采取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
应急预案:针对可能发生的事故,为迅速、有序地开展应急行动而预先制定的行动方案。
应急准备:针对可能发生的事故,为迅速、有序地开展应急行动而预先进行的组织准备和应急保障。
应急响应:事故发生后,有关组织或人员采取的应急行动。
应急救援:在应急响应过程中,为消除、减少事故危害,防止事故扩大或恶化,最大限度地降低事故造成的损失或危害而采取的救援措施或行动。
恢复:事故的影响得到初步控制后,为使生产、工作、生活和生态环境尽快恢复到正常状态而采取的措施或行动。
危险化学品:指属于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的化学品。
重大危险源:指长期地或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危险目标:指因危险性质、数量可能引起事故的危险化学品所在场所或设施。
预案:指根据预测危险源、危险目标可能发生事故的类别、危害程度,而制定的事故应急救援方案。要充分考虑现有物质、人员及危险源的具体条件,能及时、有效地统筹指导事故应急救援行动。
分类:指对因危险化学品种类不同或同一种危险化学品引起事故的方式不同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而划分的类别。
分级:指对同一类别危险化学品事故危害程度划分的级别。
本预案由昆明市官渡区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市生态环境局官渡分局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并根据实施情况及时组织评估和修订。区政府要结合属地实际制定或修订当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